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区河道采砂情况调研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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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河道采砂行为已不是单纯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事。
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也不单是政府几个行政管理部门的事,而是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引起全社会关注、理解和支持的大事。
为此,为摸清问题根源,探索有效管理方法,我们对段河道采砂的历年情况进行了仔细调查,并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探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河道采砂的演变和现状。
XX年2月省人民政府下发通告,决定长江段河道实行全面禁采至XX年2月24日,因此,XX年初,原在长江及湖采砂的船只大量涌入,造成采砂混乱局面,仅在湖区洲河段大桥至全长13公里的河段,采砂船只一度达到上百艘之多,危及大堤安全,造成航道堵塞不畅,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大量涌入的、籍以及本省其它地区的挖砂船与本地“带泵人”、地方砂霸等合作引发了当地宗族以及黑势力间的争斗,甚至出现了流血事件。
由河道采砂利益驱动的深层次社会问题逐步显现,演化成复杂的社会问题,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在此之时,政府有关部门也非常重视,积极作为,加大了执法力度。
但各个部门都是依照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站在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围绕各自的责权,各执其法,各收其费,各发其证,部门间执法无法协调。
由此造成:
一,采砂户要面对多头管理,多次办证,多项收费,难以应付,不堪重负,只有铤而走险,躲避执法,采用更隐蔽、更疯狂的手段非法偷采,加大了各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
二,采砂户也千方百计,利用各部门间出现的不协调而产生的漏洞,钻空子,游刃于其间,躲避监管;
三,由于多头管理,多项收费且收费随意性较大,一度使管理和收费混乱,产生了砂霸收保护费,村委会收资源费等现象。
四,采砂户通过各种关系,采用各种手段腐蚀拉拢执法人员,影响执法队伍,削弱部门执法力度,进一步造成了管理监督上的混乱。
面对河道采砂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态势,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针对当时全省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XX年7月16日上午,副省长主持召开了《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并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决定自XX年8月1日至XX年10月13日,全面开展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严厉查处非法采砂和乱采滥挖河道砂石行为。
XX年10月31日,市成立了采砂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采砂办,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组织管理工作。
XX年4月市采砂办制定了《市河道采砂管理措施》划定了采区,规定了采区准采船数量,明确了“三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办证、统一收费、统一执法)。
XX年6月11日,由市水利局牵头,交通、国土、水上公安派员组成的采砂办正式集中办公。
县、新建县、湖区也先后成立了河道采砂领导小组,下设采砂办主持本县区河道采砂的日常工作。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市、县(区)采砂办集中办公以来,全市各县(区)采砂管理并未形成统一模式,新建县采取由县财政每年拨款四十万元,委托县公安局水上分局实施强制禁采管理,迫使大量采砂船窜入县和湖区水域;
县未给采砂户统一办理采砂许可证,而是加强了日常管理,对非法采砂活动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
湖区在XX年6月至XX年6月采取统一办证与打击非法采砂并重的方式,试图用堵疏结合的办法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但最终因“带泵人”引来大量外来非法采砂船,致使管理难度加大而被迫于XX年6月18日宣布对所辖水域实行全面禁采。
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论证后,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湖区政府决定对采区解禁,并采取堵疏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管理。
XX年9月3日,湖区采砂办对湖区采区成功进行了河砂开采权拍卖,解决了河道采砂管理经费不足的矛盾,但拍卖后的管理是否尽如人意还有待于在现场管理实践中进一步检验。
所以,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河道采砂管理中“禁而不止、管而无序”的情况没有得到完全改变,河道采砂中的安全和稳定隐患仍然存在。
二、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目前尴尬的局面。
河道采砂管理经过几年的摸索、探讨和改革,特别是市采砂办运作,实行了“三统一”及划分开采区和禁采区以来,非法采砂船数量大大减少,滥采乱挖情况有所好转,且理顺了发证程序,使审批办证合法化。
越权发证、滥发证得到有效控制,收费也统一规范了,但就执法管理这一块矛盾仍较突出,问题较多,且出现了诸多尴尬:
一是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各方力量充分整合进行联防联打,责权利相统一的综合执法管理机制还很不完善,难以对非法采砂进行全方位有效的监控和打击。
第一,市采砂办成立运行以来,现有的河道采砂管理运行机制,只是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在办证、收费得到统一,在各自利益上实现了相对平衡,但执法管理还没有达到整体统一。
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到的部门有水利、海事、公安、航务、运政、国土等部门,各有关部门间执法管理难以形成合力,有些部门只收费不执法,而日常执法管理的任务主要落在水利部门头上。
但水政监察执法力量有限,难以单方面对付非法采砂带来的一系列复杂社会问题。
第二,现行的管理运作机制是市采砂办通过各成员单位对县(区)对口部门的指导来实现对县(区)河道采砂进行管理,考虑的是以条条管理为主,而没有充分发挥和调动县乡各级政府的主要作用(有时会形成在市采砂办得到统一的事项在县区采砂办难于统一)。
河道采砂管理难不仅表现在非法采砂行为的随意性上,与之相比,那些不公开露面的非法采砂的组织者,具有更强的破坏性。
几乎所有的非法采砂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非法采砂者往往与当地的黑恶势力或宗族势力相互勾结。
非法采砂的组织者俗称“带泵人”,他们诱导外地采砂船共同实施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从中渔利,这部分人一般是当地黑恶势力、宗族势力或与这两股势力有密切关系,在当地拥有庞大的社会关系网。
他们信息灵通,组织非法采砂手段狡猾,为了一已私利不顾一切甚至危及防洪圩堤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当地群众对他们的行为敢怒而不敢言。
他们还不择手段,不惜重金,采取各种方式拉拢、腐蚀管理执法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为他们的不法行为上下疏通关系,可谓“白道”、“黑道”都来。
对付这种人,解决这类复杂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县(区)乡各级政府综合管理职能,以及公安等部门对执法的积极协作。
而目前河道采砂执法管理机制难以整合县(区)各方力量达到群防群治。
第三,目前在规费收缴及分配上,大部分规费用于协调平衡市级行政部门的利益,没有向基层一线现场执法管理倾斜,使一线执法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战斗堡垒作用,河道采砂管理难以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要根治危害大堤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幕后黑手”,必须充分考虑发挥好乡级政府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等各方力量,得到他们的有力支持。
但就目前的机制要实现这一点,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配合执法管理的经费就不能解决。
大多乡级政府财政困难,而公安部门执法更是经费短缺,均无力解决这块配合经费。
现有的河道采砂统一收费与分配制度是:
市采砂办统一收费后进行统一分配,如一艘780型采砂泵收费是15380元/艘?
