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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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是否取得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是/否
1.2
生产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
1.3
是否在工业园区内
1.4
单位产权变化时,是否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
1.5
生产、储存的产品的种类是否与许可证(参考安全评价内容)一致
1.6
生产、储存的产品装置规模、数量是否有变化
1.7
变化的危险化学品有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1.8
企业是否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
1.9
是否需要危险化学品登记
需要/不需要
1.10
是否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1.11
是否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有/无
1.12
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
2
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2.1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2.2
是否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检查
2.3
是否对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2.4
是否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
3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3.1
重大危险源是否定期评估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落实
3.3
重大危险源是否向安监部门备案
3.4
是否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3.5
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3.6
是否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3.7
监控系统温度、压力等参数是否显示正常
有效/失效
3.8
报警系统是否工作
3.9
监控系统是否工作
3.10
监控室是否有人24小时值班
4
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1
是否有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情况
4.2
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二)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按规定设置安管机构和配备人员: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符合/不符合
安管机构是否履行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三)
(四)
1.3.1
1.3.2
1.3.3
1.3.4
1.3.5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光气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
1.5.1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1.5.2
新建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
光气折纯小于3000kg,防护距离为1000m;
光气折纯3000~5000kg,防护距离为1500m;
光气折纯大于5000kg,防护距离为2000m
1.5.3
新建企业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在大于500m的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准兴建居住区、商业区等,零散居民不应超过200人
1.5.4
新建企业装置与交通要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500m
1.5.5
老厂扩建、改建工程,在500m半径范围内的其他工厂可维持现状,居民必须迁出。
但装置系统光气(折纯)总量应小于300kg
氯碱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
1.6.1
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氯碱生产装置
1.6.2
年产小于1万吨的企业,近五年平均风速小于2m/s的防护距离为800m;
近五年平均风速2~4m/s的防护距离为600m;
近五年平均风速>
4m/s的防护距离为400m
年产大于等于1万吨的企业,近五年平均风速小于2m/s的防护距离为1000m;
近五年平均风速2~4m/s的防护距离为800m;
4m/s的防护距离为600m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禁止使用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
员工宿舍安全防护距离情况
1.8.1
厂区、车间、库房中有否员工宿舍
1.8.2
员工宿舍与车间、仓库的实际距离
库房储存情况
1.9.1
库房/储罐是否与储存物品的类项相匹配
1.9.2
库房内储存的物品是否有禁忌物品混堆
1.9.3
库房内储存的物品有否超出规定的数量
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情况
是否有新、改、扩建设项目
以前非法项目是否经过补手续
正在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三同时”规定
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
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是否按照要求提取安全费用: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费用是否专款专用,有否其他费用挪、占用安全费用
有否安全项目因为费用问题而拖延(如:
劳防用品、安全培训、特种设备检测、隐患整改、安全设施/应急器材维护保养等)
工伤保险情况
是否能提供最近日期的工伤保险交纳证明
能/不能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是否与全体职工人数相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保障情况
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需求
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资质证书取得情况
主要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经过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复审
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从业人员是否都经过教育培训
外来施工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外来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场所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七)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导则(单位版)进行编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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