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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有人认为,税收基本原则是指规定或寓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使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还有些人认为,税收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税收活动,在税收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普遍价值的,任何税收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根本准则或标准,是税法本质、内容和价值目标的最集中的表现,是税收立法的基础、税法解释和适用的依据,是税法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对税收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上述定义虽然表述不一,但都概括出了税收基本原则的一些共同之处,指出税收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必须普遍遵循的准则或规则;
反映了税收基本原则是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或全部税收活动的抽象和概括;
揭示了税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或是寓于法律之中的准则。
这集中体现了税收基本原则应该是指导税收活动的根本准绳,因此,《税收基本法》中所应强调的税收基本原则也有必要按此标准加以确立。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国家在制定类似于《税收基本法》的法律制度时,一般不过多地将税收基本原则直接写入法律,而是将其作为立法时的指导思想,并转化为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条文来加以体现。
如俄罗斯税收基本法中规定:
不允许征收阻碍俄罗斯统一经济体发展,特别是直接或间接限制商品和金融资源自由流动的税收。
这实际上就是税收效率原则的一种表达方式,强调的是税收的征收绝对不能对资源自由流动的经济效率产生阻碍。
这种立法思路对在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如何体现税收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也就是说,在《税收基本法》中并不一定要对税收基本原则以直接字面解释的形式概括出来,而是可以将其作为立法时的指导思想,体现在具体的条文内涵之中。
即便在《税收基本法》中要单列条款对税收基本原则做专门的规定,也应该着重将税收基本原则的实质内涵用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语言加以规定,而不应只是仅仅停留在字面的表达上。
二、《税收基本法》应重点确立的税收基本原则
基于国内已有的研究和国际经验,对于《税收基本法》应重点确立哪些税收基本原则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规定的税收基本原则要有利于体现税收本质的要求;
二是所规定的税收基本原则要有利于体现税收基本职能的要求;
三是所规定的税收基本原则要有利于体现政府和市场职能分工的要求;
四是所规定的税收基本原则要有利于体现各级政府间财权、事权合理划分的要求;
五是所规定的税收基本原则要有利于体现税收民主化和保护税收管理相对人利益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还需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对税收基本原则的定义用严谨精确的立法语言予以表达的问题。
对于某一项税收基本原则甚至是一般性原则,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可能会引起在实践中对税收原则运用上的差异。
例如,对“税收公平原则”,有些人的理解侧重于横向公平,有些人的理解则侧重于纵向公平,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人们对税收公平的不同判定,也会影响到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实践活动中的运用。
因此,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中,如何用严谨精确的立法语言对税收基本原则加以全面、规范的表述,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是一个需要细致推敲的问题。
这也是保证《税收基本法》能否有效实施到位的重要前提。
二是如何协调税收基本原则之间关系的问题。
前面所列举的一些原则先撇开其是否构成税收的基本原则不谈,单独就其内容来看,有些原则之间彼此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以及重叠交叉等现象。
例如,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之间就经常矛盾;
反避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具体含义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复交叉;
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等等。
因此,对于上述所列举的原则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中,都必须细致地加以甄别,严谨地加以界定,有侧重地加以取舍,以最大限度地协调好各原则间的相互关系。
三是如何体现税收基本原则的开放性和前瞻性的问题。
《税收基本法》所确立的税收基本原则对规范税收活动具有长期的指导意义,但是具体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则有可能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地改革和调整。
这就需要《税收基本法》所规定的税收基本原则在保持其长期稳定性的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前瞻性,要避免对将来一段时期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带来不必要的限制。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的应该是对税收活动具有长期指导性、重大的、根本性的原则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肇始于英国“无代表则无税”的思想。
此后,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宪法中均陆续加以体现。
目前,根据有学者对亚洲、欧洲、美洲和大洋洲111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进行考察,其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的有85个,占%。
德国、俄罗斯在《税收基本法》中也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做了规定。
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发展历史,有学者研究认为,税收法定主义不仅是对税收权力的法律制约,而且还是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
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的。
由此可见,将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收的基本原则,其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的规定,也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思想。
但是其内容还不够完整,仅强调了公民依法纳税这一层含义,尚未涵盖国家也必须依法征税的内容。
因此,有必要将《宪法》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这一思想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充实和细化。
税收法定主义的完整内涵应该是:
一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必须以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为依据。
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任何税收的课征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政府不能征税;
二是税收构成要素和征管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限定,行政机关未经立法机关授权,无权擅自加以规定;
三是法律对税收要素和征管程序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
四是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不得擅自变更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五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同时也应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2.财政收入原则。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德国的阿道夫·
瓦格纳,他于19世纪后期提出的税收四原则中,首先就是财政政策原则,包括收入要充分的原则和随着经济增长弹性征收的原则。
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时期,凯恩斯也提出了税收应坚持保障财政收入的原则。
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产生首先是一个财政范畴,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
这是税收最根本的特征,也是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任何一部税收法律的设立所追求的最基本目标。
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国家关于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更是直接通过《宪法》来加以体现的,而不是单纯的税收法律。
如美国的《宪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国会具有征收关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收的权力,并规定国会开征的税收应用以支付债务、提供公共防御和服务;
德国的《宪法》也规定联邦具有税收立法的权力等。
这些都是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在《宪法》层面的体现。
我国目前的《宪法》并没有体现出税收的这一基本原则,因此,有必要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确立。
具体需要体现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具有开征税收的权力;
二是国家征收的税收主要用于满足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处理公共事务、支付国家债务等公共用途方面的财政需要。
当然,在确立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时,也不应违背上述的税收法定原则,即国家为满足财政需要而开征税收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税收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应该说也是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过程自古有之的,许多国家也先后将税收公平的原则写入了《宪法》当中。
根据对亚洲、欧洲、美洲和大洋洲111个国家的《宪法》文本的考察,在有涉税条款的105个国家中,有29个国家就税收公平进行了规定,占%。
在俄罗斯的《税收基本法》中,也能发现其中关于公平原则的条款。
只不过尽管各国对公平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认识已不存在太大的差别,但是对于“公平”的理解角度和衡量标准有着一定的差别。
在其内涵的理解上,主要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
也有学者认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系列不同层次的横向公平组成纵向公平,一系列纵向公平的统一层次则构成横向公平。
在公平的衡量标准上,也有两种标准:
一种是受益标准,即纳税人应纳多少税,根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来确定,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纳税。
另一种是能力标准,是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征税,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应该说,这些观点都是从不同角度对税收公平内涵和外延的一种挖掘,为我国在《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如何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特别是我国当前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城乡之间的不公平、所有制之间的不公平、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等比较突出,这些都成了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
因此,在《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全面、完整地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税收基本法》中确立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至少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普遍征税。
主体税种的开征必须具有广泛的税源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担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二是平等征税。
纳税人不应因其身份、地位等情况而享受特别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得因民族、宗教的原因而对纳税人实行歧视待遇。
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范围和权限,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定的程序。
三是量能征税。
税收的开征和税收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根据不同税种的内在特点,合理确定税基和税率,充分发挥税制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
4.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主要是指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的提高,税法的调整也必须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和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自税收原则被提出以来,效率原则也一直被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
从17世纪威廉·
配第提出的简便、节省原则,到亚当·
斯密提出的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再到阿道夫·
瓦格纳提出的国民经济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以及凯恩斯提出的宏观调控原则等,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税收效率的思想。
在一些宪法中包含税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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