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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⒈受理环节(办税服务厅)
⒉审核环节
税源管理科、(所)
⒊资格认定及审批
①综合业务科税政管理岗
②局长终审
4.退税
计统科
5.文书销号
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⒈《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⒉《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
应在取得《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及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审批,在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生产的符合规定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⒈纳税人免税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⒉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质量、废渣掺量检验报告(当年)复印件;
⒊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终审
4.办税服务厅
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⑴纳税人退税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一式三份)
⑵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当年)复印件(一式三份)
⑶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4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符合享受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取得《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及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审批,在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生产的符合规定的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⑴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⑵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当年)
⑶纳税人退税申请及有关减免税的情况说明。
⑷申请退税产品所购主要原料发票复印件)
⑸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计统科退税
5.办税服务厅
⒈《辽宁省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5
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7]156号)
符合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于每月征期后5日内申请退税。
⒈税务认定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
(3)残疾职工名册;
(4)残疾职工身份证用复印件;
(5)残疾职工残疾证及复印件;
(6)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
2.退税审批
(1)税收完税凭证复印件;
(2)经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核发的《福利企业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不提供);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复印件;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申请退(免)税税款属期的工资凭证及复印件;
(5)在职职工名册复印件;
(6)残疾职工名册复印件。
4.退税
1.《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2.《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__月份福利企业退税申请审批表附表》。
6
企业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项目退税(含认定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申报期结束15日内
1.《辽宁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⒉《辽宁省软件产品测试(检验)报告》复印件;
3、软件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退税申请,内容包括退税产品情况及退税计算说明;
⒈《沈阳市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或《沈阳市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⒉《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⒊《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7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每年一月份申报期结束时。
1.退税申请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和《许可维修项目》复印件;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4.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明细账复印件。
⒈《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0内。
8
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
即时上报
1.纳税人统一汇总申报缴纳税款书面申请;
2.沈阳市超市连锁业办公室审批的《沈阳市连锁经营企业认定表》复印件;
3.连锁企业总机构及若干连锁企业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连锁经营企业实行“三统一”规范化管理办法复印件。
②区局主管局长终审
4.上报区局重大事项审理委员会审理
5.综合业务科转办公室传至区局局长签署意见。
6.区局办公室转到市局办公室。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时限为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9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3)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或《外国使领馆进/出境公私物品申请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⒈受理环节
办税服务科(免税受理)岗
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科长岗)
⒊审批
业务副局长终审
4.核发完税证明
办税服务科(完税证明核发岗)
5.资料归档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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