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指导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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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投料的设计变更项目已施工完毕。
(四)单机试车合格。
(五)工程已办理中间交接手续。
(六)设备位号和管道介质名称、流向标志齐全。
十、生产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原因未查明、隐患未消除、安全措施未到位严禁继续生产。
2.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一、未建立承包商和分包商管理制度,未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监管,严禁使用承包商和分包商;
二、未对资格进行预审和选择,未进行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管理,严禁使用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合同实际履行单位与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存在擅自分包与转包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使用;
四、未进行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严禁使用承包商和分包商
五、未按照技术方案措施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使用。
3.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严禁超能力生产是指生产装置实际产量不得超过设计核定的生产能力;
二、严禁超强度生产是指主要生产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从业人员不得超规定工作时间作业;
三、严禁超定员生产是指不得违反定额定员管理原则,生产岗位实际人数超过设计核定操作人数。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二、违章指挥的原因: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
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员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三、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
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员工作规定履行职责;
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四、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
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
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五、违章作业: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六、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
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
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
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七、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
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工作不负责任;
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
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
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八、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九、劳动纪律包括:
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十、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
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
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
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
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
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5.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一、压缩工期:
合理工期是指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具有相同或近似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同工作量时正常情况下所需要花费的时间。
定额工期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平均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的,是衡量合理工期的参考指标。
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否则都属于压缩工期的行为。
二、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为研究解决各类技术问题所提出的办法与对策。
包括科研方案、计划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流程中的技术标文件、大型吊装作业的吊装作业方案、生产方案、管理方案、技术措施、技术路线、技术改革方案等。
三、工艺流程:
指工业品生产中,从原料到制成成品各项工序安排的程序,也称"
加工流程"
或"
生产流程"
。
四、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对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均要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五、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实施。
6.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八大类。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
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制度。
三、未经国家县级以上特种设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7.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0号),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和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含2m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操作工,大型压缩机作业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山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运输机操作工、信号(把钩)工。
(14)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指从事矿山事故紧急救护作业的人员。
(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其他作业。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8.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能任职。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后上岗前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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