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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布
文件编号:
JXIP-GL-530-01
版次:
A/0
页码:
第1页,共3页
最新修订日期:
2014年1月7日
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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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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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
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由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JXIP-GL-530-02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利工作的目的:
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专利工作的任务:
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
本制度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知识产权部,负责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知识产权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公司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专利制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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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公司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公司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
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知识产权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知识产权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公司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知识产权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知识产权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知识产权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第十八条公司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知识产权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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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条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先申请专利,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知识产权部备案,知识产权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估,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专利档案,知识产权部应对单位所有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实施专利项目时,生产和销售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应当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知识产权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部应定期组织评估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公司转让专利权或专利实施所得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比例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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