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0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4098359
- 上传时间:2022-10-18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23.37KB
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0Word文档格式.docx
《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0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沉默权制度研究论文0Word文档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如果你不宣誓,就证明你有罪。
)1639年星座法庭指控其贩运煽动性书籍,利尔伯恩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讯问,他声称:
我完全理解,这一誓言与高等委员会的誓言完全一致,我知道这一誓言既违反神法又违反英格兰本地法;
所以,尽管我也许会因为拒绝宣誓而判处死刑,但是我仍然敢于拒绝进行这样的宣誓。
星座法庭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处利尔伯恩藐视法庭罪,将其监禁并施以肉刑。
在执行鞭笞的过程中,利尔伯恩向周围人群痛斥审判的不公,赢得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使舆论倒向议会一方。
不到两年的时间,议会掌握了政权。
1641年,议会宣布利尔伯恩一案的判决不合法,废除了星座法庭和高等委员会,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
又一年后,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引用并得到确认。
至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已完全站稳了脚跟。
由于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它的宪法性规定体现于《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或宪法惯例中,沉默权也在其中被确定下来[2]。
这一案件所引出来的一个规则就是:
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沉默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
这一阶段有学者称之为“消极沉默权阶段”。
2.发展其标志性的事件是美国的“米兰达”案件。
1963年3月3日,一个名叫恩纳斯托·
米兰达(Evnesto.Mivanda)的美国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一个18岁的女孩在亚利桑州被捕。
警官在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的情况下随即对其进行了审问,米兰达写了供述书,承认其劫持该女孩并将其强暴,后法院根据该供述书认定其犯劫持罪,判处监禁20年;
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
米兰达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警官没有告诉他,供述书将来可能作为对他不利的证据。
1966年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上诉案中认为,审讯时的气氛和审讯者所用的心理战术使得被告米兰达受到心理上的压迫,并因此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审讯者下面四项权利:
其一,被审讯者有权保持沉默;
其二,如果他选择回答,他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法庭的证据;
其三,有权在审讯时有律师陪同;
其四,如果无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指定律师。
自此以后,沉默权逐渐发展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后推广到世界许多国家[3]。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把此案件所引申出的“米兰达规则”或者“米兰达忠告规则”,将英国刑事基本法上的沉默权规定写进了其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从而将其上升到宪法地位,认为既然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国家应负有告知该项权利的义务。
有学者把这个阶段称为“积极沉默权阶段”。
3.限制其标志性事件有三:
其一是1988年英国政府为遏制北爱尔兰的一系列恐怖主义暴力案件而通过了仅适用于该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
该法令主要采纳了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对沉默权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认为:
如果被告在警察审讯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
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
如果嫌疑人在被发现处或在其人身或衣服上发现有与犯罪有关的可疑物,而嫌疑人不解释其存在原因时;
如果嫌疑人被发现在犯罪现场附近,而他又不解释原因时,法庭可以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adverseinference)[2]。
其二是1987年为有效打击商业欺诈等智能性严重经济犯罪,英国政府颁布了《刑事司法法》(criminaljus-ticeact1987)。
该法第2条规定,在严重欺诈案件调查局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过程中,接受讯问的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者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短期监禁的刑罚。
其三是1994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并于1995年4月10日生效的《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该法第34至37条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重大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当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这种情况下,对被告在审判前保持沉默,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做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suchinferenceasappearproper)(注:
这里实际是指对被告不利的推论。
);
第二,如果被告在法庭审判并经法官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者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可以请陪审团做出对他们显得适当的推断,包括根据“常识”(commonsense)推断被告对控诉方提出的控诉证据未做出适当解释,以及推断被告是有罪的;
第三,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和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询问时,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做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
第四,当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间出现于某处,并为此而被逮捕时,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做出解释,法官和陪审员可以对其做出“看起来适当的推断”[3]。
4.继续发展其标志性事件有三:
其一是英国的沉默权限制受到了挑战。
代写毕业论文在英国做出对沉默权限制的时候,却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因为如果警察一方面向被告宣布其有权保持沉默,但同时又向其说明在特定的几种情况下,被告的沉默可以作为在法庭上反对他的证据,这不仅使被告的沉默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因受到不利推断的威胁而难以行使,而且这些限制沉默权的规定容易被警察在侦讯实践中广泛利用,而对被告在一般情况下行使沉默权构成一种压制[3]。
