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企业年金方案建议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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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制定科学的年金实施方案,保证企业年金基金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民主协商,职工自愿。
企业年金作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职工可自愿参加,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提出并修改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协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安全第一,稳健收益。
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灵活适度,适时调整。
本企业将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企业年金市场发展以及自身的经营状况,适时调整本年金方案,最大限度确保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参加职工
第四条本方案实施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条参加本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工龄两年或两年以上;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自愿填写并提交书面加入申请;
(四)公司同意;
第六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一)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依据本企业年金方案设立
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
(二)享有对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
归属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上的资金。
第七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一)如实向企业或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所需信息和资料,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企业或管理机构;
(二)委托企业按时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三)委托企业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不得违法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第八条参加职工退出的条件和要求: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职工不得无故退出本方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必须退出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
(二)职工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职工未履行缴费义务;
(四)职工不具备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条件;
(五)职工提出退出企业年金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确认。
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第一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周期、时间和比例计提:
(一)缴费周期为:
月缴;
缴费时间:
工资发放日期。
(二)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并按以下标准分配:
每个人都有对应的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职务系数+年份系数
职务系数
职务
6
总经理
5
副总经理
4
部长、主任
3
副部、副主任
2
科长、班组长
1
普通员工
年份系数
工作年份(Y)
2=<
Y<
3=<
5=<
7
8
7=<
10
10=<
Y
公司缴费分配额按下式计算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公司缴费分配额=本公司缴费总额/职工分配系数之和×
职工个人分配系数
(三)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按照职工上年月社保基金缴费额的5%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四)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一十一条账户的设立: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未归属权益)。
第一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由账户管理人负责开立、维护和更新。
第一十三条参加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职工在本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中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
(一)参加职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其他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
(二)参加职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本方案终止。
第十四条职工离职时,企业缴费及所形成的投资收益符合归属个人条件的,可以归属职工个人,随职工劳动关系划转。
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其个人帐户中公司缴费额及其投资收益由公
司收回,归入基金财产。
第一十五条当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
(二)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第一十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一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一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一十九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企业缴费按照本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企业年金基金各账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按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益:
(一)职工退休、身故,归属比例为100%;
(二)职工符合人事政策的调动、升学、参军,归属比例为100%;
(三)职工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连续工龄满3年,归属比例为20%,在3年基础上,每增加1年归属比例增加20%;
职工连续工龄7年以上归属比例为100%。
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职工个人缴费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
已归属的企业缴费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全部扣除,划入企业账户:
1、未与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擅自离职的;
2、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给所在企业造成经济损害的;
3、因违反所在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的。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经社保认定,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定居。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领取。
第二十四条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有权益确定的金额一次性领取。
第七章中止缴费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企业可以申请暂停或中止缴费,同时职工个人缴费也相应中止:
(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二)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三)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
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
第二十六条已经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向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中止个人缴费,经所在企业确认。
在中止缴费期间公司缴费同时中止。
第二十七条职工个人要求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必须书面向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所在企业确认同意。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职工都不得过后补缴中止期间的缴费。
第二十九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职工个人中止缴费:
(一)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受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处分;
(二)职工停薪留职;
(三)职工申请退出本企业年金计划;
(四)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五)职工满足待遇支付条件;
(六)企业中止缴费。
第三十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时,企业同时中止向个人账户中分配企业缴费。
企业或个人中止缴费后,过去缴费形成的企业年金基金继续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管理运作。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授权给企业,由企业作为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行使委托人权利,选择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可聘请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
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
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事务。
第三十四条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监督受托管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受托人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受托人应定期编制受托管理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修改本方案:
(一)企业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能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
(二)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企业决定中止本方案,须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职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九条出现不可抗力时,根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决定企业年金是否继续实行。
第四十条本方案由企业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方案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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