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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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在沪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申请者不满50周岁,且回国工作不超过2年或回国创业不超过4年;
(四)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政府资金资助;
(五)未获得过本计划资助,且申请本计划次数总计不超过2次。
第九条
A类(科研开发)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第十条
B类(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申请者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1.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2年(含)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
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4年(含)以上。
(二)创业类
1.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
2.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
3.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30%;
4.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C类(社会科学)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市高校或科研院所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新闻媒体单位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含)以上等专业技术职务;
(四)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金融单位工作担任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
(五)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文化艺术院团担任二级导演、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指挥、二级美术师、二级舞蹈设计师、高级工艺美术师等(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为本市高等院校音乐曲艺类讲师(或助理研究员)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六)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参照B类企业创业类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D类(特殊急需)项目申请者应以留学身份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1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公布的重点领域;
(二)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经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通过浦江计划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四章申报
第十三条
浦江计划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十四条
申请者根据年度申请指南,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资格认定后,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申请书》,在线打印后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意见和有关承诺,择优向管理办公室推荐。
B类创业企业并须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县)科委审核推荐;
C、D类创业企业并须经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第十六条
一位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五章评审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专家见面会”进行复评。
不参加复评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九条
通过复评的申请者名单由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通过“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批准,通过“上海科技”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公布资助通知,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资助通知发布后,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计划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同时其所在单位与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账户拨付项目经费,用于受资助对象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受资助者应提交总结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表(经费决算表)等资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管理办公室备案或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得到浦江计划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byShanghaiPujiangProgram”。
第二十五条
浦江计划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受资助者患病、调离岗位、出国(境)等情况影响项目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合同终止或变更手续。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合同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将终止项目、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本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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