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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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授信审查
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
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
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在《授信业务初评意见》中,必须详细描述需落实的情况及需补充的资料,并根据补充资料的难易程度确定回复意见的时限,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充或补充不合格的,审查人员填写《授信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附件1-2),提交授信评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将《授信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及授信资料返回申报单位。
第九条审查人员在授信业务申报机构落实《授信业务初评意见》中需要落实的情况及补充完整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授信业务审查报告(统一授信)》(附件1-3),《授信业务审查报告(集团授信)》(附件1-4),报送授信评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并明确意见。
核查合格的项目,根据《XX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暂行)》的要求提交审议。
第十条授信业务从收件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不包含补充材料时间,下同)完成授信审查;
同一审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有多个审查项目的,可适度延长审查时间。
第二节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资料完整性审查
(一)授信业务申报资料格式是否规范,申报单位所填内容是否完整,调查、申报意见是否明确,印章、签名和签署日期是否缺漏、正确,是否明确了责任人;
(二)授信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编写,授信调查报告是否由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双人签字,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签字;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填写的授信业务申请书是否完整,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是否缺漏;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明其法律主体、借款资格等所必需的有效文件;
是否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及授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经审计的会计报表附注或编制说明;
(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借款人是否提供了股东单位的关联企业及借款人的合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明细名录;
(七)借款人的有权机构是否出具了同意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签字样本和授权委托书;
(八)担保人的有权机构是否出具了批准其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及相关签字样本和授权委托书;
(九)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有权处分机构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或出质的证明文件(依照企业章程抵押或出质行为不需批准的除外);
以共有财产抵(质)押的,是否提供了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证明文件;
(一十)抵(质)押贷款是否提供了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和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或质物是否涉及诉讼纠纷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情况说明,是否已向其他抵(质)押权人设定抵(质)押的证明;
(一十一)是否提供了经我行认可的有权部门或机构对抵押物或质物的价值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申请借款时可先提供初评估报告,但在信贷业务批准后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提供正式评估报告);
(一十二)固定资产贷款是否提供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投资资金的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偿还计划,项目建设与生产条件落实的有关批件,项目环境保护方案的批复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新开工、概算调整等资料,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地产项目贷款的“四证”,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资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等是否齐全。
(一十三)是否提供贷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如相关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工程承包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项目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一十四)对于某些材料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或补充,是否逐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授信集中度的审查
(一)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审查。
根据资产分散化的要求,信贷审查中要避免信贷投放向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某一业务品种、某一特定客户过度集中,实现信贷组合的优化配置。
(二)严格根据总行《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集团和单一法人客户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防止对某一行业、某一地区、某一企业集团、某一单一法人客户形成授信集中性风险。
第十三条合规合法性审查
(一)申报的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地方经济政策;
是否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监管要求;
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原则及发展战略;
(二)申报的授信项目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和说明:
经合规性审查认为项目存在的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以及经办单位就这些问题作出的说明和分析。
第十四条授信条件的审查
(一)申报信贷业务的申请人资格和信贷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为我行多头授信客户;
(二)审查授信对象资产与负债是否处于合理配比范围,申报信贷品种和期限是否适合其经营特征和营运周期;
(三)审查申报单位对授信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授信对象现有的授信余额加上申请的新增授信额度是否超过其总授信额度;
(四)审查存量授信业务执行情况,存量授信是否正常支用,有无严格按照授信审批通知书中授信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偿还能力的审查
(一)对财务状况的审查
1、借款人财务报表
(1)审查财务报表质量:
根据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否有保留意见,以确定可信度。
(2)审查重要科目及注释:
了解客户资产与负债的结构和质量以及或有负债情况等。
2、有关财务比率
由于不同行业的资产结构和盈利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一家企业财务比率偏离本行业标准值过大的,审查人应仔细分析原因。
3、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对于申请短期贷款的企业,授信审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短期偿债能力的审查,除流动资产变现能力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要注意短期内有无债务集中到期情况,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情况,以及对借款人融资能力的分析。
对于申请中长期贷款的企业,授信审查主要是对借款人长期偿债能力的审查,除了盈利比率和杠杆比率等指标外,要注意分析其持续盈利能力,股利分红计划,以及抵押物的折旧损耗;
要测算分析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净现值、投资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等盈利性指标;
要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
(二)对现金流量的审查
授信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必须对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主要分析现金流入、流出情况、现金需求及偿债授信能力等。
(三)对非财务因素的审查
主要分析以下非财务因素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1、行业风险。
根据行业特点确定行业风险分析应选择的因素,审查人应对每个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风险化解的能力,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原因。
2、经营风险。
根据企业情况确定经营风险分析应选择的因素,审查人应对每个因素及其风险化解的能力进行分析。
3、管理风险。
审查人应对管理层的素质、管理层的稳定性、经营思想和作风、关联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借款人的影响、员工素质、内部管理、有无法律纠纷等进行有效分析。
4、还款意愿
审查授信对象与银行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报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银行贷款,或有意拖欠,有偿还能力不履行还款义务等现象。
审查时除了要查阅借款人在我行的授信记录,还要关注借款人对其他银行、供应商等债权人的还款记录。
第十六条担保条件的审查
(一)抵押:
可以接受的抵押物要求有良好的流动性、价值稳定,便于银行监控,抵押行为必须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二)质押:
可以接受的质物要求有良好的变现能力、价值稳定,便于保管,质物如为记名权利证书等,质押行为须在相应登记机构登记。
(三)保证:
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要求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足够的资金实力、良好的资信记录和还款意愿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控股母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续议项目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为:
审查续议项目申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信贷审批授权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是否按审批通知书提出的续议理由逐一分析。
审查完成后出具《授信评审报告(复议、续议)》(附件1-5)。
第十八条复议项目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为:
审查复议项目申报审批权限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是否按审批通知书提出的否决理由逐一分析。
审查完成后出具《授信评审报告(变更授信方案)》(附件1-5)。
第十九条变更授信方案项目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为: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具备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相关附件(如需);
上报文件是否列出申请变更的授信方案内容及变更的理由,是否说明授信方案变更后相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或对原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整;
变更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审查完成后出具《授信评审报告(变更授信方案)》(附件1-6).
第二十条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申报材料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由评审人员填写《授信业务申报不予受理通知》,报授信评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发送申报单位。
(一)对于续议项目
1.申报审批权限不符合信贷审批授权管理规定。
2.经调整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或不符合XX银行政策制度的调整事项未取得有权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3.经补充,对审批通知书提出的续议理由没有逐一分析说明,或缺少重要附件的。
(二)对于复议项目
经补充,没有详细阐明申请复议的理由,或没有按审批通知书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解决。
(三)对于变更授信方案项目
1.经补充,申报材料没有说明授信方案变更后拟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没有对原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调整的。
2.变更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或不符合XX银行政策制度的变更事项未取得有权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查人的审查结论必须明确,审查结论应包含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保证金比例、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授信条件等条款,授信审查人审查结论为否决的项目,原则上不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授信审批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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