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整理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案例题汇编附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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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条规定: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该法第
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由此可见,本案中,中国法律和日本法律都可以适用,关键在于确定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因为被扶养人一直生活在中国,其经常居住地和其监护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都在中国,因此,与中国具有最为密切的联系,中国法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2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2008年辞职到美国留学。
2011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
回国前夕,李某在芝加哥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
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美国料理后事。
经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美元。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
为什么?
本案应以美国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有遗嘱,故属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本案中的2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美国法律。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2.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
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
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
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
“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2.西安某研究院方某,2008年辞职到加拿大多伦多留学。
回国前夕,方某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方某的妻子郭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方某二姐的陪同下到多伦多料理后事。
经协商,获得赔偿400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郭某与方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方某的家人以郭某及郭某3岁儿子为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应以加拿大法律为准据法。
本案中的400万元赔偿款属于动产,故应当适用死者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
死者在加拿大居住3年,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多伦多,所以本案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22.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9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9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内地法律处理本案。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
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
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法院处理本案能否以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
应适用我国法律。
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中国法。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22.澳大利亚公民方某于2011年8月底来中国广东观光旅游,在此期间与原告中国公民柳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
方某在广东观光两、三天后便返回了澳大利亚。
2011年10月17日,方某再次来到广东,与柳某相处一个星期后,便于同月25日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婚前相处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且婚后柳某拒绝与方某同居,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互相埋怨。
2012年8月2日,柳某以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为理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某离婚。
方某在答辩中也认为双方大妻关系确难以维持,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婚后所购的录像机一部归其所有。
柳某对此表示同意。
(1)对于本案,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
中国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如受理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审理?
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该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2009年,山口独自四日本居住。
201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29
条规定:
30
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2.中国公民于某,199。
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在西班牙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说明理由。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经协商,美国方面赔偿200多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2.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
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
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
2005年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
此案发生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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