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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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第二条劳务分包人主要情况
2.1企业资质标准:
/
2.2资质证书号码:
2.3营业执照有效期:
2.4劳务分包人其他需要明确的情况:
无。
第三条劳务作业承包模式、范围及内容
3.1承包模式:
各工种劳务派遣。
3.2承包内容:
。
3.3承包范围及要求:
以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劳务为准。
第四条劳务作业期限
4.1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
(最终以总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的指令为准)。
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
4.2合同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4.3关于劳务作业期限的其他约定:
第五条质量标准
5.1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5.2本合同劳务作业除须符合合同条款第5.1条约定外,还应达到如下质量标准:
第六条标准规范
6.1条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按有关规定;
第七条劳务报酬的确定和组成
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计日单价方式计算:
实行每一个工日,按计时工每工日按元计算(每个工日时间为10个小时,不足10小时按实际时间折算)。
由于劳务分包人管理安排不善超过总承包规定的工日所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总承包人不负责补工。
劳务报酬暂定总价:
¥元(大写:
人民币整),以实际结算为准,本劳务价款为含税。
劳务分包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3%税率)。
7.2本合同单价包括管理费、利润、施工人员交通费、劳保费及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养老保险费、农忙赶工费、医疗保险费、临时停电、水、强台风、大暴雨等短期停工费用及按国家规定交给的税金等。
7.3本合同单价除7.2条约定还包括内容为:
7.4本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位包干。
不论市场劳务单价如何变化,其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不得调整。
合同约定的所有劳务用工都已综合考虑进合同单价内,劳务分包人不得以协议价未包含为理由要求给予点工、签证或拒绝施工。
7.5双方关于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八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8.1双方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一致同意各项劳务费用及款项均以业主已支付该款项为前提。
8.2本合同劳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完成当月工作15个工作日内。
8.3价款的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8.4所有资金必须由劳务分包人(公司)派专人办理,并提交盖有(公司名称)印章的劳务发票,否则发包方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8.5双方对付款方式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总承包人义务
9.1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进度款和结算款。
9.2总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现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并且,总承包人应当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本合同。
9.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交付劳务分包人保护。
9.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接受业主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并组织落实;
9.5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交工验收。
9.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7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8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9关于总承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劳务分包人义务
10.1劳务分包人应当在合同总日历工作天数届满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合同施工劳务作业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10.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
劳务派遣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并且,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备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人负责。
10.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整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4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总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总承包人批准后严格执行。
10.5自觉接受总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总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6按总承包人项目统一规划,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其它相关材料制度,对新进场及现场周转在用材料、机具进行有序堆放,做到工完场清,清洁有序,并按总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7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8劳务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时,须向总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总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
劳务分包人进场后半个月内必须与总承包人签订社会治安保证书,并自行负责办理暂住证。
10.9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劳务作业转包给他人。
10.10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总承包人的名义对外发生任何经济及业务关系。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11劳务分包人需要总承包人签证时,必须在每一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妥手续,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或(设置管理员)、质安员等五人以上签字认可,劳务分包人弄虚作假办理的签证无效。
10.12劳务分包人每次收到劳务款项后必须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确保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0.13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10.14关于劳务分包人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材料供应
11.1工程需要由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有:
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砌块、模板、方木等主要材料和机械设备,劳务发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总承包人供应的物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劳务分包人在领用接货时提出,总承包人负责调换。
11.2所有进场材料,总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尽量送到劳务分包人需要位置,对不能送达部分材料场内转运费用,包含在劳务综合单价中,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转运到位。
11.3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或擅自挪用、处理,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1.4双方对材料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施工机具、施工设备及周转材料供应
12.1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总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利用率不低于60%。
劳务作业任务完成后要完好还给总承包人。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2.2劳务分包人在工作中使用的手头工具等由劳务分包人自带,费用包括在劳务费中。
12.3关于施工机具、施工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安全施工
13.1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发生,轻伤频率不大于0.3%;
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
达到/安全文明工地。
13.2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总承包人组织各项质安检查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总承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总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违反质安管理行为给予罚款。
13.3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本工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总承包人报告,重大伤亡事故要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双方约定:
由于本合同劳务提供方的管理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3.4关于安全施工的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14.1劳务分包人已察看了施工现场,并承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高空、孔洞等地段施工时,首先做好安全措施,在确保绝对安全的环境下从事施工作业。
一旦发现拟作业的地段施工作业时,不足以保障人身安全时,首先停止作业,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认可,并采取防护后实施防护措施人工费用已包括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
14.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劳务分包人的劳务报酬内。
14.3关于安全防护的其他约定: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劳务作业验收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总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总承包人验收;
总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总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15.2验收不合格的,由劳务分包人予以整改,整改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己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15.3关于劳务作业验收的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总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结束后,10日内向总承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劳务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10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总承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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