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基础教学课件作者赵旭望、秦永红第13章课件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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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原因一般指大雾、雷雨、风暴、跑道积雪、结冰、低云、低能见度等危及飞行安全的恶劣天气空中管制原因如空中流量控制、重要飞行、科学实验、上级发出的禁航令等情况需要空中管制,从而导致航班延误。
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如运力调配、飞机故障、机务维护、机场关闭、地面通讯导航、商务、机组等原因。
旅客原因如有的乘客办完乘机手续后到附近购物、用餐、打电话,不注意收听广播通知、换了登机牌后不按时登机、不按要求接受安检、行李超重不托运等等。
13.1航班延误,page6,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1.2,航班延误的性质,航班延误是对航空运输合同的不正常履行。
在合同法层面上,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责任。
而在航空法层面上,我国现行法根据航班延误的程度,或者规定延误的事实出现后承运人履行附随的特定义务,主要是提供特别服务、关怀的义务,这些义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不具有惩罚性;
或者规定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是法律要求承运人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基于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理的负担。
民用航空法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只能根据一般法即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时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13.1航班延误,page7,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1.3,承运人的义务,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作为航空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
消费者权利导致承运人相应的义务,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承运人相应义务的履行。
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对应的义务有:
其一,告知义务。
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其二,补救义务。
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其三,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
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3.1航班延误,page8,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1.3,承运人的义务,
(二)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合同法层面上,航班延误就是对航空运输合同的不正常履行,应该负担相应的义务,以实现航空消费者的权利。
航空运输合同属于一种格式合同,旅客购买航空公司客票视为其对运输合同内容的认可,表现为对单方面规定的遵守,除非法院依法断定某些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但是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如果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食服务。
在航班延误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如果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13.1航班延误,page9,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1.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只在因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证明由于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
承运人只在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对于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3.1航班延误,page10,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1.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2.承运人的免责条件民用航空法规定: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如果举证证明其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可以不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承运人在两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第一,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例如,在航班因机械故障造成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为旅客安排食宿、交通和通讯等,或者给旅客改签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等行为,则为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二,延误是承运人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阻止延误的发生。
无法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一般包括天气条件、航空器的机械故障、机组人员或机械人员的罢工等。
13.1航班延误,page11,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1.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3.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方式民用航空法采用的是航空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制,即各种原因造成的航空赔偿分别适用不同的赔偿最高数额限制,超出限额的主张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但是随后由民航局修订颁布的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
虽然民航局于2006年1月29日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但是该规定只适用于我国国内民航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至于航班延误的赔偿责任限额,直到今天也没有制定。
目前我国航空公司通常的做法是,承担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食宿费用、转机增加的费用、退票费用等、确有其他损失的,在旅客举证属实后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近几年,通过旅客与航空公司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航班延误赔偿的纠分也在逐渐增多。
13.2机票超售,page12,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机票超售的原因机票超售的法律性质机票超售的解决方法,13.2机票超售,page13,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2.1机票超售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避免座位虚耗,虚耗表现在1.旅客购买机票并订好座位,未按约定的时间前往机场办理登机手续;
.旅客可能同时与多家机票代理联系购票,无意中造成重复。
.由于延误等原因而错过衔接航班;
.航空公司不要求旅客“再证实”座位;
.航空公司代理人的虚假定座等。
通过超售,配载的比例会被提高,从而降低费用。
同样,超售使得更多的旅客可以按照自己选择的航班旅行。
如果航空公司不实行超售,它将只能根据飞机上座位的实有数目进行预订。
这样就将出现许多不出票的情况,而航班在座位尚有空缺的情况下起飞。
13.2机票超售,page14,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2.2机票超售的法律性质如果由于航班超售的原因,导致持有机票的旅客不能搭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班次的航班,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可分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航空公司为旅客改签下一航班,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于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或者说是违反履行期的违约行为。
对合同履行期的违反,按照期限在合同中的作用不同,将发生不同的后果。
航空公司有义务为旅客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其二,如果航空公司未能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也未能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是对合同的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对此,旅客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13.2机票超售,page15,科学出版社,民用航空法基础,13.2.3机票超售的解决方法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
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
航班超售的赔偿范围以我国合同法第113条、114条和119条的规定为依据来解决。
在实践中,我国一些主要航空公司在对航班超售问题进行探索和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航班超售处理规定。
除安排食宿外,给旅客支付赔偿金,要求旅客填写非自愿弃乘赔偿及免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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