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药学服务对社会的作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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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学服务对社会的作用
论文题目:
浅谈药学服务对社会的作用
学科(专业):
药学
摘要
目的分析药学服务对社会的作用,进而提出提升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建议。
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的方法,在学校图书馆进行检索2013-2019年间关于本课题的文献资料,并且对于这些文献资料进行总结和分析,将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在进行对于该课题的研究。
结果药学服务是以患者为中心的全程化主动服务。
其目的是保证患者在药师指导下合理用药,达到身心全面康复,实现生活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通过在我国开展药学服务能够促进社会药房健康发展、有利于实施中国健康战略、减少医患事故发生。
结论药学服务对于社会有一定的积极的作用,所以应该要提升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能力。
可以从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4.3明确药学服务规范、提高公众认知度四方面进行提升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的能力。
关键词:
社会;药学服务;作用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1绪论
1.1研究背景
1978年,美国学者Heeler首次提出药学服务的概念,随后迅速发展。
药学服务的理念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己由最初的以“药物为中心”发展到现在的“以患者为中心”,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有力维护了公众健康,促进了医疗水平的提升。
药学服务在2003年由中国非处方协会提出,标志着药学服务正式走进中国,我国药学服务发展尚处于初步阶段。
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医药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药学服务的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
消费者是药店药学服务的直接服务对象,药学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以及对药店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连锁药店分布广,消费者多,如何提高药店的药学服务水平,保障用药者合理用药,是我们当前面临着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
药学服务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所以对于该课题进行相关的研究。
1.2研究意义
新医改中明确的提出了要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医药分开,并取消药品的加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医院药学服务,这对医院药学的发展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在新医改推行的过程中,医院药学服务的发展将面临更多新的问题,为了能更好服务社会服务社会,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希望本文的研究的成果能够提高我国药学服务的能力。
2相关理论概述
2.1药学服务
在1970年左右就出现了“药学服务”一词,它的理念源自于“为药物使用负责(drug-usecon-trol)”这一思想,加以区别于之前的“单纯的药品调配工作(“countandpour”practice)”,这一思想不但超越了临床药学也依然关注药物的局限。
当前人们还是普遍的接受美国学者Hepler和Strand给出的含义:
药学服务是围绕提高患者生活质量这一既定目标,以达到提高患者生命质量这一既定结果为目的,直接为公众提供负责的与药物治疗相关的服务,即药师通过与其他医药专业人员合作,设计、执行和监测,运用最新的知识和技术,将对患者产生特定结果的药物治疗方案。
这些结果包含疾病的痊愈、减轻、疾病进程的阻止或延缓、疾病或症状发生的预防等。
美国药学院协会(AACP)1987年提出:
在未来20年,药师应该通过减少整体的医疗服务费用、缩短患者的住院期、减少其他昂贵的服务等,在整个卫生保健的体系中体现自身控制药物使用的能力。
药学服务的意义在于提高患者对药物的治疗方案或具体药品的理解,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及注意事项,从而提高患者的依从性、治疗信心,减少疑虑,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提出指导建议,普及健康知识,给公众及政府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现代药学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即传统的以药品调剂为中心阶段;参与临床用药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为主的临床药学阶段;更高一个层次的以患者为中心,强调提高患者生命质量的药学服务阶段。
长期以来,我国医院药学以窗口调剂药品为起点,以保证供给为终点的被动服务模式,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医院药学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以患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概念的引入,加强了医院药学为患者服务的理念,逐步形成了现代医院药学新的格局。
药学服务反应了现代药学服务模式以及健康的新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
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深入,破除医药补医机制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当药品失去“创造利润”的这个功能后,医院药学部门如何能够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己经成为一个必须要去认真思考的问题。
目前,医院药师的观念仍然滞后,整日依然忙于药品的供应工作,由于受到各种原因的限制,不适应药学服务理念的更新,而,因此医院药学人员必须迅速转型至临床药学服务,才能抓住“取消医院药品加成”带来的机遇,争取未来的发展。
药师参与指导临床的合理用药、患者个体化临床治疗方案的优化,将成为医院药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2.2药学服务标准与流程
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具有特殊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伴随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体制的不断完善,大众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社会药房专业优质的药学服务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由于我国药学服务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未建立明确的药学服务规范和流程。
2019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所提到的业务规范,应是2017年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等部门新修订的《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引导并激励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升药学服务技能,规范专业服务行为,进一步有序、有效地推进执业药师制度建设、队伍发展和促进合理用药。
本规范共七章,四十二条,明确了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除此之外,早在2003年,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就制定了《优良药房规范》,对药房服务环境、布局,药学人员的等级、资质、能力及培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指出药房药师应为消费者提供建立药历、健康促进和自我保健咨询、开展健康教育深入社区宣传、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但此规范被认证为具有倡导性质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一直以来实施效果不明显。
