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费率040720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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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引起索赔的被保险执业人员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
(三)被保险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有关文件;
(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审计业务委托合同;
(五)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申请书;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诉讼文件等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发生任何本合同项下的索赔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十六条如被保险事务所提供的年业务收入低于其投保前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将按比例赔偿;
如被保险事务所在投保时其成立时间不足12个月,年业务收入总额由双方协商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被保险事务所开业已达12个月且头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已超过约定的年业务收入总额,本公司将按发生保险事故当时的约定年业务收入总额与实际已发生的头12个月业务收入总额进行比例赔偿。
第十七条当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一次事故的赔偿数额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本公司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数额的比例赔付诉讼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得到本公司赔偿后,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例补交已赔偿部分的保险费,可以将当年累计赔偿限额及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恢复。
但恢复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书。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执业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本公司。
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执业人员发生变动,被保险事务所应在三个月之内将执业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本公司。
被保险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定部门认定。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安全管理应尽的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事务所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事务所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事务所应认真付诸实施。
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定义:
【被保险事务所】指依法设立、已成为本公司被保险人的会计师事务所。
【被保险执业人员】指被保险事务所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承办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或税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工程造价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税务咨询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报告使用人。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的一种心理状态。
【每次保险事故】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被保险人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其出具的同一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税务咨询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它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扩展条款
停业扩展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事务所宣布歇业、注销或被主管部门撤销,则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后,交纳歇业、注销或撤销当年保费的10%时,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被保险事务所歇业、注销或撤销之日止,因承办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自被保险事务所歇业、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首次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如被保险人交纳当年保费的20%,自被保险事务所歇业、注销或撤销之日起五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首次提出索赔的,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表
一、费率表
年业务
收入总额
累计赔偿限额
100万
200万
300万
400万
500万
600万
800万
1000万
0~50万
(含50万,下同)
固定保费
3200
3900
5400
6650
7550
—
费率
0.58%
0.87%
1.19%
1.50%
1.73%
50万~300万
3300
4050
5550
6900
7800
9550
11650
16950
0.56%
0.84%
1.16%
1.45%
1.68%
1.85%
1.97%
2.03%
300万~500万
4200
5250
7650
9300
10800
12550
14950
20250
0.53%
0.80%
1.09%
1.37%
1.58%
1.75%
1.86%
1.92%
500万~1000万
5700
7750
11150
13800
15800
18050
20950
26750
0.50%
0.75%
1.02%
1.28%
1.48%
1.64%
1.74%
1.79%
1000万~2000万
10700
15750
21150
26800
30800
35050
37950
43750
0.45%
0.67%
0.92%
1.15%
1.33%
1.47%
1.57%
1.62%
2000万以上
28700
41750
57150
72800
82800
93050
101950
109750
0.36%
0.54%
0.74%
1.07%
1.18%
1.25%
1.29%
二、基本保费
基本保费=固定保费+年业务收入总额×
其中:
年业务收入总额是指本承保年度实际业务收入额,承保时该金额参考承保前12个月的业务收入额预期确定,本承保年度结束后,再根据实际业务收入额调整保费,多退少补。
三、赔偿限额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累计赔偿限额×
50%;
(二)年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年累计赔偿限额×
10%;
(三)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年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50%
(四)年累计赔偿限额超过费率表中可选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时,逐单核定。
四、每单最低保费:
5000元。
五、首年投保若有追溯期,需按追溯期内的业务量加费。
六、投保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若包含有对上市公司进行会计审计的部分,则保费加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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