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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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优化。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教育,引导会员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参加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按照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先进会员、推荐先进人物参加相关组织或获得相关荣誉,加强和推进会员精神文明建设。
(四)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和小微企业党建工作,扩大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人才技术交流等活动,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促进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六)为会员提供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企业信息化、对外合作、经营信息、展览展销等服务,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
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建立会员间沟通互助渠道,调解会员经营纠纷,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建设会员之家,关心会员生活,组织文化体育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建设网络平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和书籍,利用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推进个体私营企业文化建设。
(八)开展创业、就业指导,组织人才引进、用工招聘、岗位技能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创业、就业、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九)指导团体(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加强与团体(单位)会员的互助、合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强化协会自身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建立行业组织和分支机构,完善组织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协会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二)承接、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入会意愿的以下团体(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个私协会;
2.相关理论研究、专业或行业团体组织;
3.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与合作的单位;
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组织。
(二)个人会员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的从业者;
2.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人士;
3.本会团体会员的领导机构成员;
4.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合理要求;
(六)自主决定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个体劳动者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做到公开、透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加强会费收取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会费等收支符合国家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全国个体劳动者第四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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