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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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关联企业税务管理模式
第四条为积累特别纳税调整资料,准确掌握避税嫌疑企业,保证特别纳税调整和跟踪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实行省、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的模式。
第五条省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是指导和检查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和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业信息资料库、全省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
第六条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是落实省国家税务局专业化管理,指导和检查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市级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落实避税嫌疑企业等基础工作。
第七条县(区)国家税务局基础管理是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报送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自觉遵从税法的规定,全面申报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
收集整理关联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审核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企业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类型判定、年度关联交易认定;
开展同期资料管理;
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
进行企业关联交易分析和避税嫌疑企业筛选以及涉及跟踪管理的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关联企业信息采集人员和职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认真审核;
审核通过后,填写受理税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第十一条关联企业信息采集职责应包括关联企业认定标准、关联交易类型、关联交易额的认定、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支付款项情况等企业基础信息资料的申报、审核认定、CTAIS系统录入、结果送达等内容的管理要求,统一分析处理方法,达到准确采集关联企业信息的工作目标。
第十二条关联企业认定标准。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关系的,构成关联企业: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达到关联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联关系表》;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并对确实构成关联关系的纳税人填写《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类型。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额的认定。
根据企业与认定的关联企业之间符合关联交易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构成企业关联交易额。
企业报送《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关联交易汇总表》,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关联企业信息采集职责审核后,填写年度《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确认。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企业关联信息资料,审核企业报送的《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写年度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台帐内容,将《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通知企业,并履行送达手续。
第十六条年度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电子台帐由《年度企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基本情况表》、《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及跨境关联交易户数金额比重情况表》、《分行业年度企业关联交易及跨境关联交易户数金额比重情况表》、《年度企业关联交易重点监控表》组成,包括统计、分析和监控等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要求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年度关联交易企业税务管理电子台帐,并将连续3年亏损或跳跃性盈利企业、存在进出口业务企业、发生跨境关联业务往来企业、年度销售额超过5千万元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企业、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发现有其他避税嫌疑问题企业筛选出来,实施关联交易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检查,及时发现、纠正企业隐瞒关联关系、少报关联交易额的行为,提高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关联交易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检查等工作,重点关注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有长期固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产品销售对象的企业;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加大避税嫌疑企业的筛选力度,拓宽发现企业避税问题的工作面。
第十八条对税收征管、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环节发现的企业避税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市局反避税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进一步落实避税嫌疑企业。
第四章同期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二十条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
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
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劳务的性质与程度;
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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