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益本位入手看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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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从利益本位入手看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
顾 佳
摘要:
对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历来都存在较大的争论。
本文旨在从利益本位出发,通过分析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进而认识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的部门法地位,促进经济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化,使得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存在部分的重叠或者交叉,而这种调整对象的重叠或者交叉决定了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密切联系,因此也引出了法学界对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问题的争议。
有人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属于行政法;还有人认为经济法仅仅是民法的一部分,而不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学界虽然坚持经济法是部门法的观点,但也有很多争议。
多数经济法学家对于经济法基础构建理论体系的研究沿用了传统的法学思维模式,既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前提,构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体系。
由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其特殊性,尤其表现在调整对象划分的模糊性方面,这样运用传统的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便引出了说法不一的经济法诸说,使得各种划分都显得牵强,论据不甚充分,也就很难得出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统一认识。
一、经济法基础理论构建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法学界存在的经济法诸说,如:
杨紫煊老师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老师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漆多俊老师的国家调节关系说、史际春老师的限定的纵横统一说、刘文华老师提出的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李中圣提出的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谢怀轼的宏观调控说、王家福的新经济行政法说、朱崇实的国家参与关系说等等,从这些观点看经济法学家们大多以调整对象为法律体系的划分标准,而各家的基本分歧也就在于此,此主张经济法调整此经济关系,彼主张经济法调整彼经济关系,此认为彼的调整对象过窄,彼认为此的调整对象过宽。
有的学者将这一思维模式称为"调整对象说",并对其进行反思,提出质疑。
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的简单框架"。
社会要发展就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促进作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而经济法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对于经济法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不能完全移用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思维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角度来探究经济法的地位。
二、从“利益本位说”挖掘法律部门的本质、研究其划分标准。
在经济法学界把争论的焦点放到调整对象上研究未果的时候,许多法学人开始另辟西径,寻找新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利益本位说”的提出尤其让法学家们眼前一亮。
“利益本位说”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根据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的不同进行划分。
其依据为“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实际上就是立足于“利益主体”,为了实现主体的“利益需要”,适当地分配“利益资源”。
权利表征利益的维护和增加,义务表征利益的分让与减损。
“利益也是法律的基本内容,法所反映的予以保护和实现的都是一定的利益需要。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因而,“利益本位说”用以研究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律是很合适的
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早在20世纪初叶,就提出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达到利益平衡。
他将值得法律加以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成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它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和物质利益。
公共利益即指国家利益它分为:
一是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如国家人格之完整、荣誉和尊严等;二是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的利益。
社会利益分为:
一般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和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
据此我们可以将经济法、民法和行政法在保护利益层面上进行归类和划分。
三、依据“利益本位”分析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
1.民法是个人利益本位法”
第一,民法的本质强调了个人利益本位性。
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确认和保护私人利益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对平等主体的商品关系加以保护,从而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十分频繁。
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民法。
民法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
民法以私人经济生活为本体,以个体利益为本位,以促进个人独立、平等、自由为价值目标,调整市民之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
民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设定民事行为规则,追究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以保障私人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和民事交易安全。
因此,民法的本质处分体现了对个人利益的重视,强调了民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导向。
第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显示了其个人利益本位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自愿是民法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显著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法必须确保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而自愿原则,是指民法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民法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从社会层面看,我们要促进社会的发展,首先要着眼于个人利益的满足对整个社会的促进作用。
功利主义思想代表人边沁指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因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
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在一个社会中要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基础上,必须给经济活动者以完全的意志自由去获取和评价其个人利益,而民法产生及其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原则恰恰是为了迎合这一要求。
民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
民法价值就是实现以经济自律为基础的平等的自然经济秩序、保障微观经济安全、实现竞争机会的均等和形式上的分配公平、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想状态等等无不围绕着个人利益的本位思想原则展开,可见个人利益渗透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综上所述,民法以促进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
但是由于其调整领域和个人主义法律理念的限制,它对由于市场缺陷、政府缺陷、社会体制缺陷等引起的宏观经济安全问题难以发挥作用。
2.行政法是公共利益本位法
首先,行政法建立初宗揭示了其国家本位性。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的产生可追溯到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或资产阶级政权初创和巩固时期,当时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出于反封建制度的需要,及维护人的自然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必然诉求法律对行政权力规范和控制,进而产生了现代意义的行政法。
行政法一经产生就和国家紧密联系,它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属于对国家权力的规制,我们将它归类于庞德所划分的公共利益当中,即国家利益,因而行政法具有国家本位的利益导向。
其次,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体现了其公共利益本位性。
行政法是自律法,它是以行政权利和效率为中心的自我约束体系。
行政法的这种自律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关系的规则体系,从属于“公法”。
私法规则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适用。
行政法强调高权、公共利益、积极主动,具有公益、国民福祉、国家意志的实现之色彩,充分体现了公共利益的本位。
第二、行政法是基于行政权运行的需要而产生的,行政法的约束力也并非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而是源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
第三、行政行为的实施不仅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成立还应当符合实质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重点是对行政作用加以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同时,行政法是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的控权机制,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也就是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行政专横,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权利并不具有固有的优越性。
总之,“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可见现代行政法的产生是和行政国家联系在—起的,创建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制约和监督国家行政职能的不断增加,行政权力无限度的扩张,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虽然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行政法并非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给以同样的关注。
行政法所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设置、行政权的行使、制约、监督和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所能获得的救济。
行政法并不关注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由于政府公共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大,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管理,因此对于行政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行政法不可能也没必要予以关注。
行政法是以国家利益,既公共利益为核心而建构并实施的部门法。
3.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法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揭示了其社会利益本位性。
19世纪后半期,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产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高度发展与生产的社会化进程,加剧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日益社会化的矛盾,引发了周期性经济危机。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产业部门的经济组织纷纷结合成立卡特尔、托拉斯及康采恩等垄断组织,谋求垄断利润,背离价值规律,社会经济自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失灵,越来越需要另外一种机制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并立即为西方各国奉为宝典,“有形之手”的国家调节作为弥补“无形之手”即市场调节之缺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便随之产生。
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所作决策的社会效应比国家干预之前更高。
为了限制国家的“有形之手”权力范围的界定和限制,同时规避国家失灵和市场失灵,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一特定的利益,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须的环境。
其最终目标就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可见它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我们完全可将它归类于庞德的社会利益范畴。
第二,经济法关注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利益本位性。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安全与效益,促进经济民主与自由,促进社会正义与福利。
在经济法看来,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其自我调节、恢复等机能作用有限,听任其自发起作用会导致弊害丛生,因而必须建立国家干预经济的机制。
但国家干预经济过度,也会祸害无穷,必须予以限制和规范,以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协调状态。
因此,一方面,它要建立市场规制法律制度,通过市场准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产品质量、严格产品责任、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等,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自由发挥,限制、修正私法的负面效应或弥补私法的不足,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另一方面,它要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化、法律化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投资等经济调节手段,合理配置资源,从而形成稳定与健康的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和供求均衡的经济格局,营造和保持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安全要求的宏观环境。
不仅如此,经济法还通过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防止公共权力在经济领域的滥用以减少乃至消除危害经济安全的政府缺陷。
可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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