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冲刺主观模拟试题五_精品文档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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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呼吸和心率加快,颤抖等,接着出现头痛等不适反应。
当中心体温降到30~33℃时,肌肉由颤抖变为僵直,失去产热的作用,将会发生死亡。
长期在低温高湿条件下劳动(如冷冻库工人)易引起肌痛、肌炎、神经痛、神经炎、腰痛和风湿性疾患等。
2、一天小周随检查团进行露天安全检查,当天太阳很大,小刘由于走得急,忘了带遮阳用具,刚开始小刘还感觉良好,但过一段时间后就感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最后竟晕倒在地。
请你分析原因。
作业环境气温较高时,人员就感到烦闷,直接影响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温度超过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高温环境。
29℃以上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可认为是高温。
人的中心体温在37℃以上就感到热。
高温影响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高温烫伤、烧伤,人体皮肤温度达41~44℃时即感到痛,超过45℃即可迅速引起皮肤组织损伤;
二是全身性高温反应,当局部体温达38℃时,便产生不舒适反应。
全身性高温的主要症状为:
头晕、头痛、胸闷、恶心、呕吐、视觉障碍(眼花)、癫病样抽搐等。
温度过高还会引起虚脱、肢体僵直、大小便失禁、晕厥、烧伤、昏迷、直至死亡。
人体耐高温能力比耐低温能力差,当人体深部体温降至27℃时,还可抢救存活,而当深部体温达42℃时,则往往引起死亡。
高温作业中所引起的急性病(中暑)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热射病、日射病和热痉挛。
日射病是由于头部受强烈的太阳辐射线(主要是红外线)的直接作用,大量热辐射被头部皮肤及头颅骨吸收,从而使颅内温度升高所致,多发生于夏季露天作业人员。
主要症伏为急剧发生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烦燥不安,重者可能有惊厥、昏迷。
3、1999年1月26日,***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应聘到该公司工作。
***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操作,***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
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
经鉴定,***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公司是否应对这起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请分析。
答题思路: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介绍企业安全技术知识,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危险设备、危险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同时还可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对工人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
本案例中,***应聘到***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且***已上岗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由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没有对***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在实际生产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串岗操作而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4、深圳市宝安区***圣诞饰品有限公司是生产***的台商独资企业。
该厂将简易仓库改成材料库、成品库和宿舍三位一体,彼此相连。
1000米3的宿舍里要住500人,上下铺拥挤不堪,过道需要侧身才能勉强通过。
1996年1月1日0时多,到同乡那里过除夕回到宿舍的打工仔***点燃床头的蜡烛照明,上床睡觉时,忘了吹灭蜡烛便迷迷糊糊地睡着了。
凌晨2点多,蜡烛的火苗点燃了他床铺四周用于遮挡的纸壳和塑料布,进而烧着了棉被。
由于床铺密度大,火势迅速蔓延,狭窄的过道使许多人无法逃命,最终导致20人死亡,30人重伤,79人轻伤的特大火灾事故。
请分析该事故的可能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这是一起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所导致的特大火灾事故。
厂房、仓库和宿舍在同一建筑内的“三合一”生产生活形式是国家严令禁止的。
在这起事故发生之前,1994年1月至1995年11月,当地消防大队和安委会曾6次对该厂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多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将住在仓库内的人员全部搬出。
老板曾按要求搬出人员,但租或建宿舍都要花钱,为了省钱,搬出没多久,又让工人搬回库房居住,从而埋下了事故隐患。
几十个工人的生命,在企业老板明知有危险,但赚钱第一的思想下葬送了。
***圣诞饰品有限公司“三合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工人居住密集、可燃材料多、宿舍管理混乱、安全疏散通道严重不足、工厂区域没有消防水源等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原因,该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
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安全生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5、深圳市龙岗区***工艺制品厂的厂房是一栋三层楼房,建筑面积2166m2。
一层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而成,库内堆放着高2米的海绵、赭士布等可燃物;
二层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办公室、厨房;
三层是车衣车间。
全厂封闭式管理:
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栏杆加铁丝网;
两个楼梯中东边的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
楼下4个大门2个被封死,1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不到1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
