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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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以发包人所发施工图纸为准。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暂定开工日期:
年月日(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全费用综合单价合同,暂定合同价(大写):
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合同价款组成已包含了总承包服务管理配合费,分包人按该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1.5%作为总承包服务管理配合费,由分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总承包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其他任何费用。
(此段依据各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取舍)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
6、各种标准、规范、有关的技术资料;
7、施工图纸;
8、投标文件及补充(包括对招标文件的承诺);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同一类文件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及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盖页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号)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他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与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与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与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发包人及图纸要求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与套数:
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供肆套(含用于绘制竣工图的二套);
增加图纸,承包人另行付图纸费。
4.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与套数:
在竣工验收前提供二套竣工图及相应电子版本。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本项目图纸,保密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单位: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在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
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人对工程部分或全部的分包;
(6)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7)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8)撤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9)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动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5.3发包人代表
职务:
职权:
负责对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管理、协调控制。
监督与管理现场承包人,对承包人现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有更换的权利;
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负责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引发的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拥有对承包人的违规行为行使处罚的权利。
7.项目经理(承包人代表)
职务:
;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
项目经理的职权:
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全权代表,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签收的任何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洽商纪要等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合法授权。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有关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必须安排后任者到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承包人若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等原因而导致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0.1‰/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8.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与供应要求:
开工前水、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现场,发包人为本工程的施工提供临时水、电接口,装表计量,但所需水、电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按实际抄表总数,在结算中扣除承包人实际发生的水电费。
8.1.3施工场地及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与要求:
已开通。
8.1.4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工程开工前,承、发包双方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现场测量控制点的校验,并向承包人提供书面报告。
8.1.5水准点及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确定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并核对正确性,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8.1.6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初次会审与交底,以后根据需要组织进一步对施工图纸的会审与详细设计交底。
8.1.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8.1.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需要时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与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9.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总施工计划进度,根据工程实际每周提供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
9.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与要求:
①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与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设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
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与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及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不干扰其他人的生产、生活与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与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及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与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
9.1.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手续:
根据工程需要到当地办理相关手续。
9.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未竣工验收交付工程部分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已交付部分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
用于成品、半成品保护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1.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当地政府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正常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属承包人野蛮施工引发的责任,承包人自负;
9.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按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且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付前清理现场,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与罚款;
9.1.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做好组织协调,及其他施工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消除隐患、避免可能发生的问题。
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内提交针对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总进度计划,并通过发包人的审核。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供后七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发包人提供群体工程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删除通用条款11.1中的“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一句,改为:
“由双方磋商确定”。
11.2将通用条款11.2修改为:
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承包人后调整开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时开工,工期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后顺延,合同约定价款不作调整,且承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四、质量及验收
17.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各分部工程验收及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验收,涉及工程量变更的须由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如果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并造成施工质量缺陷,需发包人处理或要求处理的,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工作的费用与损失赔偿责任。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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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分包 工程 费用 综合 单价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