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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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招标内容与规模标准
一、公开招标内容:
主要是政府规定的招标项目,指项目开发所涉及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与其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采取委托代理机构的形式全部对外公开进行招标,此类项目招标过程见第三、四、五章: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
(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
二、邀请招标和议标内容:
是指低于以上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底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招标标准的施工(包含现场签证)、采购、服务类工程项目,公司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办公家具采购、维修养护等单位的选择以及广告发布代理、销售代理、企划活动代理、销售资料制作、展品模型制作等单位的选择等,邀请招标过程见第六章,议标过程可参照邀请招标,但开标和评标过程可简化。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招投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模式。
项目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作用。
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
组长:
总经理成员:
项目各分管副总、上级主管单位指定人员。
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审定招投标工作计划的编排并部署、落实;
三、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负责审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
五、负责对政府要求公开招标的有些特殊项目(如设计,软装等)、低于政府但高于项目招标公类标准的项目、指定品牌与垄断性质的项目和长期合作的项目决定招标或采购的方式;
六、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七、采购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审核单位资格、并对有关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八、在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下,参与评标。
如有需要,负责外部专家评委的选定;
九、审查相关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本项目每次召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讨论会和评标会时,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品应不小于5人参加,其中组长是法定人选。
组长如缺席,可在其授权下,会议继续召开,事后由组长在决议或者评标说明上补签字。
第五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品组成:
办公室主任:
由项目公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总(招投标、前期)兼任
成员:
项目各部门经理,上级主管单位指定人员。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主办部门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提出初步建议并按招投标领导小组一的审批意见来进行落实;
二、负责告缺招标代理机构;
三、负责向有关方面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四、指定、督促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五、委托有关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六、安排有关人员考察投标单位的项目;
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答疑;
八、负责选定资格审查和开标的地点;
九、负责签收投标文件;
十、组织起草项目招标说明;
十一、负责收集、整理整套招标投标资料并移交资料室存档。
第六条按本项目现行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分工实施如下:
一、涉及招标主办部门
(一)负责提交本部门涉及的项目招标或者工作启动计划;
(二)负责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
(三)起草招标文件;
(四)参与考察投标单位的项目;
(五)组织接待投票单位踏勘现场;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七)参与项目标底预算的编制;
(八)根据需要,列席评标会并就技术标进行分析;
(九)起草施工、采购、服务合同;
(十)建立和维护合格承包、供应商名录;
(十一)开展商务谈判工作;
(十二)在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下,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实施方案、选择合作方的原因;
(十三)低于政府但高于公司招标分类标准的项目,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结束后,其整套资料必须交项目资料室存档。
(十四)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必须向招投标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二、账务部:
参与招标工作,会同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条款,并审核。
三、预算部:
参与招标工作,审查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资格;
负责或会同有关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作量清单和底价,并审核;
根据需要,列席评标会,并就投标价进行分析。
四、综合办:
参与招标工作,配合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抛投标具体工作,会同项目法律顾问审核招标资料,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三章招标准备
第七条项目对外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立项,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三、项目资金已经落实;
四、设计图、施工图及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齐备,能够满足招标需要。
第八条招标主办部门就招标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注:
招标工程项目概况、投资方式、投资预算、对投标上单位的要求等内容),经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批准确定。
第九条招标工作计划的确定:
由招标主力部门负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审定,作为组织实施招标工作的依据。
工作计划发生调整需要经过招标工作小组重新审定。
第十条招标公告及资料预审文件的编制:
招标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应当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内容、招标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经过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主办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文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
招标综合说明、合同主要内容、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必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种文件格式、其他参考资料等。
第四章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资料预审和确定:
招标公告截止时间后两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对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投票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以往业绩、社会信誉、技术力量、主要设备力量、资金等方面,确定合格的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放和答疑:
一、招标文件在编制完成、相关部门会签,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定后,由招投标代理机构向经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工程量清单一同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二、在文件发布后至开标截止日之间,招标主办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提出的书面疑问进行答疑,如有必要,可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三、对已发现的《招标文件》需进行补充或者修改时,应征得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并至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投标单位。
书面的补充或者修改内容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项目或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
若因投标单位原因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则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该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由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签收,送达的招标书确实需要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或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少于三个的,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本项目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综合部来执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
开标时应当众启封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二条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评标:
由公司成立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评标小组成品,人数和专业人员结构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入选;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该保密;
评标小组成员评标时应该客观、公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标与定标的办法
一、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具体项目,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采用单因素或综合因素进行评标与定标。
二、评标、定标方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开标到定标的期限,视具体项目而定,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较低;
但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全同的,由第一中标人书面说明原因,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同时收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退回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本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招标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书、评标小组的评标意见整理存档。
第七章低于政府规定的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和政府未明确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低于政府规定的招标标准的施工、采购、服务类工程项目
一、凡施工、采购、服务单项合同分别在万、万、万(不含)以下的,由承办部门交项目领导签字后可直接报项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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