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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社会责任论”,认为经济补偿是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的补偿,是一种社会责任;
第三种是“积累贡献论”,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积累贡献的体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经济补偿与我国正在逐步健全的失业保险一起,共同构成对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谨慎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社会和谐,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与过去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即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却与过去的规定不相同。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只有一个标准,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至于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或者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是否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则不再过问。
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1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对这14种法定情形归纳为七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也就是说,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者直接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当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应当由国家劳动部门、部门确认,只有在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类型是用人单位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包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两种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种类型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谓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企业的全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两个方面。
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第四种类型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这里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关键,如果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尽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种类型是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并且也做出了法定的补救措施,劳动者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义务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种类型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包括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以及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四种情形。
其中,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但是,没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破产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条新的规定。
第七种类型是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
这里应当注意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并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定合同,但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这时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也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笔者曾作为某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参与了一个诉讼案例。
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因病住院20天,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
张某出院后继续上班,此时离劳动合同期满只有10天,一直到劳动合同期满后5天时,单位以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为由,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单位工作,单位没有异议,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不能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查阅了我国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此,笔者打赢了这场官司。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原劳动合同消灭。
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开始。
所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将视同续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将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将成倍增加。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依法用工是物业管理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根本途径。
经济补偿的支付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导致劳动者即时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动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经济性裁员
(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金融危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影响及对策
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就面临许多挑战。
需要加强这部法律的普法、执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以便更好地发挥这部法律在促进我国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
金融危机劳动合同法影响对策
《劳动合同法》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劳动者的好评,但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就面临许多挑战。
当前需要加强这部法律的普法、执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以便更好地发挥这部法律在促进我国经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1《劳动合同法》实施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影响
1.1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
“任何一个,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
所以,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减少了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1.2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
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的尊重,实现党的十七大所要求的劳有所得。
1.3有利于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较普遍,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
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影响了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劳动者缺乏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从而影响了其为用人单位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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