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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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学科或者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应当设置2门补修基础课程。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专业课。
学位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为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
学位公共课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和学校的教学要求设置。
学位专业课设置应当达到进一步夯实研究生理论基础,使研究生系统掌握本专业知识、国内外研究成果和最新发展动向的目的。
非学位课程包括选修课和补修课。
各专业学位课程可以同时作为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设置应当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专业知识面,加强个性化和能力培养。
补修课是面向跨学科或者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开设的必选课程。
第五条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处与大学外语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及其他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开设。
学位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各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博士点开设。
选修课和补修课由课程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和博士点开设。
第六条研究生公共课程安排由研究生处与相关单位共同负责,专业课安排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
专业课安排表应当于开课前1周完成。
研究生课程安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各开课单位对开设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应当编写教学大纲,开设的选修课程应当编写内容简介。
教学大纲和内容简介应当于开课前向研究生公布。
教学单位应当结合课程建设情况定期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及开课目录进行修订,并将修订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未列入研究生课程开课目录,因人才培养需要而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为新开课程。
鼓励各教学培养单位及教师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包括新兴、交叉学科和能动态反映学科发展、学科前沿内容的课程;
鼓励各教学培养单位及教师与国内外知名教授、学者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建与本校学科、专业互补的新课程。
新开课程任课教师须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新开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经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列入下一学年的开课目录。
学校各研究机构拟开设、引进的跨学科或边缘学科等非专业课程,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聘请相关人员讲授,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开设。
第九条各教学培养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建立责任制度,严格审查授课教师调、停课理由,严格执行调、停课审批程序,对于必须调、停课的,应当作出补课和通知等后续工作安排。
第十条连续2年无人选修的课程或者或连续2年不开设的课程,研究生处可以决定取消,以后若需再次开设,按照新开课程申请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认真指导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和网上选课。
研究生所修课程与个人培养计划不相符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可。
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签字认可、二级培养单位同意;
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认可。
第三章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选定课程后未履行规定手续且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按照旷课处理。
凡旷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三分之一,或者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平时作业要求的,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以采用当场闭卷或开卷考试,提交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
口试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
第十四条学位课程一般采用笔试考核,其他课程具体考试方式由教学培养单位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授课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公共学位课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培养科与开课单位确定后,二级培养单位据此安排本单位开设的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
研究生各门课程具体考核日期应当在学期结束前四周确定。
第十六条考试题目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其深度、广度和分量应当有层次、分类型,达到鉴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际水平的目的,反映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试题、试卷保密相关规定。
课程考核时,任课教师和相关人员应当做好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并不得对研究生进行考前辅导。
第十八条外语科目符合《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国语学习管理办法》中免修免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该门课程,获得批准的研究生不再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
免考核课程的成绩,按80分计。
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应在研究生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于该门课程开始授课后1周内将《研究生外国语公共学位课程免修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二级培养单位,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免修。
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必须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缓考的应当附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其他医院证明,在开考前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申请缓考,经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考核,按照正常考试记分。
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应当在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条列入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应当按要求参加考核。
未按要求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缺考课程成绩按0分计。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学位课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并重新参加考核。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予以标注。
其他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单。
毕业前选修课程总学分达到要求的,可以申请删除相关不及格课程成绩。
其他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者改选其他课程。
重修课程的,应当重新参加考核。
重新考核成绩及格的,在成绩单上记载重修后成绩,并注明“重修”或“重”字样。
改选其他课程的,参加改选后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成绩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和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共同负责。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成绩管理,各教学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可以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
其中,平时成绩的考核方式与占总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单位或授课教师决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课程原则上按照百分制评定成绩。
学位课70分以上为及格,非学位课60分以上为及格。
选修课可以按照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得分
90
80
70
60
50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认真评阅试卷,并登录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填写《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不得自行更改学生名单,也不得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需要更改成绩的,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更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更改的成绩无效。
成绩登记表所填写的成绩应当确保与卷面成绩一致。
成绩登记表应当填写一式两份,由评卷教师签字后交课程开设单位。
教学单位在核对试卷与成绩登记表无误后加盖公章作为原始成绩登记表,一份由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填写下载,其他形式的成绩登记表无效。
公共课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成绩登录到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
专业课任课教师应当在学生提交课程论文1周内,在学校限定的时间前将成绩登录到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
实践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在实践结束后1周内将成绩登录到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
专业课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一起于成绩提交结束后交送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位课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保存,保留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至少3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各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所修课程的原始成绩登记表接收、成绩管理及成绩登记表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公共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老师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
专业课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
实践课考核成绩由开课单位在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上录入,录入成绩应当确保与原始成绩登记表中的一致。
第三十条研究生可以通过研究生教务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研究生升学、联系工作和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培养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第五章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三十一条为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全面获取并及时反馈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教师及时发现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研究生处组织修读当学期课程的研究生,对学期内授课时长4周以上的专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及其课程进行质量评价。
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每门课程每学期开展1次。
第三十二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进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修课程进行评价。
未如期完成评价的学生,在通过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新学期选课和成绩查询时,权限将受到一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课堂教学评价结果按照百分制打分,其得分采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由教学团队接力授课的课程,排课时应当明确课程主要负责人和各接力教师的授课顺序。
课堂教学评价结果视为该门课程的最终评价结果,记为课程主要负责人的课堂教学评价成绩。
第三十六条任课教师在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课堂教学评价结果为“0”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百分制对应等级为:
综合得分等级
90(含)以上优秀
80(含)-89良好
70(含)-79中等
60(含)-69合格
60以下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课堂教学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闽南师范大学教师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记录》作为教学工作考核、教学奖励、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优秀导师评选的依据。
新任教师第一年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仅供参考,不作为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成绩。
(二)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
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安排对其进行教学实践指导,时间为1学期。
兼职或外聘教师被评价为不合格的,或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学校或二级培养单位应当予以解聘。
(三)连续2次研究生课堂教学质量被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给予其停课并自修1学期的处理。
教师停课期间,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其整改提高。
教师停课自修期满,经二级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恢复课堂教学工作;
二级培养单位考核仍不合格或者重新开课后教学质量评价仍为“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停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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