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权力结构理性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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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
权力结构是权力系统中各组成部分以及各层级之间的相互关系。
集权和分权,是权力结构的两个面向,也是政治体制的“两难问题”。
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滥用权力,滋生****;
权力过度分散,又会导致相互掣肘,影响制度执行力。
破解政治体制“两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权力结构的理性化。
所谓权力结构理性化,是指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总病根”仍然是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医治政治体制弊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既要分权,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但又不是简单分权,而是要推动权力结构理性化,确保公共权力科学、高效、公正履行职权。
本文认为应当从党政关系、横向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关系、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等方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我国权力结构理性化。
一、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推进党同国家政权组织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领导制度是党的领导活动所依据的原则、体制、规则和程序等。
科学的领导制度是党有效治国理政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完善整个政治体制具有全局性影响。
因此,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理顺党政关系、规范党政职能,推进党同国家政权组织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一直是我们党积极探索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把战争时期形成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应用于国家社会政治事务的领导和管理。
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是指在党政军群各组织中,以党的组织为最高领导机关,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策和指示,其他各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
1942年9月,中央通过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他应该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
”[1]这在革命战争年代和新中国建立初期,对于中国共产党加强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力量,克服各种困难,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种领导体制也存在着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等弊端。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也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1949年11月,中宣部专门下发指示,规定:
凡属政府职权范围的事,由政府决定、颁布实施,不再以中国共产党名义向人民发布行政性质的决定、决议或通知。
但1956年之后,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党组织加强了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出现了党组织行政化、对政权机关包办代替的趋势。
同时,党内民主制度越来越不正常,权力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乃至个人。
这样,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又得到不断强化,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不断加剧。
邓小平深刻地指出: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
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全国各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个问题。
”[2]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推进党政分开,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党的领导制度仍未能解决党委包揽过多、权力过分集中、党政关系模糊的弊端。
深化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同国家政权组织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领导不是党包办一切,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个根本要求,也是推进党的领导规范化、制度化的核心。
党委既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又要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立法提案、政策建议、人事安排,转化为国家法律、国家政策和国家机关人选,实现党的主张国家化,党的意志法律化;
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推进党同国家政权组织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推进党和民主党派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联系和服务群众作用,推进党同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
健全党组织内部领导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的基本前提。
必须加强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各级党委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党的活力。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二、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3]权力运行机制是权力运作的程序和方式,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问题。
权力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公共权力行使的实际效果。
“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
”[4]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从横向制衡和监督权力过分集中的根本举措。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和****问题的发生,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是要合理划分权力界限。
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权力运行的三种重要形式,既相互区别,又紧密相关。
科学合理划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职责范围和界限,使权力既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是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的前提。
要合理设置权力,清晰三种权力之间的边界和职责,确保权责一致,防止出现权力真空或交叉而相互扯皮。
要确保三种权力之间的平衡,既防止出现个别权力膨胀,影响相互制衡,又能够有效减少权力的摩擦,影响权力运行。
二是要健全权力运行程序。
权力运行程序是权力行使的方法、措施、步骤以及相关规定,是权力运行合理化的保证。
首先,确保权力在公开、透明下运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通过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政府所有公共开支,尤其是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必须向社会公开。
其次,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确保权力行使有法可依,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规范、严密的运行程序是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的重要标志。
要完善法律法规,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作出规定,明确规定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时间上相衔接、在功能上相协同。
再次,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
要对权力授予、行使、运行结果等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
通过各种途径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
三、科学设置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我国实现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地方政府的权限是由中央授予的。
在中央授予地方权限方面,我国长期没有走出“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收权与放权的往复循环。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
因此,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自的事权、财权和决策权,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命题。
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全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中央代表着全局利益,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和统一领导,防止中央政策“出不了中南海”,得不到贯彻执行。
地方代表着局部利益,地方政府要能够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灵活的方针政策,发挥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必须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就是中央的权力不能影响到地方的合理利益,地方的权力则不能影响到中央权力的贯彻执行,危及中央权威和国家统一。
其次,要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
权力责任一致,是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方面,必须坚持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履行多大的责任,防止出现权力过大而责任较小或者权力较小而责任较大的权力与责任的错位,避免出现“中央点菜、地方买单”、地方政府“财政空转”、“负债运行”等现象。
第三,要坚持一般性与差异性相统一原则。
公平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我国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应当赋予同级地方政府大体相当的权力,这样各级地方政府才具有公平竞争的基础。
但同时要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性较大的特点,应当赋予一些落后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特殊政策,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
法治化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根本途径。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指依法规定和解决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权力监督、矛盾纷争,使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
一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法治化。
近些年,在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
但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上还缺乏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出现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边界模糊和相互交叉的现象。
必须通过法律进一步细化中央和地方职责权限,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决策权、管理权的划分和调整,实现中央和地方更好地履行各自的权力责任。
二是中央与地方权力监督法治化。
中央与地方关系应当是相互监督、双向控制的关系。
但事实上,我国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因而地方权力无法监督中央权力,主要是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并且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和人事安排来实现,缺乏监督的法治化。
必须依法建立中央与地方双向监督机制,中央对地方从直接的行政监督和人事安排转变为依靠法律、财政、司法和行政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地方对中央监督和制约要依靠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让地方政府平等参与中央决策过程,实现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监督。
三是中央与地方矛盾解决法治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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