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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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
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工程,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
第18条材料、设备应按平面布置的规定堆放。
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要求。
第19条器材堆放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
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超过2m,并有防止滚落的措施。
第20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称
距离
名称
永久性建筑
临时仓库
木料堆、
木工房
易燃物仓库
(油料库)
15
25
20
6
木料堆、木工房
垛间2
易燃物仓库(油料库)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性,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方。
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
建筑物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值:
1~10kV3m
35kV4m
63~110kV5m
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处周围10m内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超过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个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
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存放间通风良好,不受阳光直射,远离高温热源;
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空气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志。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4.存放处设“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距离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内壁有防震软垫的专用箱内。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内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存放间内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
第一节施工用电
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可靠,绝缘良好。
3.架设高度不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6m。
第31条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32条熔丝的规格应按设备容量选用,且不得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33条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好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第34条使用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超铭牌使用。
2.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
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
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工程防火
第39条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范围,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高处作业
第44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见表2。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表2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m)
2~5
5~15
15~30
>30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2
3
4
5
注:
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第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经县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
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拴牢。
第48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内或用绳索绑牢;
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
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
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导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
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人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
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表3高处作业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工程
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工器具、安装构件、导线、地线等与带电体的距离(m)
2.0
3.5
4.0
5.0
6.0
7.0
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
1.7
2.5
整体组立杆塔与带电体的距离(m)
应大于倒杆距离(自杆塔边缘到带电体的最近侧为杆塔高)
第六章工地运输
第一节机动车运输
第56条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无证驾驶。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
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
第58条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
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
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条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60条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
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第61条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
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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