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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只承保纯粹风险。
(三)依据风险的性质,(四)依据风险产生的社会环境,1、静态风险在社会环境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例如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2、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等方面发生变化导致损失或损害的风险。
(人口增长、资本增加,技术改进等),(五)依据产生风险的行为,1、基本风险:
由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
(例如地震、洪水、经济衰退等)2、特定风险由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例如纵火、盗窃等),四、风险的特征,
(一)风险的不确定性(最基本的特征)
(二)风险的存在具有客观性(三)风险的发生具有普便性(四)风险的可测性(五)风险的发展性,五、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1、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
2、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包括个人、家庭、组织3、风险管理的过程包括五个环节: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4、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一)损失前目标
(二)损失后目标,六、风险管理的演变,1、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管理开始进入到了“国际化阶段”(又称全球化阶段);
2、20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继续发生变革,突出的变化是购买保险开始与其他风险管理组织行为相融合,如安全工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等。
3、进入21世纪,巨灾风险事故频发,使许多国家政府介入了风险管理领域。
七、风险管理的方法,风险管理的方法有两类:
控制型和财务型。
1、控制型
(1)避免(最简单彻底)
(2)预防(定期体检)(3)抑制(安装自动喷淋设备)2、财务型
(1)自留风险(自我承担):
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2)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第二节保险的种类第三节保险的功能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法中的定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中保险的定义的图示,缴纳保险费(简称:
交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简称:
赔钱),投保人,保险人,
(二)三个角度看保险,法律角度,风险管理角度,经济角度,合同行为,风险管理的方法,风险转移的机制,有效的财务安排,二、保险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的定义: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3、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风险不能使大多数标的同时受损,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性;
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这是制定保险费率的要求。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费率的厘定即制订保险商品的价格。
1、公平性投保人风险与保费对等;
保险人保费与责任对等。
2、合理性保费在抵补赔付和给付以及有关营业费用后,保险人不可获得过高的利润。
3、适度性保费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4、稳定性费率在短期内应相当稳定5、弹性费率长期内有弹性(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做调整),三、保险的特征,
(一)互助性:
(二)法律性:
(三)经济性:
(四)商品性:
(五)科学性:
“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合同行为,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体现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概率论、大数法则为基础,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一)强制保险,
(二)自愿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
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
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交强险”。
即通常所说的商业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分类,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
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1、财产损失保险:
以各种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3、信用保险:
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
(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人寿保险:
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
2、健康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以疾病或意外所致医疗费用或损失为给付条件。
3、意外伤害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标的、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或残废为给付条件。
三、按照承保方式,按照承保方式,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投保人,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二)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也称“分保”。
投保人,保险人1,保险人2,交纳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原保险,再保险,(三)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也称共保。
投保人,保险人1,保险人2,保险人3,共同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可以只有一份保险合同。
(四)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A,投保人A,保险人1,保险人2,重复保险也属于风险的一次转嫁。
重复保险的特征之一是一定有多份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保险的功能,(最基本的功能),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减震器,润滑器,资金融通应以保证赔偿和给付为前提。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2、仓储制度是我国古代原始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志。
3、国际上汉谟拉比法典是有关保险的最早法规。
4、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5、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是海上保险。
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共同海损原则:
“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
6、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7、“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原始形态。
8、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的。
9、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
10、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
11、埃德蒙哈雷编制的生命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二、中国保险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1、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
2、保险密度:
指一个国家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
3、保险深度:
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的基本权利:
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按照合同的性质,1、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主要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主要指各类寿险。
(二)按照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订立合同时双方即确定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于保单,出险时就按此价值赔偿。
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确定标的的保险价值,仅在保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合同订立时,出险时,特别提醒,1、定值保险主要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农作物保险及字画古玩等财产保险。
2、不定值保险适用于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
3、无论是定值还是不定值保险,都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
就人身保险而言,通常称为定额保险。
(三)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
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风险责任,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只列明责任免除风险,除此之外所有风险都承保的保险合同。
(四)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对比关系,1、足额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理赔处理: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理赔处理: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理赔处理:
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五)按照保险标的,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六)按照承保方式,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关系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
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附合合同),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做出承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保险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最重要的形式。
2、暂保单:
如暂保条、暂保收据,期限为30天,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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