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9]9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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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发[2009]93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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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时限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2008年度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
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季度办理备案手续。
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
但季度申报时,相关指标已不符合条件的,仍应按法定税率进行申报。
(二)纳税人提请备案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列明享受优惠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具体项目备案资料详见附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按附件所列顺序逐页编号并装订。
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如认为必要需纳税人提供原件,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三)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报送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报送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齐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2、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要求纳税人补正。
办税服务厅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应当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告知纳税人受理税收优惠备案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的责任。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是税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加强税收优惠的管理,对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核实税基,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应通过网站、报刊、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越范围或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以及有优惠政策不按规定予以落实的,都应认真调查,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五、为加强政策执行的统一规范,提高政策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对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优惠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级专业化审核。
省局于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前组织系统内外技术专家团队和业务专家团队,结合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对全省范围内达到一定金额标准或特定类型的优惠项目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省局每年统一审核的优惠项目确定后,各省辖市应当根据本地税收优惠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市需要统一审核的优惠项目进行审核。
对于未纳入省局、市局统一审核的优惠项目,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业团队按一定标准和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经检查,确认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以及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立即停止有关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逐级反映。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税收优惠统计与台账管理制度另行下发。
八、本本法自2008纳税年度起执行,以后总局或省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99号)自2008纳税年度起停止执行。
附件1—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
编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报备项目名称
(预计)金额
报备项目
情况说明
(可另附页)
声明:
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
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
一份受理窗口留存;
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附件2:
税收优惠项目
(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
税收优惠类别
税收优惠项目
需附报材料
政策依据
一、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
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5、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6、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83条
非营利组织收入
1、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
2、非营利组织章程;
3、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4、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
5、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
二、所得减免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
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
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
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
4、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财税[2008]149号
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
1、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细说明初加工项目工艺流程;
2、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税收优惠项目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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