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国际贸易实务第7+8+11+12章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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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005.1.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中国对纺织品基本安全作出科学合理规定的一部最新的技术法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将纺织品分为A、B、C三大类,分别是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该规范对三大类纺织品的甲醛、PH值、色牢度等安全及物理特性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
执行新标准后,不符合该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将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三、生态纺织品服装认证的实施
目前,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是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制定的“Oeko-TexStandard100”(生态纺织品标准100)和“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两种绿色标签。
“Oeko-TexStandard100”主要关注纺织品本身,“Eco-label”的标准涉及纺织品原料、生产、产品本身和耐用性等多方面,后者比前者的要求严格。
申请获得这两种绿色标签对我国纺织品、服装生产企业进入欧盟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带有绿色标签的纺织品服装比同类普通纺织品服装价格高出20%-30%,而且绝大部分欧盟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前者。
2.可以拥有更广阔的客户群体。
3.可以不用担心欧盟关于纺织品所含有害物质的限量。
目前,在各个国家(地区)和国际贸易中对生态纺织品服装的认定主要采取3种方式:
自愿申请、由买家指定、由卖家确定自已的验收标准。
几乎所有的授权使用某种标志的申请均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大部分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必须缴纳申请费和年费,欲继续使用则必须经过一个规定的复核程序。
四、生态纺织品的检验项目
目前欧洲主要国家和美国的纺织品与服装买家注重绿色纺织品成衣消费的倾向已经十分普遍,对纺织品服装的生产和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般生态纺织品的主要检测项目有如下几种:
1.PH值
2.甲醛含量
3.可萃取的重金属
4.五氯苯酚含量
5.偶氮染料
6.摩擦色牢度
7.水渍色牢度
8.过敏染料
9.汗渍色牢度
10.唾液色牢度(用于婴儿服装)
11.阻燃整理
12.农药残留物
第二节纺织品服装的检验方法与标准
纺织品服装检验的定义:
是指商检机构或订货方依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制定的产品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品质、规格、包装、数量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验和管理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批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
该条款同时规定,凡是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免予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
出品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二、商品检验的方法
服装检验的方法一般为随机抽样检验
1.抽样的规定
服装检验的被检品应是产品标识齐全并包装入箱的服装成品,按批分色别、规格,依照标准规定随机抽取服装成品,以一次出厂同种成品的单位总量为批量基数,一般按批成品出厂总箱数的10%抽取被检箱数,对所取样品的检验,评定该批服装的质量。
2.抽样的基本要求
(1)产品的质量缺陷程度判定细则,按相应合同规定的产品标准执行
(2)在规定的检验数量中,合格品数≥92%,不合格品(不含严重缺陷)数≤8%,判定为合格。
(3)在正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时,应采用加倍检验,即在正常抽查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三、检验机构与标准
纺织品服装的主要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
2.SGS集团
3.天祥集团
四、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的作用
●作为证明履约情况的有效证件
●作为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证书、重量或数量证书是议付货款的凭证
●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是明确责任归属、办理索赔和理赔的有效证件
●是计算关税的有效证件
●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证件
2.证书的种类
●品质证书
●重量、数量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
●残损鉴定证书
●积载鉴定证书
●积载吨位衡量证书
●产地证明书
●价值检验证书
第三节服装检验条款
合同中的商检条款一般分为品质数量条款和检验索赔条款两个方面,品质数量条款是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包装和数量、重量等的具体条款,各种商品、各个合同往往不一样。
检验索赔条款是有关检验交货和复验索赔的条款,包括发货人的检验、检验机构、检验时间、地点、收货人和复验、复验机构、索赔期限、检验费用、检验证书的种类以及仲裁等条款。
第八章索赔、不可抗力与仲
第一节索赔
一、索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在进出口交易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索赔是指受损方提出要求的行为。
与此相对应的是理赔。
理赔则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
因此,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
三、索赔条款
1.异议和索赔条款
如我国进口货物索赔的检验机构是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而对出口合同如允许国外有复验权,应在合同中规定“须以买卖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依据。
一般货物的索赔期限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30-45天。
2.罚金条款
四、对待索赔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也叫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和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或不能全部履约,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契约或法律的规定,因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并可以免除责任,对方不得对此要求损失赔偿。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
◆自然原因:
洪水、暴风、干旱、暴风雪、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社会原因:
战争、罢工、政府禁止有关商品进出口等。
我国《合同法》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各国法律对此解释不一样,但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它是签约后发生的
◆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变更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
一般解释为,如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四、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都同意的第三方仲裁。
其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依照执行。
二、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它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仲裁地点:
一般在商订仲裁地点时,交易双方都力争在本国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
通常有临时机构和常设机构。
促裁程序:
是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程序,在我国遵循的仲裁程序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组成仲裁庭、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等。
仲裁裁决的效力:
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约束力,败诉方不得向法院上诉,必须执行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仲裁费用:
一般规定由败诉方负担,但也有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第十一章进口贸易
第一节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一、做好调查研究、选好采购市场和供货对象
二、进口成本结算
三、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节进口交易磋商与签约
进口合同磋商的形式与出口合同磋商的形式是一样的。
磋商的过程一般也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程序。
第三节进口贸易的履行
我国进口交易在多数情况下采用FOB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以该条件为例,履行此种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
1.开立和修改信用证
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信用证的种类,应按合同的规定,在进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大小写金额要一致,不宜在金额前加约,近似,等类似语。
◆汇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其他银行,而不能规定为开证申请人,汇票为即期还是远期应严格按合同规定。
◆运输单据,如采用海洋运输,一般应要求提供全套凭开证行或申请人指示并经发货人空白背书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其他单据,产地证、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化验证书等的签发机构,形式、内容及证明事项等应明确规定。
◆分批装运和转运,进口合同如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不准分批转运、不准转运。
如果信用证对此不作规定的,将被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地点,否则,该信用证就不能使用。
◆进口许可证号码,信用证中应要求出口人在商业发票上记载进口许可证号码,以便进口通关时海关验收。
另外,信用证开出后,如发现内容与开证申请书不符,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即向开证行提出修改申请书,要求开证银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
2.租船订舱和催装
在FOB价格条件下,进口货物的租船订舱工作,我们一般可以统一委托外运公司办理,按合同规定,卖方在备货差不多时,要通知我方具体的装运日期。
我方接卖方通知后,委托外运公司租船订舱,订妥后及时通知卖方船名,船期,以便卖方准备装船。
在CIF或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系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
但我方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掌握卖方的备货和装运情况。
3.保险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的责行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时起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如没抵达上述仓库,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离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
4.审单和付汇
国外商人在货物装运后,会立即将单据和汇票交出口地银行转我方进口地银行,这时我方进口地银行既是开证行又是付款行。
在我方银行审核单据和汇票与信用证相符后,产即交外贸公司复核对单据进行详细认真审核,并通知银行确认付款,如进口单位在收到银行复核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银行立即对外付款。
5.报关与检验
进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外贸公司或其代理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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