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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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3、乙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乙补齐货款;
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回财物。
2、甲公司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
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
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
问:
丙是什么行为?
合同是否有效?
乙是否承担责任?
⑴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⑵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乙对丙收人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⑶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3、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
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
张某当时问:
“如有问题,能否退货?
”甲答:
”张某交款提货。
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
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
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⑵此纠纷如何解决?
⑴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了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
⑵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
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
4、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
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⑴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
⑵债务由谁承担?
⑴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⑵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
5、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
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有何法律依据?
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
法律依据如何?
⑴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⑵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⑶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⑷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⑸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中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6、孙光、孙明和孙军的父母早年去世,孙光于2005年与陈芝兰结婚,2006年生一子名孙承熊。
孙光与陈芝兰于2008年离婚,其子由陈芝兰抚养,孙光按月付给15元抚养费。
后陈芝兰带子与张汝凤结婚,孙承熊改姓张,名张承熊。
孙光一直未婚,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
1995年孙光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其遗留的财产主要是十万元存款。
孙军处理完丧事后,将孙光的十万元遗产分给其兄孙明
三万元,其余由孙军占有。
1996年底,张承熊得知其生父孙光去世,其叔父将遗产分光后,请求孙军将其父遗产交出。
孙军认为,张承熊已更名改姓,无权继承孙光的遗产,拒绝交出。
为此张承熊诉至某人民法院。
(1)孙光的遗产应按什么方式继承?
张承熊是否有权继承孙光的遗产?
(2)孙光的遗产应怎样分割?
(1)孙光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2)孙光的法定继承人有张承熊、孙明和孙军,但张承熊是孙光的亲生子女,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明、孙军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条件下,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为此,孙光的遗产应由张承熊继承。
(3)孙光的儿子虽然改姓张,但并不影响其与生父的血缘关系,孙军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4)考虑到孙光离婚后,长期与其弟孙军共同生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适当分给孙军部分遗产。
7、某厂工人李生因违反厂纪被扣发当月奖金,李生便对车间主任陈军怀恨在心。
某日下班后,李生赶到陈军家中大闹并砸坏陈军家的电视等物,陈军在阻拦李生时,被李生推倒头部受伤。
派出所民警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以200元罚款。
陈军因伤住进医院,经医治15日后伤愈出院。
陈军出院后,要求李生赔偿因住院支付的医疗费,被砸坏的电视及家具的损失。
李生认为自己已承担了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同意赔偿陈军的损失。
陈军诉至某人民法院。
(1)李生诉称已承担行政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2)李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不能互相代替。
因此,不能因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罚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
(2)李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有陈军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的事实,李生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李生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陈军所受的损害与李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生应赔偿陈军因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和误工收入,赔偿损坏电视和家具所造成的损失
8、张某早年丧妻,有三子:
张甲、张乙、张丙。
在张某的精心抚育下,三子先后成年离家工作。
张某一直随次子张乙生活,但也经常到张甲、张丙处小住。
1986年5月20日,张某亲笔立下遗嘱,谓在其死后,老家的祖传房屋由张丙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989年初,经查体发现张某身患癌症,住到长子张甲处治疗。
因张甲伺候周到,张某便亲笔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祖传房屋,并有签名,
注明时间是1990年1月15日。
1991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由张乙护送回老家,路上张乙对张某照顾细致,体贴入微。
张某让张乙将他抬到老家乡政府,口述遗嘱,由乡秘书作记录,并在其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内容是祖传房屋由张乙继承。
事隔不久,张某不治身亡。
兄弟三人处理完后事后,各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祖传房屋。
张某的祖传房屋应由谁继承?
本案适用遗嘱继承。
应由张丙继承,因其所持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效力可以高于任何遗嘱。
张甲的遗嘱是有效的书面遗嘱,但因前有公证遗嘱其主张继承无效。
张乙的代书遗嘱因没有法律规定的必须有2个见证人在场的见证,故根本无效。
9、方雅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为完成王老师布置的命题作文《记邻居家的一件事》,虚构了邻居王小明家虐待父母的故事。
由于文章感人,王老师推荐给《一江晚报》发表。
文章发表后,王小明受到指责,十分气愤。
王小明起诉到法院。
(1)本案侵犯了王小明何种权利?
(2)本案的侵权责任承担人是谁?
(1)名誉权。
(2)方雅的父母。
基于监护责任;
王老师。
传播侵权事实;
一江晚报社。
传播侵权事实。
10、某村钱甲之子钱乙(14岁)受同村青年钱丙唆使将钱丁家的狼狗放出,咬伤同村离休干部钱戍。
钱戍在医院治疗中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两间留与长子,1万元存款留与次子,后觉得长子孝顺又立代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长子。
长子为人忠厚,考虑弟无劳动能力,劝其父亲,钱戍再立录音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次子。
临终前,钱戍又立口头遗嘱,将全部财产留与某小学。
上述遗嘱均具形式要件。
(1)钱戍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2)上述哪份遗嘱有效?
钱甲和钱丙。
监护责任和共同侵权。
录音遗嘱。
后遗嘱优于前遗嘱,遗嘱人不得剥夺无劳动能力人的继承权
11、200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双方约定:
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0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
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为此,工商银行某支付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
200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新型建材公司达了于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
息的协议。
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
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1)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方式?
(2)新型建材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1)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诉讼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与主债务人、保证人达成协议是正确的,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的。
因此,新型建材公司应向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
新型建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工贸公司追偿。
12、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
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13、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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