其二,在此时,欧洲人权法院1996年2月8日,对一起长期在该法院悬而未决的上诉案,即默里(condronmurray)诉英国上诉案做出了裁决。
在该案中,上诉人认为他被定罪的部分原因在于北爱尔兰法院根据1988年《刑事证据法令》,对他在侦查和审判中保持沉默的行为做出了不利推断,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关于保证那些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能够受到“公正和公开的审判”的规定。
据此欧洲人权法院以7票对5票通过一项裁决,认为被告的权利虽然受到了侵犯,但不是体现于对保持沉默的不利推断,而是在警察将其拘留的最初24小时内,没有给予他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从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从而明确宣布英国有关沉默权的限制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应当撤消[1]。
其三,在美国,2001年底联邦最高法院公布了查理-迪克森案件的判决并重新强调了“米兰达规则”。
美国在“米兰达规则”出现之后也对之进行了限制,主要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例如“纽约州诉阔尔斯一案”(NewYorkv.Quarles,1984)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但是在查理-迪克森诉美国上诉法院案件中,美国高等法院在审理中进退两难。
迪克森在1997年1月自愿向联邦调查局调查员承认自己在维吉尼亚等地进行系列银行抢劫案后开车逃跑的罪行,当时维吉尼亚联合法官认为迪克森作供前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故禁止其供词作为证据,而在同年2月一个联邦上诉法庭根据1968年法案却推翻这一判决,而影响到联合法庭对供词的承认权。
上诉庭认为,在这些仅仅是专门术语面前不会再有罪犯会自动招供了。
迪克森于11月上诉到高等法院,要求他们重审这一案件,并重申州际法律保留米兰达法案。
高等法院的一位女发言人说,“我们很高兴知道法院决定再评论这件事情”[1]。
二、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综观沉默权在世界的发展历程,可以认为沉默权制度的发展是必然趋势,战后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加以确认,而且被写进了199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里,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其承认犯罪”。
世界法学协会第十五届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决议》第十七条也做出了规定: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沉默权制度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刑事诉讼中最大的人权保障机制。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也加入了该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并且1985年11月25日我国参与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即《北京规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我国刑事法律里却找不到的沉默权的规定,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于其是否应该写进去争论很激烈,但是很遗憾,反对派战胜了赞成派,从而使我国没有做出沉默权的规定。
但是这一问题的争论并没有休止,就当前学术界来说其争论主要是围绕下列论点或者理由来展开的,笔者顺便加以论证其确立的合理性。
1.沉默权与刑讯逼供主张者认为沉默权是禁止刑讯逼供的一个必要的措施,而反对者认为刑讯逼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靠沉默权就能够解决的。
以往悬挂在法院高墙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匾额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而被摘了下来,诉讼领域开始注重对被告嫌疑人的人权的尊重,取消了“人犯”的提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与“罪行法定”相呼应;
同时也开始强调“重证据,轻口供”,社会向法治文明迈进了一大步,但是这个并不表明在我们刑事领域就不存在刑讯逼供。
由于在我们国家侦查人员素质还不是很高,在某些部门还存在着官僚主义的作风,口供是七种证据之一,所以在我们国家还存在着不少刑讯逼供现象。
因此,有学者认为在刑事诉讼领域推行沉默权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其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一是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违反人性的。
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其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注重保障人权,运用合理的制度安排防止司法擅断,否定刑讯逼供等残暴、野蛮的司法手段。
可以说,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史看,承认沉默权是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
二是有利于抑制司法中的非法行为,防范滥用司法权而侵害公民权利。
被告人在诉讼中常常遭受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审讯人员为了获取口供。
如果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免除其如实回答的义务,再设置相应的保障制度,则可以大大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
三是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被告人对自己犯罪的情况有保守秘密的权利,没有义务把自己的隐私透露给外界,确认沉默权,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
但是这里必须明白,我们国家现在对被告嫌疑人的人权的保护已经做出了很多的规定,最重要的是赋予被告人辩护权,规范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尤其是对证据的搜集方面排除了非法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同时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等等。
从根本上确立沉默权制度虽然不是解决刑讯逼供的唯一途径,但也不能否定沉默权对于消灭刑讯逼供现象的意义。
因此,从某中程度上说是禁止刑讯逼供的理论根据。
2.沉默权的规定与履行国际公约主张者认为沉默权是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国际义务的需要,而否定者认为在国际公约中并没有沉默权的规定,只有“不能够强迫任何人自认其罪(everyonecannotbeawitnessagainsthimself)”。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大学里多数学者认为199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便是对沉默权的规定,而我们国际既然已经加入了该公约,那么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我们国家有义务在国内法中做出沉默权的规定,以便与世界接轨。
但是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并不是对沉默权的规定,而是“拒绝自认其罪”的规定。
这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但却是密切相关的。
“不得强迫自认其罪”特权是一项基本权利(fundamentalright),而沉默权是一项通常权利(ordinaryright)。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工作人员陈界融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沉默 制度 研究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