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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管理规定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3.2 办公室车队是车辆管理的执行层,负责车辆的统一调配和维护管理。
4 车辆调配使用管理
4.1 公司所有机动车辆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三类
4.1.1 一类:
非生产性用车:
包括小车、小货车、通勤车等。
4.1.2 二类:
生产性用车:
包括吊车、叉车、铲车、垃圾车等。
4.1.3 三类:
值班调度车
4.2 非生产性用车
4.2.1 非生产性用车为公司领导及各部门日常公务用车,用车时均须按规定填报“用车申请单”,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递交车队统一调配派班。
特殊、紧急情况下用车,可由单位负责人电话或口头申请用车,出车后补填“用车申请单”,原则上无申请单车队有权不予派车。
4.2.2 公司承包单位或职工办私事需要用车,向公司办公室递交“用车申请单”,在不影响公司用车的前提下,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按5元/公里的收费标准由车队核定后,到财务部门交款。
4.2.3 外事用车,如接送上级领导、公司聘请专家及兄弟单位客人,由办公室安排用车,车队派班。
凡与公司事务无关人员一律不予派车。
4.2.4 司机不经派班而私自出车,一经查出,按照脱岗处理并报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累计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4.2.5 为保证公司领导的日常公务用车,原则上除公司领导出差派车外,其他人员出差不派车。
若确因工作需要用车,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派车。
同时,为鼓励公司领导公务出差不带车,可予以适当的乘车补贴,其中:
到直辖市、经济特区出差,每次补贴200元;
到省会城市出差,每次补贴120元;
到省辖市出差,每次补贴80元;
到其它地方出差,每次补贴50元。
但每月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三次。
补贴额由办公室核准报经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门执行。
4.3 生产性用车
4.3.1 生产性用车,为公司生产用物资和设施吊运及维修性质用车,除垃圾车外所有的生产性用车,只允许在厂内行驶作业,正常情况下不得外出,如确需出厂作业,事先须经车队长和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办公室开具出门条后,门卫方可放行。
4.3.2 各车间需用车,由车间申请,并经生产管理部领导(或指定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派车。
4.3.3 公司各单位的叉车,单位只有使用权,外出的调动权归属办公室行使。
4.3.4 任何单位的叉车、吊车、铲车未经许可私自出厂作业者,一经查出,除没收其营业收入外,解除司机的劳动合同。
4.3.5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部门若需用车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用车的前提下,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可根据公司的用车情况予以派车。
4.3.6 凡生产用车一律不得对外作业。
4.4 值班调度车
4.4.1 值班调度车为公司生产指挥专用车,主要用于抢修事故、加班人员往返及生产抢修有关的项目服务用车。
4.4.2 调度车除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外,原则上白班不派车。
每日16:
00至次日8:
00时间段,调度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和安排值班司机出车。
车辆的调配权归生产调度室,原则上非生产性用车不得征用调度车,特殊情况下需经生产管理部领导或生产调度室签字后方可用车。
4.4.3 安全环保部值班司机在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定,服从生产调度室用车安排,上班后不准私自开车外出。
违纪、脱岗一次罚款20元,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4.4.4 安全环保部值班司机如有事不能值班的须事先向安全环保部请假,否则除按旷工处理外,每次罚款50元,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5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5.1 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由主车司机按车辆说明书和实际车况需要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车辆完好、安全行驶。
5.2 车辆维修必须由主车司机或顶岗司机预先填好维护项目单,经车队领导同意后到指定地点,按项目进行维修。
超过额度项目还须审计审定报批后方可外出修理。
5.3 外出车辆损坏时,经通过电话请示车队领导,或按实际情况请示随车领导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就地或就近维修。
5.4 凡违反上述两条规定或自行增加维修项目、更换汽车零部件者,其费用不予报销,由司机自负。
5.5 购买超过价值50元以上的零配件须填报申请单,经车队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地点购买。
5.6 保修、保养过程中的各种票据,不得弄虚作假,(只开票据不维修或少修多报),查出一次罚主车司机等量维修所需费用的1—2倍,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5.7 车队应每月对所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统计一次,按《收支审批及费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5.8 车队负责人必须对车辆保险、维修保养等各种费用的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如果年度总费用超出公司所核定的指标,车队负责人须承担主要责任。
