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第三污水处理厂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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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7
3.6项目公司的设立8
3.7土地使用权8
3.8履约保函9
第四章甲方项目设施的移交9
第4条项目设施的移交9
4.1移交前准备9
4.2移交范围9
4.3干净资产9
4.4移交标准及期限10
4.5甲方的主要责任10
4.6乙方的主要责任10
4.7特许经营权转让总价款10
4.8总价款的支付10
4.9风险转移11
4.10商业合同的取消和转移11
4.11连续生产11
4.12违约事件11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12
第5条运营与维护12
5.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12
5.2污水处理范围12
5.3甲方的主要责任12
5.4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13
5.5维护保函14
5.6水样的采集和储存14
5.7水量的计量14
5.8环境保护15
5.9未履行维护的处理15
5.10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16
第6条污水处理服务费16
6.1污水处理服务费16
6.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16
6.3污水进水水质超标16
6.4更改出水排放标准16
6.5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17
6.6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17
第六章项目公司项目设施的移交17
第7条特许经营期届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17
7.1成立项目移交机构17
7.2移交范围17
7.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18
7.4备品备件19
7.5移交维修保函19
7.6保证期20
7.7承包商保证的转移20
7.8移交效力20
7.9移交维修保函的解除20
7.10风险转移20
7.11移交费用21
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1
第8条甲方和乙方及项目公司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1
8.1不可抗力21
8.2保密23
8.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23
第9条甲方的一般义务23
9.1不干预23
9.2不当兑取保证金24
第10条乙方和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24
10.1股权转移的限制24
10.2遵守适用法律24
10.3劳动安全标准24
10.4项目文件的协调24
10.5税金、关税及收费24
10.6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25
10.7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25
第11条保险25
第九章违约赔偿25
第12条违约赔偿25
12.1赔偿25
12.2减轻损失的措施25
12.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26
12.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26
第十章终止、变更和转移26
第13条终止26
13.1甲方的终止26
13.1.1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终止26
13.1.2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甲方的终止27
13.2项目公司的终止27
13.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28
13.4终止的一般后果28
13.5终止后的补偿28
第14条变更和转移29
14.1甲方的变更29
14.2乙方及项目公司的转移29
第十一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30
第15条解释规则30
15.1修改30
15.2可分割性30
第16条争议的解决30
16.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0
16.2诉讼31
16.3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31
16.4继续有效31
第十二章其它31
第17条其他条款31
17.1通知31
17.2附件目录32
17.3不弃权32
17.4合同文字33
17.5生效日期33
PPP项目合同
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6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住所地:
负责人:
乙方:
第一章总则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运营平顶山第三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本项目”)。
叶县人民政府授权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甲方”)具体实施。
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以下称“乙方”)为本项目中选人即社会资本方,乙方全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运营本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1条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本项目”
指平顶山第三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3万吨/日,地址为:
平顶山化工产业集聚区南部,位于沙河六路以北,竹园四路以东,竹园五路以西。
“项目公司”
“出水采样点”
指乙方为运营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a)本合同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药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药品。
“保底水量”
保底水量系指在某一运营年所适用的用以计算该运营年某一运营月的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设定水量数值。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
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为前提,甲方应就保底水量支付的费用。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甲方移交资产日”
指项目公司对甲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签字确认的日期。
“文件交割日”
项目公司合法获得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的资产移交的次日。
“过渡期”
指甲方移交资产日起至项目公司正常运营本项目止。
“开始商业运营日”
甲方移交资产日之后的次日即为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融资完成”
指乙方及项目公司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及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项目公司应一并收到本合同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乙方的认股书(或乙方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本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乙方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指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间。
“维护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本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就本项目应向项目公司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吨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项目公司移交资产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1.2其它
在本合同中: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6)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7.5生效日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函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主管部门(甲方)
[印章]
姓名: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公司名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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