月,其中水利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费是8000元/艘?
月,市、县(区)分配比例是4∶6,分配至县(区)的河道采砂执法管理费用4800元/艘?
月。
就湖区情况来看,按每年正常采砂期八个月,采砂船数量控制在6艘计算,每年分配到的执法经费为8×
6×
4800=230400元,还不够维持自身执法开支。
如象XX年,全年都基本处于禁采状态,执法开支增加,却没有办证收费,自身执法管理开支无法保证。
所以要想从这块办证收费当中调剂以解决乡镇或公安部门的开支不现实。
这就需要责权利相统一的综合执法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第四,现有管理机制使执法管理经费来源单一,无法保障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的需要,无力对河道采砂实施长效管理。
目前执法经费的来源主要是靠办证收费和罚没款来提供,且多家分配,多次截留,真正用于一线日常执法和管理上的费用十分有限,甚至难以维持日常开支,更谈不上购置必要的执法装备,采取强有力的手段对付和处理违法采砂船只(如无法实施拖船、扣船等威慑力较大的强制手段),造成了执法能力不足的尴尬。
现有执法能力不足是制约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力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非法采砂的高额利润使众多采砂户得以不断增加对采砂船只的资金投入,现在段采砂船大多是采砂功率为780匹马力以上的吸砂王,其每小时可采砂石500立方米左右,采满一艘千吨运砂船只需要一个多小时,其机动性强、航速快,而与之相比,水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执法装备和执法手段相对落后,难以适应形势需要。
非法采砂船不仅设备先进,而且针对执法部门执法能力不足的情况具有很强的反监控能力。
湖区以前由于没有执法船,只好租当地渔船执法。
而当地“带泵者”采取威胁、收买等办法,使执法人员根本无法租到船,有时只有眼看着其非法采砂而无能为力。
即使有了执法船,采砂户也深知执法经费难以维持执法船只必要的经常性的巡逻打击,他们在两岸布点盯梢,对执法人员进行跟踪监视,派人24小时值班监视执法船停靠的码头,一有动静,立即报告采砂船。
由于无经费维持经常性的巡逻,执法人员只好开着车在岸边巡查,发现“目标”后再联系执法船来查,这样往往是等到执法船来了,采砂船早已跑得无影无踪了,或是靠岸停采,很难“抓现”。
第五,湖区采砂办在获得省、市水利部门及区政府批准于XX年9月9日对湖区可采区河砂开采权进行了拍卖,起拍价40万元,最后以200万元(除按市采砂办统一收费标准交纳的规费外)成交。
此次拍卖得到省市水利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分配政策上给予了倾斜,拍卖款的80%留作湖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经费。
湖区采砂办设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确保全部用于河道采砂管理,但就全市而言,还没有全面推广,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对可采区进行拍卖、招标等市场化运作的统一机制和制度。
另外,如对不具备开采条件的水域实行全面禁采,执法管理经费来源仍是一大问题。
以前往往是通过对非法采砂船进行处罚的方式获得部分执法经费,这样,久而久之很可能出现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状况,使河道采砂管理陷入恶性循环。
二是法制建设存在盲点,不利于对非法采砂形成高压严打态势。
第一,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河道采砂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各个部门都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依法管理(如水利部门从河道行洪、堤防安全角度依据《省河道管理条例》等进行河道管理,国土部门从矿产资源的角度依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等进行砂石资源管理等等。
)这样势必造成部门间难于协调统一,各自为各自部门利益争权夺利,而对于责任则能推则推,影响了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整体统一性。
但目前没有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将河道采砂管理统一规范。
第二,目前河道采砂管理主要是由水利部门牵头管理,如规划采区,制定河道采砂方案,对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维护河道采砂秩序,进行日常管理均是水利部门。
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省河道管理条理》,但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管理上的主体地位,也没有哪部法律明确哪个部门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主体,由于主体不明确,在实际管理中造成许多问题,如对可采区进行拍卖,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拍卖由谁组织实施?
水利部门认为对可采区进行拍卖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环节,且拍卖的是河砂开采权,是河道采砂许可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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