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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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费员 第七条 热爱收费
工作,把握收费政策,熟悉收费业务,坚持收费原则,认真执行收费制度,
遵章守纪,爹妈创文明收费员。
第八条 收费员上班必须按规定着装并
佩戴标志、上岗证;
上班时应在收费日志(当班记录)上登记收费员姓名,
上班班时间、交班票号和本班单边收费金额,并认真记录该班发生的其它情
况,收费员上班期间一律不存在副班。
第九条 收费员应提前到岗并作
好接班准备,接班时必须按规定序号登记,做到坚守岗位,认真收费,严禁
迟到、早退、离岗和上班时睡觉或一人制双向收费。
严格考勤、请、销假制
钱交费,又愿意暂时抵压物品的车辆,其物品价值必须超过应交收费额,并
将物品登记在当班记录上,物品暂交值班站长保存。
第二十一条 记录
要求,不应免交的免交车辆;
只交、欠交、抵压物品的车辆;
冲站车辆和无
钱交费的外地车辆,其牌照号、车辆类型、颜色、免交的货物、进离站时间
等必须记录清楚。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与收费无关的人员进入收费亭内
(包括在所工作过又被解除合同的职工),严禁收费员擅自进入监控室内。
第二十三条 讲文明、懂礼貌,收费站是创建文明单位的窗口,要求收费员
“文明用语、文明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与驾乘人员发生争吵。
第二十四条 收费员在收费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做到认真细致,不能因失误
而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坏正常通行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收费人员在收费
站上班或休息时,不得在行车通道上玩耍,同时应制止他人逗留车道,时刻
注意安全,防止一切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章 站长(副)、稽(核)查、机关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站长(副)、稽查、稽核及其机关工作人员在各自
的工作岗位上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执行《南充市交通文明执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值班站长应负责本站当天的日常事务工作,随时掌握本站的工
作情况,维护良好的收费秩序,组织清洁卫生,关心职工生活。
第二十
八条 站长对本站的工作全面负责,随时掌握监控设备的工作情况,定时更
换录像带,如停电10分钟内必须向所里报告,并关闭收费亭内的微机,其他
用电设备任其自动运行(到换带时间查看录像工作情况,工作正常,必须更
换录像带),来电后在工作电压正常的情况下,必须事先启动录像机,再启动
电脑设备,同时报告所领导。
第二十九条 值班站长应做好对只交、欠
交、可疑免交车辆和的确无钱交费暂抵压物品车辆的审查工作。
审查后,方
可在当班记录上签注意见,必要时报告所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值班站
长对损坏收费站设施的车辆,必须及时向办公室、稽核室和所领导报告,待
领导作出处理意见后方可放行。
第三十一条 稽查人员实行不定时、不
定向、不针对收费班次的灵活工作制,并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稽查人员在稽查现场处理的车辆冲站、闹事或赔偿等案件,要及时向所领导
汇报,对收取的教育或赔偿金,在当日或次日必须交所财务科,不得私留更
不能吞没其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稽查、稽核及其机关工作人员下
站,工作时间内不得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有赌博行为。
第三十四条
稽查、稽核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告知执
行工作情况(如时间、地点、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 稽查应及时掌握冲
站车辆的情况,并及时查清事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稽查、稽核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收费人员无特殊理由的
宴请及礼品(包括包包烟),对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件应及时报告所领导,严禁
将查出的违纪、违规案件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知当事人。
第
三十七条 稽查稽核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稽查稽核工作无关的其它
一切活动。
第三十八条 稽核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核查力度,
保证稽核进度,做到每周内必须将4个监控站的收费资料提取回来并保存于
微机中,其全部资料应保存一个月以上,核查后的录像带至少应保留10天待
查,严禁上班时间玩电子游戏,稽核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电脑的
使用和维护技能、及时维护监控设备,保证设备运行正常,每10天必须将各
站的微机录像机等设备清理维护一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
九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日常工作表现好,收费任务完成好,年终评出的
文明收费员、先进工作者、“优质服务明星”、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等
个人奖项,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获奖者个人获得每个单项奖
发给荣誉证书一个,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奖金或奖品。
2、稽查、稽核
在查处的各种违规、违纪案件后,按其收取教育金的60%计奖(赔偿金除
外),对查处违纪案件每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
3、凡参加各种评比、竞
赛活动为所争得荣誉的个人,将视其获奖层次的高低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
(县级以上含县级)。
4、收费站,班(组)超额完成当月所下达的目标
任务,超额部分按10%计奖。
第四十条 全所职工在所班子的统一领导
