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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供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混凝土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
。
2、施工单位: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运距:
第二条混凝土的计划数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砂石需有进厂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出场时必须由驻站监理签字认可;
(2)水泥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
(3)外加剂需要有相应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符合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乙方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技术要求中没有提及应执行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甲方有权进行检测,以确认混凝土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
甲方在混凝土到达交货地点后对混凝土进行检测,或必要时拒绝接受的权利,将不会因为在出厂前通过了乙方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2、甲方指定专人对乙方供应到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的表观质量、数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初步检验,并在随车预拌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
初验不符合要求的,允许乙方掺外加剂调整一次,但应通知甲,严禁任何人员在现场擅自加水。
除以上检验外,甲方或管理服务单位有权复检,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保留追究乙责任的权利,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负责。
3、混凝土的强度质量,以甲方按国家规范现场取样、制作及标养的试件,并以具有混凝土检测资质的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
4、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仅作为过程中双方暂估数量,不作为混凝土供应数量的结算依据。
如甲方对乙方混凝土发货单中载明的数量有异议时,可随时抽检。
抽检数量不足时,超过允许误差范围2%,本批混凝土数量将按此抽检结果计算和核定。
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数量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经抽检,出现多次负偏差(超过2%时)的现象,甲方可以认为乙方有故意欺骗的行为,并有权对乙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
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或者超过技术要求规定的初凝时间,塌落度超过技术要求规定的限值,经核实后甲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
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
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
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属于质量事故的,乙方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外,还应对甲方做出如下赔偿:
(1)工期赔偿:
每耽误一天工期,赔偿元;
(2)信誉损失:
一次性赔偿元至元。
第四条价款结算与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对用于工程结构部分的混凝土采用下列第种方式办理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1)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工程浇筑部位施工图预算量为基数,扣除钢筋含量,不加损耗办理价款结算,计算施工图预算量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在供货前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一套完整的浇筑部位施工图纸及相应工程变更洽商。
(2)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
在甲方没有抽检的情况下,按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签字的发货单数量为准。
在抽检的情况下,按不足之比例(实际抽检数量/发货单载明数量)乘以本批混凝土供应方量为实际结算方量。
(3)
2、等用于非工程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均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数量为准结算。
3、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暂估价,最终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确定)。
应当认为乙方已经彻底查清,并在合同价格中全面并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几项:
(1)影响到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
(2)现场的综合情况;
(3)已考虑了混凝土可能使用到各种碎石粒径的情况;
(4)已考虑了甲方对混凝土的各种要求,特别是控制入模温度的要求;
(5)已考虑了实际工地现场对坍落度的要求。
4、乙方应在前与甲方进行核对,办理对账单;
乙方未在前办理签认手续的,视为乙方放弃当期的结算权及相应债权。
当期对账单仅作为甲方财务暂时挂账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和付款依据。
5、最终结算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最终结算单必须由甲方项目部材料主管、预算主管、经营副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并报甲方材料和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甲方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甲方包括签约代表及业务联系人在内的一切工作人员,代表甲方向乙方作出的职务行为,须加盖甲方的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方有效,其它情况下含甲方工作人员签名没有加盖甲方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等均属无效,不属甲方行为甲方概不负责任。
6、价款支付:
本合同不付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本工程垫资部分不计取利息。
具体支付方视为
(1)完成后个月内支付对账单的%;
完成后个月内支付对账单的%;
结构封顶后个月内混凝土量结算完毕,支付结算款的%,余款在个月内次付清。
(2)
第五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土的标号、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2)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并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3)应指派专人(提前24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验收签认。
(4)应遵守国家、北京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5)作业现场周边民扰和扰民的协调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全力配合。
如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乙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委托并全面负责。
2、乙方义务
(1)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指派专人与甲方保持联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浇筑计划,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混凝土,保证甲方所需混凝土的连续性、均衡性。
乙方确认已对工程现场位置和周边环境进行了勘察并知晓交通情况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运输时限及道路限制的规定(包括临时性的),保证混凝土车辆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包括早晚高峰和交通限行等),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将混凝土送至现场,不能以此作为供货不及时的理由,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同时乙方知晓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和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得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对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和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浇筑混凝土前,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报告、抗渗实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原材复试报告及合格证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力除外)不提供或延迟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否则由于资料不全无法进行浇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尚未支付乙方的剩余款项不予支付。
(4)乙方发生次供应不及时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车辆的一切环保、交通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解决,车辆使用必须满足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甲方不负担乙方车辆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乙方负责混凝土运输及浇筑过程中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全部责任,因乙方车辆或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物品、设施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混凝土免受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本合
篇二:
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用商品混凝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供货范围(m3)
单价以广西省钦州市定额站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下浮8%,市场价的浮动参与调整(暂定五五分)记取办法:
当月份的结算价为=B1*+[(A1-A)-(B1-B)]*四、交货条件
1、需方应提前24小时向供方提供商品混凝土需求计划,需求计划需方应以书面形式或传真、专人电话等形式及时通知供方,需方计划要把需求的部位、型号、数量、时间提供准确,供方根据各施工单位的提报情况合理安排供货计划后通知需方具体的供货时间。
2、需方应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厂区道路坚实,保证供方搅拌运输车到达现场施工部位,若搅拌运输车、泵车没有按需方人员指挥造成的车辆事故由供方负责。
3、需方应按供方要求做好运输车、泵车工作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
臂架式泵车布料杆活动范围内无高压线;
拖式泵车工作地点上方搭防护棚,保证人机安全。
4、需方应保证供方在施工现场的水电畅通。
5、因供方操作人员不按时到岗,或供方商品砼未按需方要求的时间到场,每拖延一小时,应承担需方人员窝工、设备闲置、周转材料费用、影响工期等损失,每小时按元计算。
6、供货过程中,供方不能及时供应砼时需方有权指定另一家商品砼供应商供货。
五、质量标准
1、供方所供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质量GB/T-14902-XX。
出现混凝土不合格时,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2、砂、石符合JGJ52—XX《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3、水泥符合GB175—XX《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准。
4、混凝土外加剂符合GB8076—XX《混凝土外加剂》标准、GB8077
—XX《混泥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5、砼用粉煤灰符合GB/T1596—XX《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标准。
6、砼用水符合JGJ63—XX《混泥土用水标准》。
六、验收标准
1、检验标准:
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执行。
2、供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向需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砂、石、水泥、外加剂)检验试验报告。
原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必须按规定的抽检批次数量足额提供。
提供的检验试验报告必须是具备国家认证资格的实验室出据的报告。
3、需方现场抽取供方提供的混凝土,每100M3抽取一组标准养护试块(不足100M3仍按100M3计抽取试块),每次取样不少于2组,一组进行标准养护,一组现场同施工条件养护,并符合GBJ107—87《混凝土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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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凝土 销售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