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劳动法》-浙江省平湖市总工会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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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工会法突破了工会工作四项职能并举的格局,明确了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地位,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同时,明确了工会突出维权的两大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前提下,工会也应积极履行其他职能,如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特点之三,修改后的工会法强化了职工的结社权,是工会更加广泛和有效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特点之四,修改后的工会法增设了一类工会组织,使工会更加深入和灵活地开展组织和维护工作。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特点之五,修改后的工会法提出了三方机制建设,使工会更加及时和有效地参与劳动关系宏观决策。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又称三方格局、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依照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三方性原则,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就调整劳动关系(有些国家扩大至产业关系)方面的问题以会议形式进行协商谈判的一种制度。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变化及其协调的迫切需要,我国也十分重视三方机制的建设。
199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144号公约,承诺三方代表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进行有效协商。
特点之六,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强了工会干部保护,是工会干部更加具有维护职工权益的勇气和信心。
体现在:
规定了罢免的限制性程序问题,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在最后一句上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和本人不愿意延长的除外。
”,特点之七,修改后的工会法强化了民主管理制度,是工会更加明确和灵活地组织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2款规定: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36条规定: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37条规定: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特点之八,修改后的工会法加强了经费收缴力度,使工会经费的收缴更加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保障。
体现在:
扩大拨缴面,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2条第
(二)项的规定,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
使用支付令,如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3条规定。
特点之九,修改后的工会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使工会工作更加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9条至第55条规定,完善了工会法的法律体系。
二、修改后的工会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工会的基本职责和活动准则(第一章)1、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6条第1款又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是法律对工会职责的定位,赋予了工会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
2、关于工会的活动准则。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4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规定了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它包含了三层意思:
第一、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二、工会必须以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工会组织建设和干部保护(第二章)1、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的入会权得到保障。
工会法第3条对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作了硬性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
小企业职工有了组建工会权。
工会法第10条规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乡镇、街道建工会得到法律认可。
工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企业较多的村和城市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规定了不得随意撤并工会组织。
工会法第12条第1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
”在理解该条款时应注意: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不得随意撤消、合并工会组织”,也包括不应把工会的工作机构合并到党政的工作机构之中去。
加强了上级工会指导帮助的责任。
工会法第11条第2款: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
”(上代下)重申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问题。
对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还要领取代码证。
提出了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回避的问题。
工会法第9条第2款: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保证了基层工会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的时间问题。
工会法第40条第2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2、关于工会工作者的法律保护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上。
第13条规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工会工作者劳动合同的保障上。
第18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最后一句是限制性规定。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在最后一句上还增加了新的规定,即:
”工会工作者职务的法律保障上。
第17条第2款“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对罢免程序的限制性规定有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即:
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过半数通过。
对侵犯工会工作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52条对因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和因履行工会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两种处罚措施:
责令恢复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责令给于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照付。
(三)、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四章)1、请求权和建议权。
如第20条第2款“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第27条要求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合理要求,然后协助行政做好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适用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2款: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这里作了隐性修改,泛指企事业单位。
3、强化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了手段。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对劳动法的补充。
4、在工会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代表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
一是“小三方机制,“工会法第28条关于“工会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二是“大三方机制”,工会法第34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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