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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质量官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
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
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
开展质量教育培训;
建设企业质量文化等。
首席质量官工作权责
向企业决策层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
组织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部署对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的检查把关;
主持本企业内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首席质量官(ChiefQualityOfficer,CQO),又称质量总监。
作为企业中的第一质量人,CQO是企业战略小组的关键一员,负责创建以品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塑造企业质量竞争力。
CQO不仅懂业务、有方法,而且脚踏实地、思想鲜活;
无论是朱兰、克劳士比,还是费根堡姆、哈灵顿,不仅是质量大师,更是商界领袖人物。
首席质量官制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将“首席质量官”制度列入《行动计划》之中。
《行动计划》明确提出:
选择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中,试点推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将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将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首席质量官概念:
首席质量官岗位设置:
首席质量官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
2.熟悉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
3.取得中级以上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4.经过质监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首席质量官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2.建立并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
3.实施质量成本管理,加强质量统计分析;
4.开展质量教育培训;
首席质量官工作权责:
1.向企业决策层提出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
2.组织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3.主持本企业内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4.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12〕749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7号)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率先试行首席质量官”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的目的意义
设立首席质量官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首席质量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对本企业质量工作全面负责。
推行这项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内部关键岗位质量责任,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
有利于强化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有利于企业质量工作者履行职责,发挥专长,为企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当前,我国主要产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但是,质量水平的提高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总体质量竞争力仍然不高,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亟待落实,质量管理工作仍需完善。
首席质量官制度是明确质量责任、有效保障质量安全、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级质检部门和广大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开展试点工作。
二、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首席质量官岗位设置。
(二)首席质量官任职条件。
经过质检部门组织的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并接受年度继续教育。
(三)首席质量官工作职责。
(四)首席质量官工作权责。
三、试点工作原则
(一)企业自愿、政府推动。
设立首席质量官,由企业自行组织建立实施。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本地政府将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作为质量兴(强)省、市、县的重要举措,出台质量激励政策,为广大企业提供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服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和服务企业的有关工作。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各级质检部门要深入研究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关键举措,统筹规划首席质量官试点工作。
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企业规模,有计划、分阶段地鼓励企业逐步设立首席质量官。
首批试点地区及企业由各地质检部门结合本地重点产业、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三)强化服务、注重实效。
各级质检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帮助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
要督促试点企业构建保障首席质量官职责权利的有效机制,指导首席质量官切实开展工作。
四、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一)制定工作规范。
拟开展试点工作的质检部门要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借鉴相关地区先行先试的经验,制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相关文件。
要明确阶段目标,拟定激励政策,规定工作职责,推动工作开展。
(二)做好动员部署。
要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深入宣讲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目的意义,广泛动员企业积极试点、探索实践。
要确定重点示范企业,充分发挥标杆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推动大中型企业、出口企业率先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
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目的、作用和工作成效,形成浓厚的质量氛围。
(三)出台激励政策。
总局将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作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中国质量奖评审等工作的鼓励措施。
各地要积极争取本地政府出台激励政策,将首席质量官试点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质量奖励、品牌评价、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等质量工作的考核内容。
(四)强化任职培训。
要高度重视首席质量官的任职培训工作,确保首席质量官具备较高工作能力和一定工作水平。
任职培训内容应围绕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进行。
总局将组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单位制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大纲,建立师资专家库和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对各地培训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各地质检部门、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可参考大纲及课程设计模块,选聘具有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专家,开展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也可联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质量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任职培训工作。
(五)组织经验交流。
要通过举办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质量攻关成果评审、首席质量官服务企业行、首席质量官继续教育等活动,做实首席质量官各项工作,及时跟踪、总结成功经验,做好成效统计。
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综合处胡品洁
联系电话:
010-82262038
传真:
010-82260118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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