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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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
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
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牵头抓总,具体负责全县除四大供水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负责日供水规模吨及以上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划定并在其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牌。
县住建局:
负责四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县卫健局:
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和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青田分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发改(物价)局:
负责四大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制定,指导农村供水水价制定等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林业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做好防止面源污染的相关工作。
县税务局:
负责指导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县国资办:
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的产权确认工作。
县电力公司:
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用电保障工作,指导落实供水电价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负责辖区内除四大供水工程外所有供水工程的产权确认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除四大供水工程外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站以下供水设施管护、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建立、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各村委会做好(除四大供水工程及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外)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保护、供水站以下供水设施管护、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建立、水费计收、相关村规民约制定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四大供水工程和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日供水规模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划定并在其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牌。
指导村级组织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五)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作的防汛抗旱、政策处理及纠纷协调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宣传、调度及应急供水等工作。
各受益村:
负责落实本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管村干部和专管“网格员”;
负责本村供水工程(除四大供水工程及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外)的水源地保护、供水站以下供水设施管护、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建立、水费计收、相关村规民约制定等工作;
负责督促专管“网格员”加强管理、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城投公司:
负责四大供水工程的供水运行管理工作,包括水源地巡查清淤保洁、取水设施管护、管网管护、制水、水厂设施维护、水质检测、应急供水和水费计收等工作。
水投公司:
负责全县除四大供水工程外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地巡查清淤保洁、取水设施管护、源水管网管护、制水、供水站设施维护、水质检测和应急供水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九条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维修养护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同时必须接受县水利、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四)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落实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四大供水工程至少每天一次,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其它供水工程至少每半月一次;
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自然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五条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取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建筑物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
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
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组织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十九条因开发、建设或其它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影响饮水安全的,由相关单位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直至完全恢复供水功能,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供水水质应符合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
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管护主体应当按管护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第二十三条工程管护主体或村集体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其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
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四条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饮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管护主体审核同意后,由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六条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显著场所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及特殊情况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因其它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管护主体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护主体应当与乡镇(街道)共同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用水及水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三十一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申请用水时与相关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用水实行有偿使用,县发改(物价)局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或指导价格制定。
(一)四大供水工程水价由县发改(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不低于元吨。
(三)其它村级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水价原则上不低于元吨。
(四)农村供水工程可探索采取“阶梯水价”、“福利水”等模式,“福利水”每户每月原则上不超过吨。
第三十三条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
(一)四大供水工程水费由城投公司负责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
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乡镇(街道)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
其它供水工程水费由村委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
(二)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三)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收费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
停止供水前,收费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四)“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水费,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乡镇(街道)确定并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它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第三十四条水费收缴单位应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四大供水工程水费由城投公司管理使用。
(二)其它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由收缴单位支配,专用于其在农村供水管理职责范围内日常运维。
第三十五条水费收缴单位应定期对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政策保障
第三十六条建立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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