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供参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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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
(一)项规定,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的行为。
(5分)该行为违背了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意志,形成的统一定价消除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保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4分)
2.赵某系某上市公司经理。
由于该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估计公司年报公布后,本公司股票的市价将会有较大的上涨,赵某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朋友刘某,刘某据此消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5万股。
该公司年报公布后其股票果然上涨,刘某抛出股票获利7万元。
(1)赵某上述行为是否违反我国《证券法》?
(2)若违反,违反了哪些规定?
(1)赵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2)《证券法》第73条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分)<
证券法》第75条规定: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2分)
本案中,该上市公司上年度业绩优良,预计年报公布后其股票市价会有较大上涨,又因该信息尚未公开,故该信息为内幕信息。
(4分)同时,赵某系上市公司的经理,属于知悉公司内幕的知情人员。
(4分)赵某利用其特殊地位将公司经营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刘某,属于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的行为。
3.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在有些新的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
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1)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请逐一列举出来。
(2)根据题中所述,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保障安全权。
(2分)
②知悉真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
⑤损害求偿权。
⑥依法结社权。
⑦获取知识权。
⑧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批评权。
(2)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
4.
某市的张女士打算购买某知名商品“玫而美”牌女套裙,遂去商场购买了一套。
回家后却发现,此并非“玫而美”牌服装,而是某服装公司生产的设计和外包装与“玫而美”十分相似但名称为“玖而美”牌服装。
于是,张女士向玫而美公司投诉。
玫而美公司经调查发现,“玖而美”牌女套裙的标志和设计风格与“玫而美”非常相似,且售价仅为“玫而美”的2/3,遂向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玖而美”生产制作单位某服装公司。
(1)某服装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若是违法,违反了我国哪部法律?
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2)请具体阐述某服装公司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哪条规定?
该行为属于该规定中哪种表现形式?
(1)某服装公司的行为违法,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3分)属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本案中,某服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
(3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分)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2分)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分)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某服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列举的第二种不正当手段。
5.
甲、乙、丙、丁、戊欲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1)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公司法》第51条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第5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6分)所以,该案中,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设立合法,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向C公司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分)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分)
6.甲、乙、丙、丁成立一合伙企业,根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参加经营管理,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2年后,丁提出退伙。
此时,该企业的债权人戊就退伙发生前的债务要求4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戊的要求,丙认为自己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
丁认为自己已经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1)该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丁的退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对于戊的要求,各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合伙人为4人,符合《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合伙人的要求;
(3分)合伙协议约定2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
(3分)但是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部分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丁退伙不违反法律。
(2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3)《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分)要求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7.
某商场在年终时为加快资金的流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将即将到期的罐头、食用油等食品一次性处理销售,并将一部分因季节更换而积压的商品,打对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1)该商场此次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该商场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不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商品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款、流通费用几部分构成,(1分)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收回成本投入的同时,还要获取利润。
(1分)正因如此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在正常情况下肯定要高于成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才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分)如果这种降价销售并不针对同业竞争者,而恰恰是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销售是允许的。
企业的这种降价销售策略是合法的。
(2分)该商场为了加快资金的周转,对某些商品降价销售,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
食品即将到期,如不尽快销售,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成本销售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商品由于季节的积压既造成仓储费用,又影响了资金周转,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
(2)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
2001年,某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
共插了100亩大田,由于棉花种子内掺有劣质的种子,结棉铃少、又不抗蚜虫,致使每亩棉花严重减产。
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
若能受理,消费者协会应行使什么职能?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
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③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④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
(2)此案中村民所购买的棉花种子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并由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处理的职能。
9.
中方8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企业C公司。
各出资l5万元,以30万元为注册资本。
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3月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
承包单位为B企业,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
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
后来A企业要求8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
j丕合营资产,要求8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
(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
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分)而从C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
(2)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C公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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