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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IP)、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多数国家的法学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
1、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划的范围:
版权;
邻接权;
发明专利权及发明权;
发现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商标商号权;
反不正当竞争权;
一切其他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
(2)TRIPS所划定的范围:
①版权与邻接权、②商标权、③地理标志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⑦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3)我国《民法通则》所划的范围:
①版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发现权、⑤发明权以及⑥其他科技成果权。
(4)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所划的范围:
①创作性成果权利(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软件权)、②识别性标记权利(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其他识别性标记权)
2、狭义知识产权的范围:
版权:
(作者权、传播者权);
工业产权:
(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权)
知识产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不断受到技术、经济和国际贸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未披露过的信息、数据库、生物基因和传统知识的保护已经突破了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的专有权利的传统概念。
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一定的信息。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特征。
是指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与作为有形财产对象的动产、不动产不同,它不占据空间、而且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本身都是无形的。
2、法律确认性,有形财产依据法律事实而发生,无需国家的认定、核准。
而知识产权的发生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直接地、具体地规定.一旦国家确认就没有秘密性;
3、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他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占有,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得到严格的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主要是指仿制、假冒或剽窃)。
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4、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5、知识产权大多数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特征在网络环境下的嬗变:
专有性的弱化;
地域性的淡化;
时间性的调整;
可复制性的强化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
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
控制权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
使用权——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
自己使用;
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交叉许可
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
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权利限制——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财产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所有权、债权、物权——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民事权利。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宪法;
部门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地方法规;
国际条约。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四个专门法律,是知识产权法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部门法律,它们直接对知识产权的具体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
(2)民法。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范畴。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专门对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第94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95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96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97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3)刑法:
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中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涉及罪名有七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4)其他有关法律
知识产权问题涉及面广,除了上述法律以外,还须受其他有关法律补充调整。
如《合同法》、《担保法》、《科技进步法》、《民事讼诉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讼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其相关法律规范也都是知识产权法必不可缺少的渊源。
专利法实施细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其他有关行政法规;
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巳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A、属于民法范畴,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占有的比例很小,不足以影响该法的性质。
B、知识产权特有的两面性。
在不少(但不占多数)情况下,不适用民法一般原则。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相互联系。
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利益平衡;
相互竞合:
法条竞合、责任竞合;
补充作用:
未被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补充性兜底保护。
(2)存在差异:
保护利益的侧重点:
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方式:
“行”(积极)与“禁”(消极);
调整范围:
宽与窄。
(1)基本原则:
利益平衡。
(2)原则上,知识产权的行使豁免于反垄断审查。
(3)禁止滥用知识产权:
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超越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竞争优势(对市场竞争构成危害,如利用权利分割市场)
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1、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
行政处罚,行政调解;
2、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3、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理解知识产权:
知识能否成为财富,成为其创造者个人控制和享有的财富,有赖于国家法律的确认与保护。
规范知识产权的法律通常规定在一定年限内知识产权中的垄断权可以存在。
知识财富的法律化、权利化形态就是知识产权。
理解本课程的学习目的
学会创造、运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且懂得尊重他人的智慧成果。
本章作业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
思考:
知识产权的作用
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
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
狭义上讲,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
(一)什么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方法是: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伯尔尼公约》规定: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但思想和情感本身不是作品;
作品的表现形式与作品的载体不同。
著作权只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或情感,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这一理论是基于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学说——思想/表达二分法该学说源于普通法上的公理而为主要的制定法所吸收和接受。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可用于解释先前的竞争者能够自由使用作品的那些方面,以及竞争者不能自由复制的那些方面。
二分法的存在暗示著作权法确实鼓励了竞争者创造出同一思想的竞争性表达——明确承认竞争者为创造其作品而必须接近思想和表达。
具有独创性(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思想观点的创新)或原创性,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各自独立完成的作品可以成立独立的著作权。
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被国家著作权法律认可的作品才可取得著作权。
Rual电话公司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编排了一部电话号码簿,将其出版发行。
Feist出版公司将其中的信息大量摘录,重新编排成一部仅供本公司业务使用的电话号码簿,分发给公司内部的各个部门使用。
于是,Rual电话公司提起诉讼,指控Feist出版公司侵犯了其在该电话号码簿上的著作权。
上述案例是著名的Feist事件,是有关不具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的作品性问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开创性判例。
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
尽管原告为了制作自己的智力成果——数据库(电话簿),脑门上流满了汗水(sweatofbrow),但是这种劳动和投资并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也就不存在Feist公司的侵犯著作权问题。
总结
一个人必须借助物质媒介,借助作为物质实体的各种质料以及声音、色彩或其他符号等,把构思诉诸于形式而表现出来,才能成为被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一)对文字要做广义上的理解
(二)两个特殊问题
1.书信的问题
2、计算机软件的问题
“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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