然而,目前不论是《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亦或是更早就有的《优良药房规范》,从实施效果来看,均未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很多药房未意识到发挥有关规范对指导自身专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仅是将其看作成一份约束性文件。
而造成这一偏差性认识的主要原因,即是目前国家对社会药房及执业药师的职能定位不明晰,导致药房和药师对药学服务认识和重视不够,药学服务开展具有随意性和浅显性。
此外,上述规范仅是对部分药学服务进行了规定,也未明确具体的药学服务流程,与国外药房的专业化服务仍有一定差距。
因此,政府鱼需对上述规范的实施性质进行明确,并对其不断完善。
3药学服务对社会的影响
3.1促进社会药房健康发展
随着医药分开、分级诊疗、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等政策的递进,传统药房药品销售终端的定位已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社会药房良性发展的行业要求。
相比于药品零售终端这一角色,发展成为可以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与指导、用药效果评估等药学服务及健康管理的场所,更能体现药房的社会价值。
因此,在当今人文关怀理念迅速提升的时代,社会药房作为服务型组织,软性服务将成为其升级转型的“魂”,聚焦、多元、精准化的药学服务体系,专业的药学人才队伍也将成为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和核心竞争力。
3.2有利于实施中国健康战略
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颁布,将“健康中国”的战略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
近些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疾病谱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民众遇到小病、慢病和日常保健时开始选择到药房自主购买药品进行治疗,社会药房作为距离公众最近,药品价格低廉,能够及时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的健康管理中心,其在患者慢病管理、用药监护,以及促进公众合理用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社会药房作为国家医疗保健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加强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够加快我国中国健康战略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
3.3减少医患事故发生
药学服务作为一个全新的服务理念,旨在提供一种以患者为中心的全过程照护,药师通过对患者进行用药方案制定、用药评估及用药监护,来确保患者安全合理使用药物,提高药物治疗效果。
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场所主要涵盖医疗机构,门诊药房,长期照护机构,社会药房,以及深入患者家中等执行用药相关服务。
药学服务的实施主要是面向需要用药服务的患者,涵盖患者用药相关的全部需求,渗透于医疗保健行业的方方面面。
药学服务最早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社会药房得以广泛开展和实践。
近些年,我国部分社会药房也逐渐以药学服务为导向,在传统调剂服务基础上,开展患者用药咨询与指导、疾病预防、健康增进等服务,药学服务的转型也促进了社会药房执业药师从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职能的转型,从而为患者提供高质量专业的药学服务。
这样有利于医患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加快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4提升我国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建议
4.1完善社会药房监管体系
我国对社会药房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主要从社会药房的准入条件、人员配备、经营质量认证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来实现对药房的监管。
GSP的实施方法与步骤主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但由于监管力量薄弱,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导致目前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现象普遍存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难度较大。
因此,建议我国多措并举,多方面加强对社会药房的监管。
第一,多措并举加强监管。
社会药房的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查、看、访、核的方式对社会药房进行突击检查和专项整治,着重检查药房执照手续是否齐全,药品摆放及处方药销售是否合规,执业药师是否在岗,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加大对违规销售药品的药房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同时,鼓励群众举报,如有举报予以合理奖励。
第二,多部门联合执法。
社会药房的监管涉及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上下级联动,开展联合执法。
并通过市、县、所三级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查处社会药房药品零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加大对社会药房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将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到日常的监管工作中,由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药房管理者及从业者进行培训,强调保障群众合理用药的重要性,强调药品零售行业的特殊性及社会责任感。
同时,要督促药房内部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和观念,树立依法执业的良好形象。
4.2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
执业药师作为药学服务的提供者,其服务能力与药学服务的开展水平密切相关。
多年以来,执业药师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7年,国务院颁布《“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指出“执业药师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并明确要求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
目前,我国在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重要阶段,对执业药师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药学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升执业药师服务能力势在必行。
4.2.1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弥补需求缺口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执业药师未受到法律保障,不被重视和认可,劳动价值未得以体现等诸多因素严重影响了药学人员获取执业药师资格的热情和积极性,导致执业药师在数量上存在较大缺口,也引出了执业药师“离岗挂证”的不良现象。
因此,建议通过《药师法》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从而增加社会对执业药师的刚性需求和重视认可。
此外,要以药事服务费及提高工资水平的方式,体现执业药师的劳动价值,吸引更多的药学人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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