1993年11月19日13时25分,该厂厂房一层仓库内的电线短路打火,喷溅的熔珠引燃堆放的海绵、赭士布等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层和三层的近300名职工只有通过狭窄的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生。
由于路窄人多,互相拥挤,许多工人被浓烟产生的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造成死亡84人,重伤20人,轻伤25人的渗剧和重大经济损失。
请分析事故的可能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工艺制品厂违章安装电器设备,电源开关没有使用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电线没有套管绝缘,并在电源线下堆放大量可燃物,致使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喷溅到下方的货堆上,引燃了海绵、赭士布等可燃物。
而造成如此重大伤亡的另一主要原因是该厂违反防火规定,封闭厂房楼梯的安全出口,在疏散通道堆放货物,车间员工密度过大,火灾时无法迅速撤离现场,滞留在厂房内的员工吸入有毒气体窒息而死。
企业的厂房门不仅仅是人员、货物的出入通道,更重要的是在出现危险情况时,工人能及时疏散逃生,起到安全通道的作用。
本案例中,***工艺制品厂的厂房南北两边各有两个门,东北和西北两个门是防火安全门。
早在1991年该厂经理就派人将西北防火安全门用钢铁焊死,东北门除偶尔出废料时打开外,其他时间都被锁死,再加上另一出入门被人为隔开,发生火灾时,300人只有一个门可逃生,通道狭窄,延误逃生时间,造成重大伤亡。
该厂领导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6、目前,各工矿企业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好坏是其中一项考核指标。
个别企业或车间、班组为了各自的集体荣誉和工资奖金不受影响,出了工伤事故,死亡的能瞒就瞒,重伤报成轻伤,轻伤变无伤。
为防止受害职工上告,一般采取私了的做法,出勤工时、医疗费、工资、奖金等照发或变通处理。
请分析有关事故报告的要求以及瞒报事故产生的危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
车间或班组发生了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
如果是死亡或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报告;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虽伤亡人数不多,但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广的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故瞒报,不仅违法,而且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得不到准确的伤亡统计数据,直接影响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以及有关决策的制定。
近几年,我国的伤亡统计,每年重伤人数都少于死亡人数,这是很不正常的。
其次,企业为了瞒报事故,很难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无法吸取教训,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往往导致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三,私了只能满足受害职工眼前利益。
过后出现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下岗等情况,职工和企业发生纠纷时,由于没有事故记载,没有伤残鉴定等,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受伤职工本人。
国家在规定工伤事故必须逐级上报的同时,对瞒报、谎报、迟报等也作出了处罚规定,除给予当事人处分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7、1998年7月15日,江西省***煤矿五分矿***的早班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有危险,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下班。
尽管跟班区长不同意,工人还是坚持下班出井。
然而在早班已发现危险的情况下,接着上中班的跟班支部书记仍对此不以为然,没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长2.8米、直径不到10厘米的圆木立在浮矸上,顶着上部3米多高处一块重500多斤的大石头。
工人看着这块大石头担心地说:
“要是这块石头倒下来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
”结果中班工人只装了一方多矸石,石头就倒下来了,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年迈的父母闻知惟一的儿子离去,悲痛欲绝,病倒在床。
请根据本事故,从法律角度分析职工应享受的安全生产权利。
这是一起拒绝危险作业保平安,屈从违章指挥演悲剧的典型案例。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
(1)劳动合同保障权;
(2)危险有害因素知情权;
(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避险权;
(6)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
在矿山井下,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率极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危害极大。
防止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应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发现隐患不能存有半点侥幸心理,应及时采取措施。
如支架形式要与顶板岩性和煤(矿)脉条件相适应;
采矿后要及时支护,顶板砖碎时还要进行超前支护;
要防止放炮崩倒棚子;
支柱打得要牢固,不要支在浮矸上;
要坚持良好的交接班及敲帮问顶等技术及管理措施。
本案例中,面对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同一险情,江西省***煤矿五分矿开拓区早班工人能坚决抵制违章指挥,拒绝危险作业,保证了自身安全;
而中班工人明知顶柱不牢,可能发生事故砸死人,却屈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在《劳动法》和《矿山安全条例》中都赋予工人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
工人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安全。
8、1996年6月29日早晨7—8时,100多名村民先后来到四川省筒阳市禾丰镇***火炮厂开始一天的工作。
兑药切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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