政府采购合同格货物类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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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供方两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志愿的基础上,同意依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组本钱合同的组成部份,应该以为是一个整体,彼此彼此解释,彼此补充。
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顺序如下:
a.本合同书;
b.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c.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d.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e.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
二、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和数量:
具体见报价表。
三、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整,¥元;
分项价钱:
一、(货物名称和数量):
整,¥元;
二、(货物名称和数量):
整,¥元。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
(统一支付或需方自行支付)
五、交货时刻及交货地址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刻为:
合同签定生效后日内交货;
交货地址为:
需方指定地址
六、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需方、供方两边全权代表签署且加盖单位印章后并由供方向需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七、合同一般条款
一、概念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合同系指需供两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需供两边所达到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价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供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付给供方的价钱。
货物系指供方按照合同约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服务系指按照合同约定供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需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供方系指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址。
验收系指合同两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二、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误差表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利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份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高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若是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补偿。
4、包装要求
除合同还有约定外,供方提供的全数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鲁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发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五、装运标志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夺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计):
。
若是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双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六、交货方式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现场交货:
供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供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且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工厂交货:
由供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需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需方自提货物:
由需方在合同规定地址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3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整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需方。
同时供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整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一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和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需方。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供方装运的货物不该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不然,供方应对超运部份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供方通知需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整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需方。
如因供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需方,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八、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条件。
九、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3天内,供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利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用意寄给需方。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路发运。
若是需方确认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进程中丢失,供方将在收到需方通知后5天内将丢失资料免费寄给需方。
10、质量保证
供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利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供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利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供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点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按照需方按查验标准自己查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查验结果,发觉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
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明货物存在缺点,包括潜在的缺点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供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改换有缺点的货物或部件。
若是供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没有弥补缺点,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办法,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个月。
1一、查验和验收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查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份,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查验不该视为最终查验。
制造商查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货物运抵现场后,需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查验,并出具查验证书。
如发觉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二者都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按照需方按查验标准自己查验结果或本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查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1.2.1联合验收:
项目资金为预算内且统一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截至日期内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及时通知需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待验收,需方、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供给商履约的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需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2需方聘请相关专业机构验收:
供给商在合同约定的截至日期将所报的货物运抵现场、安装、调试、组织培训(如需要)后,通知需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待验收,若是是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当依照“委托协议”约定,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下班作,专业机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3需方自行验收:
项目资金为预算外且自行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约定的截至日期内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及时通知需方和政府采购中心待验收,需方应当依照“委托协议”约定自行组织对供给商履约的验收,需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是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明货物是有缺点的,包括潜在的缺点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将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需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进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供方有义务为需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实验和性能实验时,必需提前通知需方。
1二、索赔
若是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明货物存有缺点,包括潜在的缺点或利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按照按查验标准自己查验的结果或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查验结果向供方提出索赔。
在按照合同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查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若是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供方应依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查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和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供方同意退货,可对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两边协商处置。
12.2.2按照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需方所蒙受损失的数额,经需供两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钱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钱或评估价钱为准。
12.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改换有缺点的部份或修补缺点部份,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供方应按合同第10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改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若是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天内,供方未作回答,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同意。
如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时刻内,依照本合同第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需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供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
若是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份的补偿。
13、延迟交货
供方应依照这次“招标文件”中需方规定的时刻交货和提供服务。
若是供方无合法理由迟延交货,需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补偿或解除合同。
在履行合同进程中,由于供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其理由及预期延误时刻通知需方。
需方收到供方通知后,以为其理由合法时必需出据书面指示,可酌情延长交货时刻,此指示将作为最终验收的一部份。
若是供方碰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刻通知需方。
需方收到供方通知后,以为其理由合法时必需出据书面指示可酌情延长交货时刻。
14、违约补偿
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若是供方没有依照合同规定的时刻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计收。
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若是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1五、不可抗力
若是两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刻。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最短时刻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两边应通过协商在最短时刻内达到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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