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细则标准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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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依照《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要求。
3.2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
3.2.1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是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
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2运入现场的砂、石、白灰等原材料、现场取样,监理人员见证,送检合格,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方可使用。
3.2.3砖、水泥、钢材、防水材料等要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现场取样,监理人员见证,做复检试验,复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3.2.4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2.5所用管材、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2.6施工现场应有材料堆放场地,标识明确,对怕雨淋或日晒的材料如白灰、水泥、钢筋、橡胶圈等要有防护措施。
3.2.7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3测量控制
3.3.1施工单位应按照图纸对线位控制桩、水准点进行检查、复核、增补,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表”,经相应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后,报驻地项目监理部审核验收,监理部对线位控制桩、水准点进行核验,合格后予以签认。
3.3.2临时水准点和轴线控制桩应便于观测且应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校核。
临时水准点不少于2个。
要求施工单位对其经过复核并绘平面示意图交监理组,以备检测校核用。
3.3.3要求施工单位对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己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3.4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
并符合下表规定:
表3.3.4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1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
20(mm)
山地
6(mm)
2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24(″)
3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5000
4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注:
1、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2、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4施工降排水
3.4.1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批。
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降排水量计算;
2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3.4.2施工单位应将降水井平面布置在距沟槽端部,外延长度为沟槽宽度的1~2倍;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应加密,排泄方向可减少。
3.4.3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3.4.4降排水系统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河道或排水管道。
3.4.5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降排水。
3.4.6明排水施工:
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水位较低、水量较少降水深度5米以内的基坑排水,配合基坑的开挖及时降低深度,其深度不宜小于0.3米。
施工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3.4.7井点降水施工要求:
1要求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米;
受承压水影响时,设计降水深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滤层厚度宜为100-150㎜;
并应垂直,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
3井点管应居中安装并保持垂直,填滤料时井点管口应临时封堵,滤料沿井点管周围均匀灌入,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
4井壁管长度允许偏差为±
100㎜,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为±
100㎜;
3.4.8降排水终止后,要求施工单位对所留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可用黏土填实。
3.4.9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构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3.4.10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3.5监理依据
3.5.1工程招标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有关文件要求等;
3.5.2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
3.5.3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4《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5《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7《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8设计文件要求的其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5.4己批准的监理规划。
4基坑开挖与支护
4.1一般规定
4.1.1审查施工方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挖、运土方的机械型号、数量,开挖的施工方法;
3围护与支撑的结构形式,支设、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
4基坑边坡以外堆土方的位置及数量,弃运土方运输路线及挖运平衡表;
5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斜道设置;
6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控量测措施。
4.1.2要求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局部扰动或超挖时应与设计商定。
排水不良发生扰动时,应全部清除扰动部分,用卵石、碎石或级配砾石回填。
4.1.3要求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2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过计算确定;
3围护墙体、支撑围檀、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围檀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檀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支护不得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5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2质量验收标准
主控项目
1基底不应受水浸泡或受冻;
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
2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3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
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一般项目
4基坑边坡护坡完整,无明显渗水现象;
围护墙体排列整体;
5基坑围护结构与支撑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规定;
6地基及基础桩应符合现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规定。
有抗浮、抗侧向力要求的桩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
7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4.2.2基坑开挖允许偏差
项目
(mm)
检查数量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平面位置
≤50
每轴
经纬仪测量,纵横各二点
高程
土方
20
每
25㎡
5m×
5m方格网挂线尺量
石方
+20,-100
平面尺寸
满足设计要求
每座
8
钢尺量测,坑底、坑顶各4点
放坡开挖边坡坡度
每边
钢尺或坡度尺量测
5
多级放坡平台宽度
+100,-50
每级
每边2
钢尺量测
6
基底表面平整度
每25㎡
用2米靠尺、塞尺量测
4.3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监理控制要点
4.3.1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地下管线障碍物的位置、种类、使用情况,以及覆土厚度、土质情况、地下水位等条件作详细的调查了解,扫清障碍,为工程顺利施工做好准备。
施工单位根据调查材料填写《工程范围地下管线情况调查表》报项目监理部。
4.3.2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戡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
发现土质与戡察报告不符或有异常时,共同研究确定处理措施。
4.3.3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易发生流砂、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
发生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
4.3.4支护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等;
2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坑壁漏水、流砂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
4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量测监控。
5水处理构筑物
5.1一般规定
5.1.1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单体构筑物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单体间的衔接、联系满足设计工艺要求;
5.1.2涉及设备安装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以及设备基础等有关结构施工,在隐蔽前安装单位应参与复核;
设备安装前还应进行交接验收。
5.1.3水处理构筑物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验算;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
5.1.4满足其相应的工艺设计、运行功能、设备安装的要求;
5.1.5构筑物的防水、防腐、保温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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