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商经知产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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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答案】D
【解析】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
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
(本题答案:
D)
26。
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
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
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
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
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A、B考查董事任期。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
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直接起诉彭兵,错误.(本题答案:
B)
27.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
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考点】股权出资、瑕疵出资
【答案】C
【解析】A项考查瑕疵股权能否出资的问题.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仍享有股东权利,对外可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
文某对甲公司的出资在以股权出资乙公司时,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不存在权利瑕疵。
B项考查非货币出资的贬值问题。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项错误。
C项考查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C项正确。
D项考查乙公司能否要求文某履行对甲公司出资义务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其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只能要求其补足差额,而无权要求其履行对别的公司的出资义务。
D项错误。
C)
28。
汪某为兴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股34%。
2017年5月,汪某因不能偿还永平公司的货款,永平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汪某在兴荣公司的股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永平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汪某的股权时,应通知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
B.兴荣公司的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汪某所持股权的50%在价值上即可清偿债务,则永平公司不得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D.如在股权强制拍卖中由丁某拍定,则丁某取得汪某股权的时间为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时
【考点】股权的强制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股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项仅仅列明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说法错误.B项列明法院1个月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说法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C项考查强制执行中债务人权益保护问题。
强制执行应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为限,不得超限执行损害债务人利益。
本题中股权属于可分割财产,若50%股权足以清偿债务,就不能强制执行其全部股权。
C项正确.
D项考查强制执行程序中以拍卖方式取得股权的时间。
依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丁某的股权取得以公司签发给他的出资证明书为准.D项错误。
29。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
合伙协议约定如下:
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合伙人对外签署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赵、钱为共同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约。
又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对外签订合同有效,但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错误。
B项对外签订合同是有效的,说法错误,同时违反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协议约定,错误。
C项符合合伙协议的要求,是正确的.D项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但合同应为有效,D项错误.【注意】本题有个大坑:
问题设定是个大坑,它不是问的“合同是否有效”?
而是倾向于问哪一项做法“符合合伙协议"
?
同时考查对外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C)
30.“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
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
B.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出资
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D.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
【解析】A、B项考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问题,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改变企业的性质.A项错误,B项错误,不能推理.
C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承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项考查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问题,继承不改变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D项错误.(本题答案:
31.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
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考点】重整
A项考查重整申请。
依据《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申请重整无须必须附有投资承诺.A项错误.
B项考查重整是否需要征求债权人同意。
依据《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可见重整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B项错误.
C项考查重整期间,管理人是否应辞去职务。
依据《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见不一定,C项错误。
D项考查重整计划。
依据《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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