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园林绿化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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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毁绿行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毁绿案件;
(四)同一当事人屡教不改,因同类毁绿行为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六)擅自砍伐树木超过十棵以上,或造成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案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能够认识错误,及时恢复原状减少毁绿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态度较好的;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下或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四)擅自修剪树木十棵以下的;
(五)砍伐、修剪树木为经济价值较小的野生树种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毁绿行为轻微依法给予警告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树木倒伏影响安全时为抢险而先行砍伐或修剪的,但未在3日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恢复。
对责令改正或恢复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八条:
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建立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监督审核机制。
同时应建立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和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条: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
市市政园林局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市市政园林局监察室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附: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拆分细则
一、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罚款、赔偿
执法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拆分:
序号
处罚等次(违法事实程度)
裁量幅度
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停止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除责令其赔偿外,处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停止违法行为,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除责令其赔偿外,处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
责令停工、赔偿损失、罚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其停工,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毁绿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工、赔偿损失
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下或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按照造成损失的三倍处以罚款
擅自移植、修剪树木数量在十棵以上的
按照造成损失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4
擅自砍伐树木数量超过十棵以上,或造成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
按照造成损失的五倍处以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
责令改正、罚款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20%以下(含20%)的
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20%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20%以下(含20%),且拒不改正的
处每平方米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缩小绿地面积在20%以上的,且拒不改正的
处每平方米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未按时完成施工的
责令限期完成、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
逾期不完成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的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但未同时设计的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但未按时完成施工的
责令限期完成,并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
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设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的绿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罚款。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工程设计或施工
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处以罚款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能按规定期限改正,但未上交违法所得的
对设计单位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但既未能按规定期限改正,也不上交违法所得的
对设计单位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六、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警告、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罚款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经劝说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给予警告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取消设点批文,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第二项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第三项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
第四项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
第七项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的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的
在树木上挂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
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损毁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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