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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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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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法律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国家队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计划分配的危险化学品,按计划供应;
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危险化学品,按合同供应;
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危险化学品,须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著名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危险化学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4、简述海洋生物养护、开发和利用的法律管制体系。
迄今,除了《联合海洋公约》等一般性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全面的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体制,开发法律管制体制,主要与以下几个:
(1)《联合国海关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高度洄游鱼种的协定》和相关国际文件。
(2)《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1946年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CRW)是世界上养护和利用鲸类资源的法律规范体系。
(3)《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
1996年的《养护大西洋金枪鱼的国际公约》(ICCAT)是国际上保护特定海洋生物资源的区域性法律规范体系。
6、简述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环境基础,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事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7、简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
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8、简述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包括信息报告、监督和监控机制。
报告制度主要是要求缔约方定期向环境条约的主管机关报告履行条约的情况,其中包括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内法律、政策的基本情况,以及条约的执行情况,以国家报告的形式定期提供给条约主管机关,并由主管机关向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公布。
监督是指在受影响的环境内实地取样在内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通常有相关企业本身、企业联合会或环境管理机关执行监督的职能。
监控是指持续、不间断的监督、评估,它为进一步的决策提供了反馈,通常负责监控的机构在监督报告的基础上可以介入有关的履约活动。
9、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百年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10、简述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的年可供量,通过定额分配的方法,确定一个区域和行业的用水总量并加以控制的一整套措施。
其实是方法是:
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11、简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队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最高为4%,最低为0.5%。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12、简述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现已得到公认的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包括: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3、简述我国环境标准的种类。
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即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14、简述许可证制度的优点。
许可证制度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显著作用:
(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是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
(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方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
这样,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驶,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4)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
(5)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15、简述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主要有:
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鼓励合理开发为开发利用的土地;
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16、简述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的主要措施。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17、简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及优点。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实行这样一种环境管理措施有许多好处:
(1)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使环保任务得以真正落实;
(2)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环境管理;
(3)相应地建立各种配套措施和支持系统,如定量化的监测和监督系统、定期的检查考核制度、相应的奖惩办法等,这样就促进了环保机构的建设,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18、简述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的问题。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当注意:
(1)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
(2)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
(3)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应先评价,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4)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区、水资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
体现上述要求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将会大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与损害。
19、简述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极其原因。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由此可见,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二是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之所以包括全部生产和服务领域,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首先,目前国内对外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其他领域如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也开始推行清洁生产。
其次,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因而清洁生产制度的范围宜宽不宜窄,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的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
再次,实行清洁生产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如果范围规定过窄,对今后推行清洁生产不利。
20、简述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的行为。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污水灌溉;
(2)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3)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4)利用储水层空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21、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完备阶段立法的特点。
这一时期的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
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是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
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2、简述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
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务,必然会对其他事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物系统中,每一生物都占据一定地位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3)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停的循环。
(4)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能力。
(5)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6)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23、简述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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