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doc 32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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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以下5个阶段,7项具体工作:
⒈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环境保护预审;
⒉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
⒊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
⒋施工阶段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的检查;
⒌竣工阶段对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批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实行的一项法定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的方法和制度。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对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10月13日以第14号令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成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环境影响评价属第三方中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执行。
目前,我省具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资格证书的单位有:
甲级:
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吉林大学、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乙级:
吉林省兴环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东北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长春市环境保护研究所、长春黄金研究院、吉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研究所、吉林省石油化工设计研究院、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化工学院、吉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研究所。
乙级(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吉林省环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冶金研究院、四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通化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白山市环境保护研究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规定为报批、预审和审批。
⑴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⑵预审: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另外,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⑶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审批权限,实行四级政府分级审批,即国家、省、市、县。
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或者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未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的概念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含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责任
⑴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⑵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2004年7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这次改革,总结过去的经验,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投资体制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其目标: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一、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具体为: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审批制项目
1.审批范围:
企业使用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
2.程序和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核准制项目
1.核准范围: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核准项目目录:
2004年版本核准的项目目录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
计13类共70个行业或产业项目。
3.核准程序和要求:
(1)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2)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外汇平衡等)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制项目
1.备案范围: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是指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中省发改委明确:
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项目;
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市州、县(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项目,由项目建设所在市州、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程序和要求:
(1)项目单位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领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对应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变化
2004年12月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对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做了规定和要求:
第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以上规定和要求:
一是说明:
无论是审批制、核准制、还是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都是审批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说明: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仍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投资概算的审批。
与之相对应的环保工作:
需要出具立项阶段的环保预审意见、可研阶段的环评批复文件,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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