6 车辆安全管理
6.1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交通监理部门或劳动部门发给的驾驶证才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6.2 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酒后开车和违章驾驶。
6.3 机动车辆车况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保持性能良好,起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喇叭、灯光信号必须齐备而且灵敏可靠,车况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准出车。
6.4 机动车辆在厂内和生活区限速行驶,严禁超速,厂区内汽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0公里,生活区内所有机动车辆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6.5 机动车辆停驶时必须上锁,防止他人偷开,更不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
6.6 通勤车及其他交通车,行车必须注意保障乘车人员安全,严禁盲目超车和开快车,车门没有关好,不准开车,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
7 车辆事故管理
7.1 公司机动车辆肇事,不管是在厂内厂外,均应由车辆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写出书面报告,在厂外肇事,由交通监理部门处理,在厂内肇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7.2 机动车辆肇事,依驾驶员所承担责任的程度,按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罚款额=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损失额20%以上。
7.3 肇事机动车造成重伤或死亡,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要参照交通监理部门关于交通肇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处罚办法处理。
7.4 机动车辆肇事后,如主车司机隐瞒事故、伪造现场、见死不救、态度恶劣者,除交交通监理部门处罚及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解除其劳动合同。
7.5 司机对车辆管理不严,让无证人员驾驶,若未发生事故,对司机及无证驾驶者各罚款200元,若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由司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对无证驾驶者处以相同罚款。
如发生重大事故,除赔偿和处罚外,由司机和驾驶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7.6 凡需用公车办私事须事先经公司办公室批准,并由使用者承担全部费用,如肇事,其经济损失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使用者和驾驶员共同承担。
7.7 机动车辆肇事,车辆主管部门必须按《事故管理规定》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8 车辆经济管理
8.1 为降低车辆使用费用,实行车辆里程登记管理。
8.1.1 范围:
公司所有小车、通勤车、工具车(含供应部、销售部及林业公司车辆);
8.1.2 车队根据各车车况,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各车车辆公里油耗标准;
8.1.3 里程登记由办公室车队每月统计一次,每月1日记录里程起始读数,月末记录当月实际行车里程,并将各车当月出车情况、耗油量统计后交办公室;
8.1.4 办公室根据出车情况及里程数、油耗,对明显超出里程数应耗油量的司机予以处罚;
8.1.5 供应部、销售部及林业公司等自行承担车辆费用的部门,可参照此办法进行内部考核。
8.2 为合理使用车辆、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因非生产公务因素造成的机动车辆损耗,参照市场用车收费标准,特对公司的车辆使用作以下计费规定:
8.2.1 凡生产性用车,按以下标准计费:
8.2.1.1 叉车60元/小时(即1元/分钟);
8.2.1.2 吊车480元/小时(即8元/分钟);
8.2.1.3 翻斗车30元/车(生产区范围内)、40元/车(生产区外后山);
8.2.1.4 垃圾车40元/车(生产区外后山);
8.2.1.5 铲车150元/小时(即2.5元/分钟)。
8.2.2 非生产性用车,按以下标准计费:
8.2.2.1 外出运送设备、化工原料等,2元/公里(含市区、长途);
8.2.2.2 承包单位、私人用车及小车外派,2元/公里(含市区、长途)。
8.3 为了能更好地控制公司车辆的费用支出,在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公司领导日常公务用车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若车辆的总费用不超出公司核定的标准,公司将根据结余费用的额度,给车辆管理部门予以适当奖励。
8.4 特殊情况如抢救伤、病员,不计用车单位的车辆使用费。
9 附则
9.1 本规定由办公室修订并统一提交各级领导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
9.2 本规定解释权属办公室。
9.3 本规定V2.0版自2010年09月28日进行修订发布,自2010年09月28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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