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条约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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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
4、协定(agreement):
最常见适用最广泛。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
5、议定书(protocol):
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
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
“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
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communique):
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如果这种声明涉及到当事国权利义务的创立、变更,并经当事国签署,则属于条约性质,否则不构成条约。
比如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
该声明中中国方面郑重的宣布了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请求,日本方面也同样郑重的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双方还约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的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
这些都表明了双方所要承担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可以推定此联合声明为一项双边条约。
9、换文(exchangeofnotes):
两国政府用以缔约的简易方式,两国政府代表就同一事项分别发出或交换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文件,其中一个文件作为要约,另外一个文件对这个要约作出承诺,从而缔结条约。
换文的政府代表一般是外交部长和大使。
换文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外交照会的形式。
换文的生效一般无须事先经过批准,因此程序相对简便,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10、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
二战之后才开始出现,最初是与意大利签订的三个合约称为谅解备忘录。
这种文件的性质要根据其具体内容来进行判断,如果其具体内容有法律拘束力那么就是条约。
一般来说用于处理较小的事项。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条约关系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主要以国际习惯为依据。
二战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开始了系统的编纂工作。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条约法系统、全面的编纂,对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解释、修改进行了规范,具有条约法法典的性质。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
缔结权:
即缔约代表权,一般由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或经特别授权的人行使。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约文的拟定:
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而进行的交涉和磋商。
一般由国家元首派遣的代表来进行,谈判代表一般持有“全权证书”
无需全权证书的情形: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2、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
3、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国际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条约
(二)约文的认证和签署
认证:
谈判各方在签署之前确认共同同意约文是准确的。
1、草签(initialling):
全权代表在条约文本上签署姓名的首字母,是非正式签署,不具有法律意义
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signatureadreferendum):
缔约各方的全权代表在条约约文上签名,如果条约未得到核准,则暂签只有认证约文的效力;
如果条约获得了核准和确认,则暂签就是正式的签署
3、签署(signature;
fullsignature):
约文认证之后,经过本国政府的同意或授权,在条约文本上签署谈判代表的姓名。
正式签署也不意味着缔约国最后同意受该条约的约束
(三)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1、签署:
三种情况下,条约因缔约国的签署产生拘束力
(1)条约规定签字有拘束力
(2)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产生拘束力
(3)全权证书中表示代表的签字有拘束力
2、批准(ratification):
由立法机关行使
(1)条约有此规定
(2)谈判国协议确定条约需要批准
(3)该国代表签署条约时已做出须经批准的表示
(4)全权证书中已包含条约须经批准的意思表示
3、加入(accession):
一国可以以加入的方式表明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
4、接受(acceptance)和赞同(approval):
由于批准程序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因此程序比较的繁琐,为了使程序跟家的简便,开始形成了以接受和赞同代替批准的情形,接受和赞同是政府行为,批准是立法机关的行为。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互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
多边条约缔约国较多无法互换,一般是交存条约的保管国或保管机关。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公约》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案及纪录,并公布之。
(原因是防止秘密条约对国际社会造成损害。
如果未经登记的条约,不能加以援引)
三、条约的加入
一般只适用于开放性条约,允许未在条约上签署的国家加入。
封闭性的条约不允许其他国家加入。
1、加入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签字国的加入,只涉及对加入国的效果。
加入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条约拘束,在条约未生效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
2、有些条约没有对条约的加入进行限制,而有些条约则明确规定条约的加入必须经全体缔约国接受(比如WTO的协定就有此要求)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reservationstoatreaty)
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二)特点:
1、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可以采用任何的措辞,性质是单方面声明;
3、效果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的约束力
(三)保留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2.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不得作出保留
3.保留与公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保留的性质和法律效果
保留是一种单方行为
1、如果条约明确允许作出保留,则这种保留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他国家反对也不影响。
2、如果条约未规定是否允许保留,保留是否有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传统国际法认为,条约的保留必须经过其他所有缔约国的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要么保留无效,要么保留国不能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
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复杂性逐渐使条约的保留发生了变化,随着国家的增多、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增多,要求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法制的建设中,而不是游离在法制之外,因此现代国际法逐渐承认条约的保留实际上是在条约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上进行利益权衡的结果,使条约发挥更大的效力。
因此在维也纳公约中,对条约的保留采取了宽松的态度,无须缔约国全体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国家提出的保留如果另一缔约国反对,但是不反对条约在他们之间的生效,那么在该两国之间不适用所保留的条款。
(四)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
除非公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均应书面通知当事国。
五、条约的成立与生效
(一)条约的生效方式
1、双边条约
(1)签字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不需要经过批准的双边条约)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
(3)自条约规定的生效日期生效
2.多边条约生效的方式
(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明确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日起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如海洋法公约,自第60个国家交存批准书之日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比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必须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批准后,才能生效)
(4)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生效条件
在条约无规定、谈判国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生效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三节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一、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的解释条约,诚实的履行条约义务。
起源于古代罗马民法中的“对契约的遵守”。
但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被绝对化。
应该遵守的条约只能是合法的条约。
二、条约适用范围
(一)时间范围:
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由条约明文规定
(二)空间范围:
一般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除非条约有特殊的规定
(三)条约在国内的执行:
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其领土内执行。
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转化
(四)条约的冲突
缔约国先后订立的两个条约的内容不符,发生矛盾,如何适用?
1.适用条约本身的冲突规定
2.先订和后订条约的当事国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3.后订条约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在同为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后约优于先约。
否则,适用先约。
三、条约对第三国效力
一般来说,条约仅约束各缔约国,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是不发生效力的。
(就像合同一样,效力是有相对性的)
1、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
2、有意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上应得到第三国同意,但不必须以书面方式,如果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3、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或权利一经确定,原条约当事国不能擅自取消,必须经第三国的同意。
四、条约的解释
在条约的适用中,缔约国对条约理解不同可能会产生分歧。
1、谁有权解释2、依据何种规则解释。
(一)解释主体:
我国国内立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立法解释。
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常设的立法机关,那么就要遵循“谁有权立法谁有权解释”的原则,由缔约国来进行解释。
解释一般也是以条约的形式、或者换文、议定书的形式。
(二)一般规则
1.善意原则
2.整体原则:
根据上下文的整体意思
3.目的原则:
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
4、通常意义原则:
5、历史原则:
上述原则仍无法做出有效解释时,可借助条约的历史资料进行解释。
(三)辅助规则
关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
1、每种文字的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2、条约可以明确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
3、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本,在解释时可做参考
4、条约没有明确规定以何种文字为准的,各缔约方仅受本国文字文本的约束
第四节条约的修订、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一、条约的修改(re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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