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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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是托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民政部门是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托管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派出所开展托管机构检查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规划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或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具备经营资质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和从业人员(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托管机构依法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托管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妇联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托管机构场所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法制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参与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核有关工作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辖区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本辖区托管机构依法办证、规范经营,加强日常巡查,掌握经营动态,协助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转办、协调跟进相关投诉事项。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受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掌握校外托管学生的有关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第二章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托管机构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托管机构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
(二)禁止在厂房、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或者危险建筑等类型的建筑物内开办托管机构。
(三)所在房屋建筑性质应为非住宅的民用建筑。
在住宅性质的建筑内开办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四)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楼层内。
(五)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第十一条安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学生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二)托管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并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三)托管机构应当在正门外、大门口、室内人员集中区域(睡室、就餐区等)以及储藏室的出入口和食堂操作间等重要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大门口应当设置对进出人员身份识别的出入口控制通道设备,监视和掌握区域内治安秩序和人员出入、活动等情况,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四)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在场所入口处放置钢叉、防暴盾牌、钢盔、警棍、防割手套等防暴器材。
第十二条消防技术标准及要求:
托管机构的消防设计、场所设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装修材料、消防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保障受托管学生的安全。
(一)消防设计要求。
1.托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其消防设计应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对于新建建筑还应包括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内容。
2.托管机构取得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许可证照的,其教学部分的消防设计应当参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人员密集场所、教学楼的要求执行。
(二)场所设置要求。
1.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与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场所周边150米内应有1个市政消防栓。
2.每层应当设置2个以上疏散楼梯,首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米,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与内走道相连的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3.托管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当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完全分隔,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4.托管场所如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连通的其他功能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需要开口的位置,应当设置乙级防火门。
实施防火分隔与食品卫生“明厨亮灶”要求有冲突的,可通过视频监控的方式展示后厨的食品安全状况。
厨房内燃油、燃气管道应当采用符合国家燃气规范的金属管道,并配置扑灭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的灭火器。
(三)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当小于5米。
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
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
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通道,通道单边有床时的宽度不小于0.5米,通道双边有床时的宽度不小于0.9米。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要求。
1.托管机构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按照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机构,每层应设置不少于1个消防软管卷盘。
按照规定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每个房间、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
床位49张以下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3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
床位50张以上的,每120平方米配置2具5公斤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
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当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当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
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的要求。
(六)消防管理要求。
1.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
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
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食品卫生标准及要求:
(一)实行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
(三)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不得小于2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品必须分别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四)由其它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提供配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许可类别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相关许可证。
(五)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
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第十四条传染病防控要求:
(一)托管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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