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试题整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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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尚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其应当立案。
但公安机关仍不立案。
问题:
(1)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吗?
(2)尚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1)公安机关应当对此案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本案中尚某左眼失明,脑功能严重受损,属于重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作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本案中,尚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管辖)曹某,20岁,无业,经常在各地流窜作案,2002年5月至2003年10月间,在A市盗窃摩托车两辆,在B市抢劫出租车一辆,在C市加入了一个外国的间谍组织,后曹某在D市被抓获。
该案应由哪个机关立案侦查?
曹某盗窃摩托车和抢劫出租车都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曹某参加外国的间谍组织,涉嫌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对曹某所犯数罪应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又在盗窃案和抢劫案中,抢劫案为主要犯罪,应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间谍罪由C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4、(管辖)1995年3月,香港狄某从香港经深圳A区海关走私了价值50万元港币的照相器材。
深圳市A区公安分局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决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
1998年4月,狄某又从香港经福州市B县走私汽车,价值达500万港币,B县公安局经福州市检察院批准,拘留并逮捕了狄某。
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辖,深圳A区公安分局与福州市B县公安局发生争执。
(1)对狄某走私一案,A区公安局和B县公安局谁有管辖权?
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根据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狄某走私案应由谁管辖?
简要说明理由。
(1)A区公安分局与B县公安局均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我国划分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审结案件。
该案的犯罪人和主要犯罪地均在B县,故应由B县公安局管辖。
5、(管辖)刘林,某工厂职工,曾荣获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人大代表。
其妹刘红,为其兄同一厂另一车间职工。
刘红在劳动中和同车间职工赵军培养了深厚的感情,遂至恋爱订亲,私下山盟海誓,愿永为爱侣。
但其兄刘林因平时工作关系和赵军曾结有私怨,当得知其妹和赵军私订终身,十分气愤,便严令其妹不准与赵军交往。
同时刘林告诉刘红,说自己有一友人之弟王某在某银行工作,人品好、工作优越,经济状况更是非一般人能比,欲将某妹介绍给王某。
刘红一听,一口拒绝,且继续同赵军商议,二人想选定日期登记结婚,且欲瞒住其兄。
不巧被正路过二人身边的另一个人金某听去。
金某和刘林系同一师傅所教之师兄弟,一听此情,便去告诉刘林。
刘林一听,怒气上涌,手执一要粗木棍赶到刘红和赵军二人交谈处,将赵军赶走,将其妹刘红强行带至家中,关在房里不准出门,刘红深感其兄的蛮横无礼,又觉无法实现自己的爱情,十分绝望,刘红本就是一个较偏执的女孩,一时想不开,便在房间里悬梁自尽。
刘林发现其妹自尽身亡,惊怒交加,顾不上安排丧事,手持一把大型水果刀,到处寻找赵军,欲杀赵军给其妹偿命。
居委会干部李大妈为防止再闹出人命来,赶忙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报告检察院,检察机关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此案。
(1)本案应由哪一机关受理?
说明理由。
(2)本案经受理后应否对刘林采取强制措施?
什么理由。
(1)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本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的职务或利用职务的犯罪,属一般刑事案件,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本案经受理后应对刘林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刘林暴力干涉婚姻,致其妹妹死亡,是罪该逮捕的现行犯,其犯罪时即被发现,而且刘林欲持刀行凶,具有危险性,公安局应予先行拘留。
但因其是市人大代表,依法律规定,对其拘留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要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6、(管辖)麻城市某居民刘某在开封火车站广场等候朋友时,被人骗走现金一万元。
回到家后,刘某意识到被骗,于是到麻城市公安局报案。
麻城市警方即对刘某被骗案立案侦查。
问:
警方的立案是否正确。
《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本案中刘某虽然居住在麻城,但案发地在开封,所以不属于麻城管辖范围,麻城警方立案是错误的。
7、(回避)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
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王某是否回避应由谁决定?
王某是否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上述有关条文,对于应当回避的人员来说,有权对其回避问题作出决定的应当是聘请其参加诉讼、承担诉讼职能的机关,而不是其本身的工作单位。
8、(回避)某公安分局局长姚某带队侦办张某涉黑案件,后张某被抓获归案,张某对局长姚某提出回避,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姚某回避。
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瓣加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本案中分局局长姚某系公安机关负责人,他的回避不能仅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9、(回避)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
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
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
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
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
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只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因此,其他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3)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侦查科科长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
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应当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
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5)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10、(回避)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
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
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
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
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
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
“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
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11、(辩护)吕某(17岁)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侦查过程中,吕某提出要求委托一名律师,并且要求在侦查期间与律师会见。
侦查人员答复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
吕某在侦查阶段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并与律师会见?
侦查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在侦查阶段吕某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聘请律师,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侦查人员的说法既有正确的方面又有错误的方面。
说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是正确的;
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是错误的。
12、(证据)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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