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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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
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
②制裁的对象不同。
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③采取的形式不同。
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形式。
④行为性质不同。
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
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⑥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法上的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以迫使履行义务或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①性质不同。
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
而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
②目的不同。
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而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
③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惩罚的形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两者有明显区别:
①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
而处罚则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②目的上存在着差异。
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3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它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它包含:
①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
②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③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
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
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
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
它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过罚相当原则。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
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①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
②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
(2)行为罚。
它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
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
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
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可同时适用。
其主要形式有:
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5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
但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管辖权的,或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
(3)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5)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处罚案件;
下一级行政主体对管辖区处罚案件,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委托这些人员的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询问或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协助。
6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包括:
①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②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③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④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区别各种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
常用的有:
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等等。
7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
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
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统一制作的有格式、有编号的两联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处罚数额、处罚依据、时间地点、告知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及期限、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⑥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
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
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到该决定的效力。
设置一般处罚程序的法律意义在于以完整、科学的处罚程序规范来规范行政处罚权,有利于保护受处罚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①立案。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检查监督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和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对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先予以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的启动程序,应通过一定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一般说来,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立案程序。
同时应当落实办案人员,被指定办案人员如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或者主管负责人对立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送达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此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调查取证。
立案后,行政主体即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
为了了解违法情况和违法事实,行政主体有权传唤违法者,对其进行讯问。
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行政主体还有权向社会调查和收集证据,对此,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予以支持和协助。
询问也应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在其上签名或盖章。
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取证,还可以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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