下,必须服从领导安排,服从组织调配,严格组织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如果安排调配无失误,个人又无特殊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者,一律待
岗半年。
第四十一条 全所职工在上班期间、遇到问题和纠纷要主动积
极调解。
对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领导逐级汇报,不得自作主张,我行我
素,使用过急的语言、或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去处理。
若事后调查,责任在
我方,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所里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
政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全所职工在非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
案件等问题(分清原因或责任),其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对所里造成严重影响
和经济损失的,所里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收钱不扯票、少扯票、卖废票、卖回笼票和前
车未要的票又重新卖出行为之一的,无论金额大小,给予当事人待岗6—12
个月或解除合同的处罚,同班的其他人员也要受到相应待岗处罚;
特别是在
收费工作中,有一定证据证明收费员及同班人员以失去组织对他们的信任,
不适宜在收费岗位上工作,组织也可给予待岗6—12个月或解除合同的处
罚。
其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工资和补贴、福利。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
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每次处
当事人教育金10元:
1、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收费的;
2、规定戴帽
超过10分钟以上未戴的;
3、未佩戴上岗证的;
4、穿拖鞋上班的;
5、虽着制式服装但衣冠不整又未及时纠正的;
6、当班记录不按要求记
录姓名、上下班时间、交班票号单边收费金额的;
7、在当班记录本上乱
写乱画的;
8、操作台上堆放与收费无关物品的;
9、上班时间看
书、看报或摆弄其它物品的;
10、不按规定登录的而又必须重新登录
的;
11、夜间关闭收费亭内灯光的和不按时开关灯的;
12、关闭语
音器音量的;
13、在收费亭嘻笑打闹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制
度》第九条规定,迟到10分钟以内接班的处当事人教育金10元。
迟到(脱
岗、早退)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处当事人教育金20元,迟到(脱
岗、早退)30分钟以上,两小时以内按半天旷工计算处教育金,超过两小时
按全天旷工计算处教育金。
上班人员出现一人制双向收费轮班的一处当班人
员每人20元。
虽有特殊情况,不按规定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旷工3天
以下(含3天),扣发4倍工资(即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和相应补贴、福
利;
旷工3天以上,不仅扣发相应工资和补助、福利,还要待岗6—12个
月。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之规定带私款上班,未登记交
统一保管被查实的,处当事人被查出金额1倍的教育金。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有下列规定之一的,处当事人教育金200元,并处待岗3—9个月:
1、遮盖或移动电子摄像镜头的;
2、故意中断设备工作电源的;
3、
损坏操作键盘等设施、设备的;
4、长款与差款记录不清楚而又无法说明
原因;
5、故意乱输吨位,造成收费金额与电脑记录差额在50元以上
6、隐瞒稽查、稽核查处的违纪行为的;
7、驾驶员不要的票,
而将整票放于纸篓内或保存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
之规定,有下列事实之一的,按查处票面金额处当事人5倍的教育金。
1、收费员未在通行票上盖本班日戳章的;
2、站长未加盖站名章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1—2项行为
之一的,处当事人教育金20元,有下列3—7项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教育
金100元,并处待岗三个月;
私自决定免交、欠交人情车的,按应缴费额的
10倍处教育金。
1、无钱交费车辆未经站长同意私自放行的;
2、只
交、少交的车辆,站长同意放行而未记录的;
3、扯票有意不规范,几张
票同时扯下,又不将其分开,从录像中无法分辨其张数的;
4、大吨位车
辆本应先扯大票,再加上小票补充,而故意全扯或多扯小票的;
5、随意
移动通行票摆放位置的;
6、有遮挡售票行为的;
7、将通行票整本
拿出收费亭售票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按
要求记录的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
1、监控站停电期间,被视为人工站,
而什幺记录也没有,被稽查人员查获视为吃票款,按6—12个月待岗,并处
当班站长50元教育金。
2、绿色通道的免交车辆记录不详(车型、车
号、时间、货物)处当事人教育金50元。
3、对于冲站车辆记录不详的
(车号、时间、车型、颜色)按该车应交款的2倍收取当车人教育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
事人教育金200元。
1、与收费无关的人员进入收费亭内而未被劝阻出去
2、收费员擅自进入监控室的;
3、未经批准的无关人员进入稽
核室的。
第五十二条 收费员在收费操作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细致,
责任心不强,警惕性不高,致使票款丢失或被盗,由当班人员如数陪偿;
造
成物品、财产被盗、被丢,由当班人员照价赔偿;
操作失误造成设备人为损
坏或损坏其通行车辆的,当事人要承担50%的责任,其金额赔偿最高不得超
过1000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造
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的,后果自负,所里还将视其情节追究行政责任
或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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