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演示教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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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扩张了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般财产;
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使当事人对特定金钱有得丧的可能或机会。
3、财产权性。
担保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反映的是财产关系。
第二部分人的担保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1、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人是指基于条和债权人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约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
特征:
(1)债权性。
保证人是以其信用和一般财产提供担保,而不划定担保财产的具体范围,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2)人身性,保证人是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3)相对独立性,为从债,但不等同于主债。
独立性体现在:
当事人可以就主债务的一部分成立保证;
允许保证人要求提供反担保;
保证合同的无效、撤销、解除,不影响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但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享有抗辩权.
2、保证的种类
(1)一人保证与数人保证
数人保证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2)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所涉及的当事人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
(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关系的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3)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4)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5)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6)保证合同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得为保证人的有: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合同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合同部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1)代为履行
(2)代为赔偿
(3)代为支付违约金
2、保证人的权利
(1)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A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
a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享有的抵消权;
b主债务人对产生其债务的民事行为享有的撤销权
c主债务具有的因主债务非法无效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B一般保证:
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
a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
b有物的担保先以物进行偿还
c最后有保证人偿还
C主合同无效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A反担保请求权,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B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保证的范围和时间
1、保证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部分物的担保
三、抵押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特点:
1、从性质上说,抵押是物权。
2、从功能上说,抵押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3、从结构上说,抵押权是全部债权对抵押物整体所享有的完整的权利,具有不可分性。
4、从追求的价值形态而言,抵押权是价值权。
(是通过变卖、拍卖将抵押物转化为价款,债权人通过此价款获得清偿)
5、从抵押权的标的物占有状态看,标的物不转移占有。
(二)抵押的种类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物而设立的抵押,如房屋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物而设立的抵押,如汽车
3、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客体,如土地使用权
4、财团抵押,是指一企业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
5、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统一债权的担保,而在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
6、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是债权做担保的抵押。
如银行的借款合同
(三)抵押财产(抵押物)
1、抵押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1)抵押物必须具有流通性或限制流通性
(2)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3抵押物必须是经使用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
2、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财产的登记
1、抵押财产登记的效力
(1)登记公示主义,抵押权的成立无须登记即可生效,有抵押合同即可
(2)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成立须要登记才生效
2、我国对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
(1)对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则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成立须要登记才生效: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注意:
如没有登记,抵押权不生效,但此时抵押合同生效
(2)对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登记的财产,则采取登记公示主义,抵押权的成立不用登记也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
(五)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当事人:
抵押权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
2、抵押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物权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3、抵押的效力
1、抵押的对内效力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
(2)对抵押标的物的效力:
及于抵押物本身、抵押物的从物(如卡车的拖斗)、抵押物的从权利、抵押物的附合物(房屋中的家具)。
2、抵押的对外效力
(1)对物权的影响,抵押人仍旧可以行使所有权、使用权,也可以在抵押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在抵押物上设定用益物权:
如在抵押设定前已有的抵押物,不因抵押的设定而消灭,反之,则新的用益物权人不可对抗抵押人。
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抵押物上设定质权
(2)抵押效力对债权的影响
物权优先于债权,即债权不可以对抗因变卖或拍卖抵押物的买手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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