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自考经济法概论高频案例题及答案集锦过关宝典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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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案例3]中日两个企业,双方签署了一份合营企业合同,请指出条款中的错误:
(2)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法律以及日本的法律,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公司中的名称为“中日某某印染公司”;
(5)甲乙双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7)双方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现金200万元,厂房折合30万元,场地使用权为20万元;
乙方现金100万元,工业产权100万元,双方出资额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前一次交清;
(10)乙方从企业获利后的第二年,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提取10%的出资额;
(13)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4)本合同从签字起生效,中方上级总管批准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
(18)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即告生效。
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1、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能遵循中国的法律;
2、名称应为“中日某某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写清“有限责任”;
3、甲、乙双方承担有限责任;
4、乙方工业产权出资额超过双方投资总额(450万)的法定规定的20%;
5、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不同无此规定,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应删除此规定;
6、法定代表人应为董事长;
7、本合同自审批机会批准后生效,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为企业成立之日。
8、应改为:
对本合同及其附页的修改,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告生效。
[案例4]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
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
企业投资总额为600万美元;
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
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问:
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
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
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
[案例5]某建材厂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经核算后,破产财产40万,破产费用花去2万,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8万,欠银行贷款10万,欠国家税收12万,往来厂家8家各3万。
问8家企业中每家可以要回多少债权。
40-2-8-12=18万
3*8+10=34万
18/34*3=1.59万
8家企业每家可拿回1.59万元。
18/34*10=5.29万
银行可拿回5.29万元。
[案例6]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
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
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
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
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
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1、
甲:
100-50=50万
乙:
100+(100*10%)*4=140万
丙:
200万
丁:
50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
50+140+200+50=440万元
2、440万-100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万
[案例7]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
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
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
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费用20万。
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甲企业破产财产:
100万(现金、实物)+250万(房地产500-150-100)+70+30=450万
甲企业破产债权:
30(欠银行的130-100)+100万(乙企业)+200万(丙企业)+300万(丁企业)=630万
破产清偿程序:
1、优先拨付破产费用20万。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50万。
3、清偿所欠国家税款250万。
余额为:
450-20-50-250=130万
偿还B银行:
130*(30/630)=6.2万元
偿还乙企业:
130*(100/630)=20.63万元
偿还丙企业:
130*(200/630)=41.27万元
偿还丁企业:
130*(300/630)=61.9万元
(四下)
[案例8]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
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
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
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案例9]某市有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甲企业以货币出资,乙企业以厂房、设备等出资,丙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
各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2、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
3、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应该如何确认、交纳?
4、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人员组成?
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
另外,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
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
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乙、丙三个代表以外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案例10]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
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
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案例11]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建立以生产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人民币。
甲、乙、丙三个人均以货币出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丁以专利技术投资,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
该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
同时,协议还规定:
1、公司章程由丁独立起草,无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总经理。
3、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万元。
5、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需经全体公司董事过半数通过。
6、公司前三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规定,分析说明以上不妥之处。
1、丁以专利权出资时不符合规定,因为其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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